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义教均衡发展细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督导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教督〔2012〕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字〔2013〕101号)以及《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申请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有关工作的通知》(国教督〔2012〕1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推进素质教育为主题,以实现教育公平为导向,以推动县级政府切实履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职责为核心,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大力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逐步消除县域内城乡之间、校际之间义务教育资源配置差异,努力适应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均衡、优质义务教育的迫切需求,真正把义务教育工作的重点落实到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每一个学生健康成长上来。

二、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

将督导评估的实施、督导信息的公开、督导结果的公示等置于社会监督之下,确保督导的公平公正性。

坚持督导评估活动参与的多元性和广泛性,扩大督导评估的社会影响力。

组织开展公众满意度调查,体现督导评估的阳光透明。

(二)注重实效原则。

根据我省实际,围绕义务教育均衡
发展中的入学机会、保障机制、教师队伍、质量与管理以及均衡差异程度等方面,科学设置指标体系和评估细则,充分发挥督导评估的导向引领和督促提升作用,大力推进全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创新方法原则。

根据教育部相关工作要求,紧扣“均衡”和“发展”两大主题,建立“基本办学要求达标情况认定+校际均衡差异系数测算+工作推进状况考核评分+公众满意度调查”的“四位一体”督导评估办法。

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实地检查与动态跟踪监测并重,实事求是地对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督导评估。

三、工作要点
(一)基本办学要求达标情况认定。

对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基本办学要求达标情况的认定实行综合评分,总分在85分以上的学校为基本办学要求达标学校。

本辖区内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要求均达标的县(市、区)才能申请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

具体评估内容、标准和评分办法见《江西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基本办学要求评估表》(附件1),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基本办学要求,将根据全省学校标准化建设推进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基本办学要求达标情况由各县(市、区)先行开展县级自评,县级自评后由各设区市组织复评,市级复评后提交省级认定,省级认定采取现场核查与材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基本办学要求达标情况的县级自评、市级复评和省级认定应在省级督导评估前一年内完成。

(二)校际均衡差异系数的测算。

对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的评估,按照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等8项指标,分别计算小学、初中相关指标的差异系数,小学、初中的综合差异系数应分别小于或等于和(差异系数计算方法见附件6)。

县差异系数测算工作应在省级督导评估前完成,并将《江西省县域义务教育校际均衡状况数据统计分析表》(附件2)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差异系数最终以省教育厅测算结果为准。

(三)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推进状况的评估。

对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推进状况的评估实行综合评分,具体评估内容、标准和评分办法见《江西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推进状况评分细则》(附件3),评估总分在85分以上为达标。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开展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
1.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当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2.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年度任务未完成的;
3.截留、调控、克扣、挪用和套取义务教育保障经费的。

(四)公众满意度的调查。

公众满意度调查分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电话随机采访三种形式。

公众满意度调查由省教育厅委托第三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内容、程序及要求见《江西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公众满意度调查实施方案》(附件4)。

县级自评、市级复评是否开展公众满意度调查,由各地自行确
定。

四、工作流程
(一)县级自评
1.成立机构。

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自评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自评工作计划,协调有关事宜,开展日常工作。

2.制定方案。

分解工作任务,制定具体工作安排和阶段性工作要求等。

3.开展自评。

建立台账,准备迎评材料,并对照评估内容和标准逐项自评,及时查缺补漏。

4.申报复评。

自评达标的,于当年1月底以前,由县级政府向市级政府申请复评。

5.报送材料。

县级申请市级复评,须提交申请报告,并附县级自评报告、全国(附件5),同时报送电子稿。

迎评前县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出台的政策文件汇编以及自评过程中生成的有关数据统计表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

(二)市级复评
1.成立机构。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教育副市长为组长,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复评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2.基本要求。

市级复评重在指导、帮助接受评估的县(市、区)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及成效,找出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督促限期整改。

3.结果处理。

市级复评结束后,及时形成书面意见,由市级政府正式行文对接受评估的县(市、区)提出整改要求。

复评意见应分县下达,并向社会公示。

4.申请省级评估。

经市级复评达标的,于当年3月底以前,由各县(市、区)提请市级政府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申请省级评估。

5.报送材料。

申报省级评估,须由市级政府提交申请报告,并附市级复评报告、县级自评报告、全国,同时报送电子稿。

市级复评过程中生成的有关数据统计表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

市级复评报告应着重体现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主要措施、经验成效、存在的主要困难问题和整改意见。

(三)省级督导评估
1.准备工作。

接到市级申请报告后,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分析基本情况,统筹安排督导评估计划,并向有关市、县下发督导评估通知,同时向社会发布督导评估公告。

2.实施评估。

督导评估组到达被督导评估县(市、区)后,听取政府主要负责人专题汇报。

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义务教育学校对有关工作进行检查。

采取查阅台账、实地查验等方式,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推进状况进行考核评分。

以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教师以及学生家长为主要对象,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公众满意度调查。

利用教育事业统计数据,测算8项教育资源配置指标的“差异系数”,进行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

综合各方面评估情况,集体研究形成督导评估意见,并召开意见反馈会向县级政府进行反馈。

3.整改落实。

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各地督导评估情况,下达督导评估报告,县级政府根据督导评估报告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认真整改落实。

4.结果运用。

通过省级督导评估的县(市、区),经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于当年8月底以前报请国家审核认定。

经国家审核认定后由教育部授予“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称号并授牌。

未通过的,待其整改达到要求后重新申请,由省教育厅按程序重新组织督导评估。

五、相关制度
(一)建立过程性督导制度。

省级督导评估启动前,省教育厅组织人员对拟接受评估的县(市、区)有计划地开展过程性督导,提前采集并测算相关数据,与被评估县(市、区)共同研究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细节,指导并督促其补缺补差。

(二)建立公告和公示制度。

省级督导评估前一周,在江西教育网等媒体上发布评估公告,广泛了解民意。

市级复评、省级督导评估结果产生后,在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公告、公示时间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建立复查制度。

省教育厅对已被国家认定为“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县(市、区),在其通过认定后的三年内安排一次省级或委托市级政府组织的复查,针对达标后出现的新问题进行督查整改。

对于通过认定后连续三年(非常情况除外)相关指标下滑,达不到评估要求的县(市、区),报请教育部撤销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称号。

(四)建立动态监测制度。

各县(市、区)及时归集义务
教育学校相关数据,相关数据应严格对照教育事业统计和教育经费统计的原始数据,每年定期更新上报,省教育厅据此实时监测各地义务教育学校发展变化情况及校际间差异程度变动情况,及时指导各地有针对性的制定措施,确保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平稳推进。

六、几点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开展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是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

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准确把握精神,抓紧制定工作方案,扎实开展县级自评和市级复评,特别要重视教育事业统计年报填报工作,确保真实准确。

(二)规范工作程序,确保评估质量。

县级自评和市级复评应严格按照省颁评估办法、指标体系以及实施细则操作,赋分宽严有度、有理有据,坚持实事求是,力求真实准确,并严格按照督导评估程序开展工作,确保评估质量,防止走过场。

(三)坚持廉洁从政,严肃工作纪律。

督导评估组成员要加强自身建设,严肃工作纪律,完善工作环节,坚持督导标准,反对弄虚作假,自觉维护教育督导人员良好形象。

督导评估活动结束后,由督导评估组组长和被督导评估单位,对督导评估人员进行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综合考核,考核结果通报督导评估人员所在单位。

附件:1. 江西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基本办学要求评估表;
2.江西省县域义务教育校际均衡状况数据统计分析表;
3.江西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推进状况评分
细则;
4.江西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公众满意度调查实施方
案;
5.全国;
6.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填报
说明。

附件1
江西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基本办学要求评估表(完全小学)
注:1.学校类别主要分农村学校、县城学校、城区学校三大类。

县城学校是指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县城学校,城区学校是指设区市政府所在地的主城旧区学校。

为单列评估指标,不设分值。

寄宿制学校该项不低于3㎡,否则视为基本办学条件标准不达标;非寄宿制学校此项不做要求。

多媒体教室可将“班班通”统计其中。

级指标扣分时,直至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江西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基本办学要求评估表(初中)
注:1.学校类别主要分农村学校、县城学校、城区学校三大类。

县城学校是指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县城学校,城区学校是指设区市政府所在地的主城旧区学校。

为单列评估指标,不设分值。

寄宿制学校该项不低于3㎡,否则视为基本办学条件标准不达标;非寄宿制学校此项不做要求。

多媒体教室可将“班班通”统计其中。

级指标扣分时,直至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附件2
江西省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
均衡状况数据统计分析表
报送时间:年月日
报送单位:(盖章)
表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校际间差异系数汇总表
表Ⅱ:义务教育阶段各校均衡指标详表
附件3
江西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推进状况评分细则
附件4
江西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公众满意度调查实施方案
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教督[2012]3号)规定,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满意度作为评估认定的重要参考。

为有效开展江西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公众满意度调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调查的主要内容
包括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县域内学校校际间办学条件差距、县域内校际间教师队伍的差距、县域内义务教育择校情况及政府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努力程度等。

二、调查方式和主体
调查工作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走访以及随机电话采访等方式进行,以问卷调查为主。

调查工作采取第三方调查的方式,委托赣南师范学院组织实施。

三、调查实施的程序
(一)确定样本
调查对象。

县域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5%;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含校级领导)5%;教师25%;学生家长55%;其他群众10%。

样本数量。

按县(市、区)常住人口‰确定,常住人口在
40万以下的县(市、区),实收问卷数量不少于600份。

(二)实施调查
参加座谈人员的问卷调查,在座谈过程中安排时间完成。

其余人员的问卷调查,由各县(市、区)负责做好调查场地的安排和调查对象的通知工作。

调查问卷发放、指导填写和回收由公众满意度调查组负责。

其他群众的问卷调查,由各县(市、区)配合,在人口相对集中的公共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并当场回收问卷。

(三)统计分析
调查问卷由公众满意度调查组及时回收统计,并结合实地走访、电话随机访问情况计算公众满意度,形成公众满意度分析报告。

本实施方案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

附件:1. 县(市、区)各类调查样本数量统计表
2. 县(市、区)各类抽样调查对象名册
县(市、区)各类调查样本数量统计表(表1)
注:表中P为常住人口数。

P>40万人时,样本数量=P׉×比例。

县(市、区)各类调查对象抽样登记名册(表2)
县(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册(表2-1)
注:“备注”栏请注明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县(市、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名册(表2-2)
注:此表内校长是指保含校长在内的校级领导,“备注”栏请注明“小学”或“初中”。

县(市、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名册(表2-3)
注:“备注”栏请注明“小学”或“初中
县(市、区)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家长名册(2-4)
注:“备注”栏请注明“小学”或“初中
县(市、区)其他群众名册(2-5)
注:其他群众不包含当地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含校级领导)、教师以及学生家长。

附件5
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市(地、州、盟、师)
县(市、区、旗、团场)
报送时间:年月日
报送单位:(盖章)
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制
表I: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基本情况
注:1、小学中:省直属、市直属的有___所,企业办学的有___所,民办学校有___所。

2、一贯制学校中:省直属、市直属的有___所,企业办学的有___所,民办学校有___所。

3、初中学校中:省直属、市直属的有___所,企业办学的有___所,民办学校有___所。

4、完中学校中:省直属、市直属的有___所,企业办学的有___所,民办学校有___所。

注:小学学校总数___所(其中: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有___所),初中学校总数___所(其中:一贯制学校的初中部___所,完中初中部___所)。

表Ⅲ: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情况
表Ⅳ-1: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
表Ⅳ-2: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续)
表Ⅴ:义务教育经费情况
表Ⅵ:公众满意度调查情况
表Ⅶ: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措施和成效
附件6
《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
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基本情况(表Ⅰ)
1.“自然情况”和“经济情况”按评估前一年国家(地方)统计部门正式对外公布的统计数据填写。

其他数据按最新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填写。

2.“人口总数”和“农业人口数”按常住人口统计,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L5、L6、L7、L8列数字保留个位。

3.一贯制学校包括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

4.小学教学班数、在校学生数、教职工数和专任教师数中,包括一贯制学校中的小学部、教学点;初中班数、学生数、教职工数和专任教师数中,包括一贯制学校中的初中部、完全中学的初中部。

二、小学、初中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表Ⅱ-1/2)
1.表(Ⅱ-1/2)表头根据我省实施办法中规定,具体列出了义务教育学校达标的10项核心评估指标:l.生均校园用地面积;2.生均校舍建筑面积;3. 生均体育用地面积;4. 专用教室配备;5. 通用教学设备和学科专用教学设备;6. 计算机配置(生/机);7. 图书配置(册/生);8. 教职工与学生比例;9. 教师学历达标比例;10.开足开齐省定课程。

同时,将“寄宿制学校宿舍使用面积”作为参考指标。

2.表(Ⅱ-2)中“专用教室配备”列,省级评估标准为小学“7”、初中“9”,达标的小学填“7”,达标的初中填“9”,不达标的填实际拥有的达标专用教室类别数。

“通用教学设备和学科专用教学设备”列,省级评估标准为“100%”,达标的填“100%”,不达标的填实际配置率。

3.“开足开齐省定课程”列和“该校综合评估是否达标”列,达标的填“1”,不达标的不填。

4.表(Ⅱ-2)中如某学校的某项指标值不达标,请将该指标值所在格,用深色背景做标志。

5.表(Ⅱ-1/2)小学包括普通小学、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初中包括独立初中、一贯制学校的初中部、完全中学的初中部。

每所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单独一行填写。

每所一贯制学校和每所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单独一行填写。

6.表(Ⅱ-1/2)小学和初中均不包括民办(私立)学校,不包括省(市)直属、高校附属、企业办学等各类办学主体非本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学校;不包括小学教学点。

三、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情况(表Ⅲ)
本表所填数据(除差异系数外)均可从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提取相关数据计算得出,独立设置的小学数据在基础教育学校(机构)统计报表(小学),独立设置的初中、完全中学数据在基础教育学校(机构)统计报表(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数据在基础教育学校(机构)统计报表(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

在填写每所学校数据时务必根据学校类型和填报说明,在相应的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提取。

1. 学生
指标说明:具有学籍并在本学年初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

数据提取来源:小学(包括独立设置的小学、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下同)学生数据提取来源为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的“基础基312小学学生数”表,[行01,列4]。

初中(包括独立设置的初中、一贯制学校的初中部、完全中学的初中部,下同)学生数据提取来源为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的“基础基313初中学生数”表,[行01,列3]。

2.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
指标说明:学校中教室、实验室、图书室、微机室、语音室面积之和。

数据提取来源: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的“基础基512中小学校舍情况”表,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减去体育馆面积,[行04,列1]-[行10,列1]。

3. 体育运动场馆面积
指标说明:学校中的体育馆面积和运动场地面积之和,运动场地面积指学校专门用于室外体育运动并有相应设施所占用的土地面积。

数据提取来源:体育馆面积在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的“基础基512中小学校舍情况”表,[行10,列1];运动场地面积在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的“基础基522中小学占地面积及其他办学条件”表,[行01,列3]。

4. 教学仪器设备值
指标说明:学校固定资产中用于教学、实验等仪器设备的资产
值。

数据提取来源: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的“基础基522中小学占地面积及其他办学条件”表,[行01,列9]。

5.计算机台数
指标说明:计入学校固定资产的用于教学用的个人台式、笔记本计算机。

数据提取来源: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的“基础基522中小学占地面积及其他办学条件”表,[行01,列6]。

6. 图书册数
指标说明:学校图书馆及资料室拥有的正式出版书籍。

数据提取来源: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的“基础基522中小学占地面积及其他办学条件”表,[行01,列4]。

7. 师生比
指标说明:“师”指专任教师,即具有教师资格,专职从事小学教学工作的人员。

小学专任教师数据提取来源: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的“基础基422中小学教职工”表, [行01,列1]。

初中专任教师数据提取来源: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的“基础基422中小学专任教师分专业技术职务、分年龄”表, [行10,列1]。

8. 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
指标说明:专任教师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教师。

小学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据提取来源: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的“基础基423小学专任教师分课程、分学历”表, [行04,列1]+ [行05,列1] +[行06,列1]。

初中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据提取来源: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的“基础基424中学专任教师分课程、分学历”表, [行05,列1] +[行06,列1]。

9. 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
指标说明:小学具有小学高级和中学高级职称的教师,初中具有中学一级和中学高级职称的教师。

小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据提取来源: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的“基础基422中小学专任教师分专业技术职务、分年龄”表,[行04,列1]+[行05,列1]。

初中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据提取来源: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的“基础基422中小学专任教师分专业技术职务、分年龄”表, [行14,列1]+ [行13,列1]。

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体育运动场馆面积、教学仪器设备值、计算机台数和图书册数等五项指标,独立设置的小学、初中可直接根据上述说明从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提取数据。

九年一贯制学校,需根据小学、初中各自规模,按照“一个小学生:一个初中生=1:1.1”的比例对五项指标进行拆分,将其小学部、初中部占有部分分别作为小学、初中数据。

完全中学,需根据初中、高中各自规模,按照“一个初中生:一个高中生=1:1.2”的比例对五项指标进行拆分,将其初中部占有部分作为单独一所初中学校数据。

十二年一贯制学校,需根据小学、初中、高中各自规模,按照“一个小学生:一个初中生:一个高中生=1::1.32”的比例对五项指标进行拆分,将其小学部、初中部占有部分分别作为小学、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