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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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 (1)协商解除----补偿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补偿,同时还应发给不
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 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重病不低于50%,绝症不 低于100%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 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补偿 (4)客观情况变化----补偿 (5)经营性裁员----补偿 (6)因〈劳动法〉25条和〈条例〉32条----补偿 备注:未按规定补偿的,可以要求50%的额外经济 补偿金。
(3)不得安排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 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 忌从事的劳动;
(4)安排定期检查——上岗前、工作满一年、 年满18周岁;
(5)在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2、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 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 的劳动(《女职工禁忌劳动的规定》);
7、劳动者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
(2)劳动单位以暴力、胁迫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 提供劳动条件的。
备注:(2)、(3)项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
8、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30天
(2)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3)用人单位招收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对用人 单位造成损失的,给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5、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经济性裁 员或合同期满也不可以。
(1)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终结经市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尚能在原单位工作的)
(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
(4)其他情况
6、劳动合同自行解除----劳动者被开除、除名;用人 单位被依法宣布破产;用人单位被依法解散或依 法被撤消;劳动者死亡。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讲 座
序言
一、劳动法总论 二、劳动合同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四、工资 五、劳动安全卫生 六、社会保险 七、职工福利 八、劳动纪律 九、劳动监督 十、劳动争议处理 十一、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一、劳动法总论
(一)概念
国家制定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 动关系密切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需要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4、外国劳动者(含无国籍人)(外国人在中国就 业管理规定)
(1)从事的岗位有特殊要求;
(2)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 定的岗位;
(3)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外商投资企业 无)
(4)向劳动行政部门领取“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5)办理就业证
(八)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劳动活动
3、程序:
(七)合同解除
1、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依据《深圳劳动合同条例》第 三十二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金
2、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不予任何 补偿----《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和《深圳劳动合同条例》第 十八条
(1)试用期;(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 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 大损害;(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女职工四期劳动保护
经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 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强度 的劳动。
孕期保护:对孕期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 排加班和夜班;禁忌在有害场所工作;禁忌在 三级工作;禁忌身体强烈振动;禁忌频繁弯腰、 下蹲;禁忌高处作业。
生育期保护:90天产假(产前15天,产后75 天),难产的增加15天,每多生一胎增加15天; 产期内不得降低基本工资。
(2)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旅游等受季节和 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中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如季节性生产企业)
4、计件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的特殊转化 形式
(1)以劳动者在一个标准工作日或一个标准 工作周的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计件数量为 标准,确定劳动者日或周的劳动定额;
(四)合同订立
1、原则:
(1)合法
(2)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3)亲自订立
2、主体:劳动者——用人单位
(1)未改制为公司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厂长、经理由上 级主管部门聘任和委派,应与委派或派人部门签定劳,应与董事 会签订劳动合同;
(3)实行租赁经营、承包经营的企业,依据租赁合同或 承包合同,承租人、承包人如果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或该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时,可代表该企业与劳动 者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 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4)上级主管部门决定转产或调整生 产任务的
(5)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严重亏 损、自然灾害)
(6)劳动者因健康原因或劳动技能 (经培训)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例外:
(1)发生事故或遇灾害,需要及时抢 救
(2)发生短期停工
(3)劳动者违反纪律而去调做其他工作
(九)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1、权利:就业与选择权、取得劳动报酬权、 休息休假权、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 和福利权、提起劳动争议权、解除劳动关系权 等
2、义务:完成劳动任务、提高劳动技能、执 行劳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十)劳动法律关系的事实:产生、变更、消灭
(十一)调解劳动争议、签订集体合同、维护员工 合法权益(处分、经营性裁员)
(二)调整对象
(1)劳动关系——工资、加班费、奖金、 津贴、社会保险等。
(2)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因处理劳动争议发生的关系、执行社 会保险关系、劳动管理和监督关系、工 会与企业和政府部门的关系。保险关系、 劳动管理和监督关系、工会与企业和政 府部门的关系
备注: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 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工资引 发的纠纷,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 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住房公积金; 社会保障部门已经作出处理的工伤待遇 纠纷;未经注册的个体经营者与劳动者 发生的纠纷;劳务关系。
(五)合同履行:
1、履行原则:
(1)亲自履行;
(2)全面履行;
(3)协作履行。
2、履行要求:
(1)未订立劳动合同----高于/低于(用 人单位规章制度或集体劳动合同法定标 准;
(2)条款约定不明确:依据法律法规双 方协商/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 位的有关标准履行。
(3)条款未作规定:按用人单位的内部 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劳动合同
(一)概念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二)特征
1、具有特定性和从属性 2、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3、客体单一性——劳动行为 4、诺成、要式、有偿性 5、一般涉及第三人利益——社会保险 (三)种类 1、按用人方式:录用合同、聘用合同、 借用合同 2、按合同期限: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 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3、按工作时间:全日制、非全日制 4、按合同形式:书面、口头
(六)作用: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经济进 步、调节收入分配、加强社会稳定和和谐。
(七)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1)16周岁以上的 劳动者;(2)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1、文艺、体育和特殊工艺单位招用16周岁以下 的未成年人:
(1)履行审批手续;
(2)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哺育期保护: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 分钟;不得安排在有害场所;不得安排在三级 场所;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
3、农民工(《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 人的工资》、 《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 暂行规定》 )
(1)全民所有制企业招收农民工必须在国家下达 的劳动计划之内,用于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确 定的需要从农村中招用劳动力的生产岗位的工 种。
(6)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 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派遣组织与劳动 者签订劳动合同;
(7)请长病假的员工应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
(8)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 合同,但合同内容可另行规定。
3、内容: 必备条款----
(1)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工种、岗位、职务、数量和质量指标、
(4)劳动合同条款与集体合同规定不一 致:不低于。
(5)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劳动者应征入 伍或履行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劳动者 暂时无法履行但有条件或可能继续履行、 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被有关机关收 容 、拘留或逮捕)
(六)合同变更:
1、原则:
(1)双方协商
(2)订立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 章已经修改或废止的
其他);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
间的工资报酬、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5)劳动纪律; (6)社会保险; (7)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8)违反劳动合同的条件。
约定条款---(1)试用期(最长不的超过6个月); (2)保守商业秘密; (3)违约责任; (4)竟业禁止等(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4、合同无效: 条件:(1)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
备注:
通知义务(提前30天),否则,应支付员工当年一个月 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条例》规定----第(1)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法》规 定----3项均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因经济性裁减人员,按法定程序与被裁减人 员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和《深圳劳动 合同条例》第二十条----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10、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劳动 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1)合同期满; (2)企业宣告破产或依法撤消、解散; (3)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 (4)其他法定情形。 11、集体合同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及其修改决定和实施办法)
(一)工作时间制度
1、标准工作时间:五日工作制、每周40小时、 每天8小时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 铁路、港口的装卸人员及因工作性质需要机动 作业的人员;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 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3、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的变通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 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3、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因客观原因致使劳 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深圳劳动 合同条例》第十九条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 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 能胜任工作的;
(3)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双方不能协商订立新合同的;
(4)派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保持劳 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 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 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5)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人员、带薪上学 人员、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 合同;
(1) 缩短工作时间----从事繁重、有害工作;夜 班工作;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2)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2、不定时工作时间----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 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不存在加班加点工资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 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无法按标准工作时 间衡量的职工;
(三)渊源:宪法、国际条约
(四)法律体系:宪法、法律(劳动法、工会法)、 行政法规(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 部门规章(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 法、女职工禁忌劳动的规定、工人考核条例)、 地方性法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深圳 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国际条约、司法解 释
(五)法律地位:与民法、刑法等平行的独立的部 门。
(2)采取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 确认:(1)劳动在争议仲裁委员会;(2)人民法院。 法律后果:(1)权利义务自然终止,终止履行合同;
(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部分无效或全部无 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参照《违反和解 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执行;
(3)劳动者已履行劳动合同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