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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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金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生
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以及与本矿生产、经营活
动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矿安全生产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技兴矿、持续改进”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成立金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面领导本矿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主任由矿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担任,成员包括各部门
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研究决定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调查处理。
(四)督促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本矿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矿长对本矿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具体负责安全
生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
第十条各级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责任制落实到位。
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本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
第十二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在岗员工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
技能。
第十四条对特殊工种和重点岗位人员,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其具备
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五条本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六条各级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要定期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对发现的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第十八条重大隐患治理实行“一患一策”,明确治理责任、治理措施、治理时限
和治理资金。
六、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十九条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报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按照规定进行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金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