五河县农村拆迁补偿安置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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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县农村拆迁补偿安置有哪些规定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在农村,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的现象并不少见,这是由于我国的城镇化建设的加快。随着拆迁的进行。很多人都变成了“拆二代”,从中也可看出我国政府对于被拆迁户的补偿是合理的,维护了农民的利益。我们知道五河县属于安徽省,很多当地的朋友问拆迁补偿的问题,接下来栏目的为大家介绍五河县农村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规定。

五河县农村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维护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67号)、省国土厅《关于做好新征

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2〕166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拆迁地上建(构)筑物,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征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补偿费用和实施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县国土局统一负责全县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的征迁统筹协调、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代表县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工作。县大建办、人社局、发改委、农委、财政局、民政局、监察局、公安局、司法局、工商局、住建局(规划局)、物价局、行政执法局以及供电公司等,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二章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及村(居)予以公告。具体工作由县国土局负责实施。

第六条被征土地内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被征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证件。县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组织拆迁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自征地公告公布之日起,被征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得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种植树木、新建建(构)筑物。

第七条县国土局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拆迁安置方案。在被征土地所在地予以公告或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居)民的意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县国土局会同被征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征迁实施工作。

第八条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县国土局会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迁方案的实施。

第九条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的期限内领取补偿费,交付被征收的土地。拆迁补偿费全额支付到位后,被拆迁人拒不交付土地的,由县国土局会同相关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执行的,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与农业人口安置

第十条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按照被征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一)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1、城关镇、头铺镇、沱湖乡为每亩1630元;

2、新集镇、大新镇、沫河口镇为每亩1570元;

3、其他乡镇为每亩1500元。

(二)征收集体农用地的补偿。

1、土地补偿费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执行。即:城关镇、头铺镇、沱湖乡为每亩11410元;新集镇、大新镇、沫河口镇为每亩10990元;其他乡镇为每亩10500元。

2、安置补助费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4—15倍执行(城关镇、头铺镇、沱湖乡按15倍执行,即:每亩为24450元;新集镇、大新镇、沫河口镇按14倍执行,即:每亩为21980元;其他乡镇按14倍执行,即:每亩21000元)。

3、青苗补偿费按每亩850元执行。

(三)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补偿:

1、征收农民宅基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征收农用地标准执行,不支付青苗补偿费。房屋享受产权调换的宅基地不予补偿。

2、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和单位用地,应当按照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3、征收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本款第一项规定执行。

(四)征收林地的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五)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及交通、能源等重点工程的征地补偿,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被征土地上的零星树木按附表1标准支付补偿费;其他附着物按附表2标准支付补偿费;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按附表3标准支付补偿费。

第十二条安置人口是指征地公告公布前,被征土地范围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农业义务的在籍常住农业人口,包括在籍子女、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员以及户口未迁出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婚出人员。

确认安置人员的截止时间,以征地公告时间为准。

应安置人员由村(居)委会组织提出,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7天以后,由有关乡(镇)政府审核后,由县国土局会同县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人社局等部门审定。

第十三条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全额及土地补偿费的70%部分直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

第十四条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其中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安置补助费可以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农民土地被征收后,以农户为核算单位,剩余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应安置农业人口,应及时办理农转非手续,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和城镇居民医疗体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符合条件的,享受城市最低保障。

第四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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