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提高陕西电网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提高陕西电网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
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8.20
•【字号】陕价发明电[2008]10号
•【施行日期】2008.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提高陕西电网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
问题的通知
(陕价发明电〔2008〕1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西北电网公司:
为缓解火力发电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正常的电力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5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提高陕西电网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8月20日起,将陕西电网火力发电(含燃煤、燃气发电和热电联产)企业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1.5分钱。
其中渭河发电有限公司基数内上网电量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9分钱。
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
二、提高符合国家核准(审批)规定的新投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且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30元。
未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
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
已执行标杆上网电价的机组和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三、跨省送电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按照受电地区发电企业平均提价标准确定。
四、电网经营企业对电力用户的销售电价暂不做调整。
电网企业因上网电价提高而增加的购电成本支出,纳入下次销售电价调整时统筹解决。
五、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
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六、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监督检查,督促煤炭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电煤价格政策,不得借机提高或变相提高煤炭价格。
煤炭生产企业要严格履行签订的订货合同,提高合同兑现率。
七、各级物价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次上网电价调整措施及时落实到位,对违反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陕西电网部分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
陕西省物价局
二00八年八月二十日附件:
陕西电网部分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
注: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电量替代交易的地方小火电和其他燃煤电厂在原国家核
定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1.5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