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宁夏高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9)宁刑终字第97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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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9)宁刑终字第97号
宁夏高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9宁刑终字第97号
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长兰,女,55岁,回族,农民,住略系被害人马学福之妻。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永明,男,40岁,回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永德,男,43岁,回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学财,男,65岁,回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永林,男,38岁,回族,农民,住略
诉讼代理人吕丰来、夏德亚,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人杨有成,男,生于1972年10月10日,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19年6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海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海原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有忠,男,生于1964年3月24日,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2019年6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海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海原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有云,男,生于1978年9月10日,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19年6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海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海原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月兰,女,生于1972年11月12日,回族,不识字,农民,住略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帮助毁灭证据罪被海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卫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有成、杨有忠、杨有云犯故意伤害罪、张月兰犯包庇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长兰、马永明、马永德、马学财、马永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2019卫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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