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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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
备案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1.08.13
•【字号】甘交规范〔2021〕7号
•【施行日期】2021.08.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管
理的通知
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委),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为贯彻落实《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规范我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促进租赁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省厅对各地在政策执行中反馈的问题进行了研究。
按照“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方式
对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申请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的,原则上采取网上公示方式进行。
对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由备案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四级运政系统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相关信息进行备案,备案信息将自动推送至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供社会公众查询。
同时,根据需要抄送同级市场监管和公安部门。
备案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市
县级政府监管平台或者相关政府网站对备案信息(见附件)进行公示,备案后不再发放企业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
二、分支机构的备案
为强化对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的安全监管,对全国性连锁租赁企业分支机构,应在公司注册地备案后,在分支机构(分公司)经营地进行分支机构(分公司)的备案。
备案方式按照以上要求执行。
三、其它要求
各备案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相关政策宣传,积极为辖区租赁经营者办理备案业务,对于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严禁要求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人提供《管理办法》规定以外的其它备案材料,严禁收取备案相关费用。
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要协调做好四级运政系统的功能开发和日常维护,为各市州政务网同步上传数据提供技术保障。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时,如遇相关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
联系人:张茂你
联系电话:8482859
附件:1.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表(样式)
2.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信息汇总表(样式)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