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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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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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宜府发〔201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29号)要求,为做好我市文物工作,不断提高新形势下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水平,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文物工作的重要意义
宜昌历史悠久、文化璀璨,先民创造了辉煌灿烂的史前文化、博大精深的楚文化、独具魅力的巴文化,各类物质文化遗存丰富,是全省文物资源大市。

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对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扩大城市文化影响力、增强文化自信、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未来负责的态度,把文物保护纳入文化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在文物保护经费投入、机构队伍建设、文物安全保护、文物资源开放利用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推动文物事业科学发展。

二、明确文物保护管理利用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深入挖掘和系统阐发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努力为服务现代化特大城市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文物资源状况全面摸清,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重大险情排除率达到100%,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文物保护单位“县为基础、一处一策”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文物安全形势明显好转;文物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文博创意产业不断壮大;博物馆体系健全完善,免费开放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作用更加完备;文物行业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专业水平明显提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格局基本形成,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增强。

三、切实强化和落实各方责任
(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要对文物心存敬畏,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建立由主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针对文物保存状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坚持每年逐层签订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层层压实责任,将文物工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市对县综治考评内容。

(二)强化主管部门职责。

文物保护,基础在县。

县级政府应加强文物行政机构建设,根据本地文物工作实际,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承担文物保护管理职能。

市县两级文物管理机构要牢固树立守土有责意识,强化监管,敢于担当,切实履行文物保护职责。

要根据文物普查成果,建立全市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数据资源库,全面掌握文物保存状况和保护需求,实现文物资源动态管理,推进信息资源社会共享和文物普查成果转化利用。

有计划地对辖区内的文物开展保护利用工作。

(三)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完善全市文物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文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规划部门要配合文物部门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作为项目审批依据,在城市规划建设时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

发改部门要将文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支持文物保护建设项目。

发改、住建、国土等部门在进行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财政部门要落实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对存在重大险情的文物保护单位在资金安排上予以支持。

教育部门要加强与文物部门的协调合作,建立中小学生参观博物馆的长效机制,将文物知识纳入学校课程设置或教学计划,逐步将博物馆教育并入国民教育体系。

公安、海关、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盗窃、盗掘、盗捞、倒卖、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并在结案后及时向文物部门移交涉案文物。

(四)落实社会责任。

乡镇文化站、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明确文物保护责任人,加强对辖区内文物的监督与巡查,并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国有文
物保护单位变更用途、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都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鼓励和支持非国有文物所有人将文物的所有权、使用权移交所在地政府,当地政府可以对移交人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四、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
(一)实施文物保护基础提升工程。

加强文物保护“四有”工作,确保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和有保管机构。

要增强“四有”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利用GPS等科技手段精确划定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建立详细全面的文字、图片、影像等档案。

2018年12月前,完成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工作;2020年12月前,完成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工作。

(二)实施城镇乡愁记忆保护工程。

认真做好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让城市保留历史文化、让居民记得住乡愁。

重视对城镇现存历史街区、古镇、古村落、古建筑、乡土建筑的保护,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建设工程确需迁移、拆除的,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新农村建设、城镇化建设、棚户区改造等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重点做好城区天然塔、红星路——二马路历史文化片区、西坝——平湖半岛片区等历史建筑的保护展示工作,切实加强长阳向日岭村、夷陵南边村等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

(三)实施文物保护抢救修缮工程。

对存在重大险情的文物保护单位,优先争取安排专项资金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

围绕万里茶道申遗、红色爱国主义教育、乡村旅游扶贫开发等工作,开展一批重点文物保护修缮工程。

加强文物日常养护巡查和监测保护,防止因维修不当造成破坏。

严格执行文物保护工程的实施程序和质量控制措施,确保每项工程取得实效。

(四)实施文化名片保护工程。

继续加强对体现地方特色文化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重点做好五峰茶马古道沿线的文物保护,争取申遗成功。

做好屈原祠、杨守敬故居、三游洞、玉泉寺、关陵等名人文化文物的保护。

加强对白溢寨、汉土疆界碑等土司遗址的保护,争取进入国家大遗址保护范围,为捆绑世界文化遗产作准备。

做好亚细亚油罐、大阪粮库、猇亭老码头等代表开埠码头文化的保护。

做好上风垭山峒、黄花场车站、张家口车站、桥墩等川汉铁路遗存的保护,争取将川汉铁路遗存申报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加强对石牌保卫战旧址等抗战文物的认定与保护,开展系列专题展览,充分发挥旧址在爱国主义教育中的阵地作用。

加强对代表性乡土聚落和建筑的保护,保护和利用农耕文明遗存。

(五)实施“一处一策”,完善文物安全防范体系。

根据“一处一策”工作要求,按照文物建筑重点防火、古墓葬重点防盗掘、古遗址重点防破坏等防护要求,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逐级逐处落实文物安全责任。

2017年年底前,“一处一策”工作要全部覆盖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认真做好博物馆、纪念馆的安防、消防工作,以人防为主,采取有效的人防、
技防、物防措施,确保馆藏文物安全。

建立文物定期巡查制度,开展文物日常巡查工作,定期对文物、博物馆单位的保护管理情况开展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隐患,及时制止与查处违法行为。

(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适时制定出台我市对公益性文博单位税费减免、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维修、博物馆建设、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文物保护。

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支持社会力量以捐资、捐助设施设备、捐赠藏品、兴办博物馆等方式参与文物事业发展。

发展壮大文物志愿者队伍,完善志愿者服务机制,努力实现志愿者素质提升和文物事业发展的双赢。

(七)加强基础理论研究。

重视宜昌文物保护利用的理论研究,以坚实的理论研究作为工作支撑。

探索建立宜昌文物保护专门研究机构,大力引进专业人才,夯实我市文物研究基础。

充分调动三峡大学、社科联、宜昌博物馆等科研机构和单位的力量,针对出土的史前文物、楚文化文物、巴文化文物、重要遗址遗迹开展科学研究。

依托我市早期楚文化遗存分布的资源优势,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为科学研究提供考古材料,争取在早期楚文化的研究上有所突破。

五、稳步推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
(一)扩大文物资源社会开放度。

有序推进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发挥文物资源在文化传承、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已对公众开放的要进一步挖掘潜力、提升服务,未对公众开放的要明确开放时限。

由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等使用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应创造条件实现局部或定时开放;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向公众开放、提供展览展示服务的,文物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帮助。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主动向社会公开藏品信息和展览信息,完善管理与服务,满足公众的教育、研究、欣赏需要。

(二)创新利用开发渠道。

将文博创意产业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内容,支持鼓励国有博物馆开展文博创意产品研发和销售。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公益性文物保护基金。

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宗教活动场所除外),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

积极推动文物与旅游融合,继续做好枝江和当阳大遗址保护、猇亭织布街古镇开发、川汉铁路遗址公园建设、墨池书院复建、南边民居综合旅游开发等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

(三)推动博物馆事业发展。

让保存在文物库房的文物“活起来”。

各国有博物馆要加强馆藏文物研究,充分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博物馆传播的内容、形式和手段,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出一批主题鲜明、富有特色的精品展览。

充分发挥文物在教育教学中的作用,促进文教融合,完善博物馆青少年教育功能。

鼓励各博物馆加强馆际交流,提高博物馆藏品利用效率,推动宜昌文物“走出去”和市外文物“引进来”。

六、完善保障机制
(一)加强文物执法。

认真组织开展法人违法专项整治行动,建立文物法人违法案件常态化治理的长
效机制。

公安部门要在青山墓群、季家湖遗址等古墓葬集中分布区域设立专门警务室,组织开展打击盗掘古墓葬的专项行动。

建立文物违法案件公示、公告制度,通过集中曝光重大典型案例方式,警示、震慑文物犯罪和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格责任追究。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大经费投入。

各地要根据本辖区文物保护的需要,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扩宽经费投入来源。

支持设立公益性文物保护基金,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等社会力量投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逐步形成文物保护投入多元化机制。

通过出台文物保护补偿办法等方式,广泛吸收社会资金用于文物保护及博物馆建设。

(四)强化队伍建设。

鼓励支持文博专业人员参加各类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升专业素质。

加大考古学、博物馆学、文物保护等学术专业人才的引进力度,给予文博事业单位更多的自主权和选择权,不断优化引进政策、人才待遇等措施,为专业人才发展提供良好机遇。

(五)加大宣传力度。

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教学内容。

加大重大文物保护工程和重要考古新发现的宣传力度,组织文物精品展览、讲座进校园、进社区、进军营,推进文物保护成果融入国民教育,营造全民知晓、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8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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