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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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厂内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规

制定部门:某某单位
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
厂内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厂内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辆管理,维持厂内道路交通秩序,预防与减少厂内交通事故与本单位财产遭受损失,保证行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单位各有车单位务必遵照落实。

第三条本规定由本单位车管部、安全监察部承担贯彻、实施及落实情况的监管与督查检查。

第二章驾驶员安全管理
第四条驾驶车辆时,务必持有并随身携带《中华人民共与国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所驾车型务必与驾驶证相符),行驶证及相关部门核发的厂内操作证,不经过年度审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驾驶人,一律
不可驾驶车辆。

第五条驾驶道路营运客货车、面包车、通勤车的驾驶员,须持有国家颁发的相应的道路运输客、货运上岗证。

第六条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辆的驾驶人,须同时具备国家颁发的危险品道路运输上岗资格证。

第七条驾驶人在厂内道路行驶,务必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有关部门关于车辆限行的规定。

第八条驾驶天然气自卸车的驾驶人,应加强学习气体机的构造、原理、安全使用等方面的知识及高压气瓶管路的检查、维持、加气、起动等方面的注意事项,以免因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车辆应配备合格的灭火器。

随时观察有关电器仪表,及时检查、巡视车辆各部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排除安全隐患,保证安全运转。

第三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条厂内牌照应按要求悬挂在前后正确位置,不得私自串号牌、转借他人、伪造或丢失,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与本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单位厂内机动车,只限在生产作业区域内行驶,不得擅自驶离作业区域或进入镇区(东侧不允许跨过三十八家路栏,西侧不可过江,南侧不可进入方正矿区,北侧不允许进入松江村或驶离化工运煤公路,燃气车进入加气站加气务必走运煤公路专线,不得进入镇区行驶),一经发现或造成交通事故的,追究本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如须进入镇区的车辆,务必请示本单位调度指挥中心及车管部,同意后方准进入,并按指定路线行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遵章驾驶。

第十二条进入生产作业区的车辆,务必严格落实矿山安全法规的有关规定,务必安装警示灯具,主动避让生产作业车,不得争道抢行、禁止超车、骑跨高压电缆、不得超速行驶、违章停车。

落实空车让重车、所有生产车辆避让通勤车的规定。

故障车辆应及时、正确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人员尽快抢修,保证安全。

第十三条矿区内限速规定:江山路30公里/小时;运煤公路50公里/小时;通江路40公里/小时;露天采区主干线道路30公里/小时;移动线路、交差路口、辅助道路、陡坡及转弯处限速15公里/小时;进出库房、铲位限速5公里/小时;雨、雪、雾天气或能见度较低时,限速15公里/小时。

第十四条禁止客货混载,禁止危险品混载,禁止偷拉私运,禁止私自变更行驶路线,禁止超员行驶与搭载生产无关人员。

某某单位(人)
202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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