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外聘教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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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外聘教师的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中小学校外聘教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外聘教师是指经学校同意,从校外聘请的,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兼职教师、客座教授、实习教师等。
第四条外聘教师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外聘教师的资格与条件
第五条外聘教师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取得相应学段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
(三)具备与所聘教学科目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
(四)身心健康,能够适应教育教学工作。
第六条外聘教师的条件:
(一)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教师。
(二)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担任过高级职务或者有突出贡献的专业人才。
(三)具有丰富教学经验,教育教学成果显著。
(四)其他符合学校教育教学需要的专业人才。
第三章外聘教师的选聘与聘用
第七条外聘教师的选聘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提出外聘教师的需求。
(二)学校对外发布招聘信息,明确外聘教师的资格、条件、待遇等。
(三)应聘者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四)学校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应聘者进行评审。
(五)学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六)学校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八条外聘教师的聘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可以续聘。
聘用合同应当明确双方
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章外聘教师的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外聘教师管理制度,对外聘教师进行日常管理。
(一)学校应当为外聘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
(二)学校应当对外聘教师的教学工作、师德师风、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考核。
(三)学校应当对外聘教师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调整聘用关系。
第十条外聘教师的考核内容包括:
(一)教学水平:是否能够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
(二)师德师风:是否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学生,关爱学生。
(三)工作态度:是否认真负责,积极进取,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四)其他:如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科研活动等。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定期对外聘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外聘教师的待遇与保障
第十二条外聘教师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工资、补贴、社会保险等。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为外聘教师提供必要的培训、进修机会,提高其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关心外聘教师的生活,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外聘教师监督机制,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外聘教师违反本制度,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规范中小学外聘教师的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