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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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定义、概念
发布时间:2010-5-13 20:22:36 来源:
世界各国对文化产业从不同角度进行了不同的定义。
2003年9月,文化部制定下发《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对我国文化产业的界定为: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
文化产业是与文化事业相对应的概念,两者都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化产业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现代生产方式的不断进步而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
2004年,国家统计局从统计的角度,界定“文化及相关产业”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所以,我国对文化产业的界定是文化娱乐的集合,区别与国家具有意识形态性的文化事业。
文化产业分类、范围
发布时间:2010-5-13 20:19:37 来源:
根据2004年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文化及相关产业(简称文化产业)的活动主要包括:
1.文化产品制作和销售活动;
2.文化传播服务;
3.文化休闲娱乐服务;
4.文化用品生产和销售活动;
5.文化设备生产和销售活动;
6.相关文化产品制作和销售活动。
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范围包括提供文化产品(如图书、音像制品等)、文化传播服务(如广播电视、文艺表演、博物馆等)和文化休闲娱乐(如游览景区服务、室内娱乐活动、休闲健身娱乐活动等)的活动,它构成文化产业的主体;同时,还包括与文化产品、文化传播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活动有直接关联的用品、设备的生产和销售活动以及相关文化产品(如工艺品等)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它构成文化产业的补充。
为反映党中央关于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文化产业分类》还可组合出文化产业核心层、文化产业外围层和相关文化产业层。
文化产业核心层
1.新闻服务
2.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
3.广播、电视、电影服务
4.文化艺术服务
文化产业外围层
5.网络文化服务
6.文化休闲娱乐服务
7.其他文化服务
相关文化产业层
8.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
9.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
2006年发布的《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十一五”期间,国家将重点发展的文化产业门类有:
1.影视制作业;
2.出版业;
3.发行业;
4.印刷复制业;
5.广告业;
6.演艺业;
7.娱乐业;
8.文化会展业;
9.数字内容和动漫产业。
文化产业作用、功能
发布时间:2010-5-13 20:19:13 来源:
2009年,国家发布《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指出:
文化产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载体,是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也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
担保定义、概念
发布时间:2010-5-12 15:50:50 来源: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担保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从我国担保法的内容看,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
担保法上的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是个总括的概念,内涵丰富,外延极广。
它是一
种承诺,是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行为的一种约束。
担保一般发生在经济行为中,如被担保人到时不履行承诺,一般由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先行履行承诺。
担保一般有口头担保和书面担保,但只有书面担保才具有真正意义的法律效力。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担保分类、范围
发布时间:2010-5-12 15:50:03 来源:
1.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动产(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定金,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2.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担保作用、功能
发布时间:2010-5-12 15:49:15 来源:
债权的担保所具有的社会经济作用,即能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
债权担保制度作为担保债权实现的重要制度,一开始就与金钱借贷关系息息相关。
现今,债权担保的意义已不仅是单纯的担保问题,而且可能通过担保借贷关系的安全实现来推动借贷关系的蓬勃
展开,对促进资金融通直到了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
债权担保主要是通过媒介来发挥促进资金融通的作用。
一方面是因为有债的担保制度的存在,使拥有货币的人放心大胆地贷放资金而又有所保障。
作为借出贷币的债权人或银行,可以利用保证、抵押权、质权等手段救济债权损失。
在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还可以通过行使担保物权,从特定担保物中实现优先受偿。
所以债权人不必担心因债务不履行而遭受不测之险,其贷放资金的经济动机可以正常实现。
其债权一旦受到担保的有力保护,债权人势必会乐此不疲,进而积极主动地寻求贷款对象,以便获取贷款利息,实现其利润增值。
可见,债权担保制度能够鼓励债权人放心大胆地贷放手中的资金,从而加快贷币循环过程,在全社会范围内促进资金的融通。
另一方面是无钱或缺钱的人在借入一定资金后,原则上并不因为设立担保就使他失去了对其物的用益权或处分权。
在保证中,很明显,保证人不会因为替他人作保而受到制约。
也即其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
而在抵押、质押、留置等物的担保中,情况有些复杂,但总体上来说,担保物的实体所有权仍留于担保人手中。
因此,通过设立债权担保,债务人不但如愿取得贷款,而且仍旧可以处分或用益担保物。
尤其是在物的担保中,债务人既达到了贷款的目的,同时又使其特定担保物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即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都起到了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