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污染源在线设施监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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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和安装技术规范(试行)-上海环

上海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和安装技术规范(试行)-上海环

上海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和安装技术规范(试行)-上海环上海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和安装技术规范(试行)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wastewater on-line monitoring equipments and installation in Shanghai(发布稿)2006-11-22发布2006-11-22试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检测项目和设备主要技术指标 (4)5安装技术要求 (19)前言为了加强对上海市水污染源排放的监督管理,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许可证制度,规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和安装,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检测项目、相关检测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设备安装的条件和技术要求。

安装在固定污染源上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技术性能须达到或高于本规范要求。

所有设备须技术先进,稳定可靠,具有相应的产品认可证书,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以及对水污染源排放监督管理要求的深入,本规范将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起草。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自2006年11月22日起试行。

当本规范与国家新颁布的相关标准或规范有冲突时,以国家颁布的标准或规范为准。

上海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和安装技术规范(试行)1 范围1.1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检测项目、设备主要技术指标、设备安装条件和技术要求。

1.2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监测固定污染源排水中的化学需氧量(COD)、总有机碳(TOC)、pH值、氨氮、温度、流量等参数的测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HBC6-2001 化学需氧量(COD Cr)在线监测仪器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HJ/T 104-2003 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91-2005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HJ/T 96-2003 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01-2003 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5-1996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JB/T 9248-1999 电磁流量计ZBY 120-83 工业自动化仪表工作条件温度、湿度和大气压力当上述规范性引用文件被修订或重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

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

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Ⅰ目的1.1 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Ⅱ定义2.1 本规定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Ⅲ适用范围3.1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设施运行及其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执法的管理。

Ⅳ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执法4.1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确需拆除或停运的,排污单位应当事先向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故障发生后12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因特殊情况无法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使用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环保部门报告。

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采用手工监测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

具体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4.2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其中国控重点企业的自动监控设施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出现本规定所称异常情形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检查。

4.3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检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点检查以下内容,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保存现场检查证据材料:(一)排污口规范化情况;(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规范化情况;(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检修、校准校验记录;(五)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

具体检查要求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执行。

上海市污染源在线设施监管流程

上海市污染源在线设施监管流程

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试行规定Ⅰ 目的1.1 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Ⅱ 定义2.1 本规定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Ⅲ 适用范围3.1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设施运行管理及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执法的管理。

试行期间,主要适用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重点企业”)自动监控系统及其数据执法应用的管理。

其他企业自动监控系统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Ⅳ 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执法4.1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确需拆除或停运的,排污单位应当事先向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故障发生后12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因特殊情况无法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使用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环保部门说明。

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采用手工监测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

具体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4.2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其中,国控重点企业的自动监控设施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出现本规定所称异常情形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检查。

4.3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检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点检查以下内容,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保存现场检查证据材料:(一)排污口规范化情况;(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规范化情况;(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检修、校准校验记录;(五)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

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

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

一、目的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定义本规定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三、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设施运行及其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执法的管理。

重金属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和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数据暂不纳入适用范围,各区可根据监管需求,自行制定本辖区的执法应用规定。

四、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执法(一)排污单位应当保证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确需拆除或闲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拆除或闲置三十日前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故障发生后12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因特殊情况无法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使用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采用手工监测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监测数据。

具体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检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点检查以下内容,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保存现场检查证据材料:1.排污口规范化情况;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规范化情况;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检修、校准校验记录;5.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测数据的相关性。

具体检查要求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执行。

(三)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规定予以处罚:1.未按技术规范进行维护,环境监测部门抽检时比对监测或者使用标准物质、质控样试验结果不符合考核指标要求的;2.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测数据相关性异常的;3.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的;4.数据采集率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的;5.其他原因造成的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一、实施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要求,同时结合“未批先建”违法建设项目清理工作,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实施范围包括:(一)国家、市级、区级重点排污单位;(二)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实施简化管理的除外);(三)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实施在线监测的排污单位。

二、总体要求(一)排污口整治。

排污单位应根据生产工艺过程、产排污环节、污染处理设施的处理工艺过程等,查清所有污染源及排污口,按照规定设置满足开展监测所需要的排放口和采样平台。

废水排放口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等要求,废气排放口应符合《固定污染源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3 —1615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等要求。

(二)数据传输。

现场端和监控平台的数据传输需执行《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 212),自动监控设施数据采集传输仪需满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477),不得添加其他可能干扰监测数据存储、处理、传输的软件或设备。

(三)建设进度。

涉及一类水污染物排放的排污单位,应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联网和备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于核发之日起的6个月内完成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联网和备案;其他排污单位应当于纳入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实施范围之日起的6个月内完成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联网和备案。

(四)数据应用。

排污单位承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审核的主体责任,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1. 引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对于保护环境、确保污染源排放达标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监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对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是必要的。

本技术指南旨在给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具体流程和要点,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并保护环境。

2. 现场监督检查流程现场监督检查是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实地检查和评估的过程。

下面是一般的现场监督检查流程:1.检查前准备:–预约检查时间和地点;–准备检查所需工具和仪器;–熟悉监督检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检查步骤:–对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包括传感器、测量仪器、数据记录设备等;–检查监控设施的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包括检查数据记录的时间、频率、准确性等;–检查监控设施的报警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同时检查报警记录是否完整;–对设备的维护和维修记录进行检查,包括保养记录、维修记录等;–检查现场环境,包括设备周围的清洁程度、温湿度等;–检查设施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设施管理的责任人、操作人员资质等;–与设施负责人和操作人员进行沟通,了解设施的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3.结果评估:–根据检查结果,评估设施的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判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提出改善建议,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形成监督检查报告,记录检查的整个过程和结果。

3. 现场监督检查要点现场监督检查中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设备运行状态:检查设备的传感器、测量仪器、数据记录设备等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损坏、失效等问题。

•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检查监控设施的数据记录是否准确、完整,是否存在数据漏报、误报等情况。

•报警系统运行情况:检查设备的报警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并检查报警记录是否完整。

•日常维护和维修情况:检查设备的保养和维修记录,了解设备的维护情况和维修历史。

•环境卫生状况:检查设备周围的环境卫生状况,包括设备的清洁程度、温湿度等。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保障其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

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

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的权限划分,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与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检查相结合,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六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和销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排污单位自行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应当保证其正常运行。

由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监督运营单位正常运行;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排污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机构的现场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监督检查机构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七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组织建设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经验收合格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方可投入使用。

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移动端使用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移动端使用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移动端使用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沪环保总[2018]16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8.05.16
【实施日期】2018.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移动端使用技术要求(试
行)》的通知
(沪环保总〔2018〕160号)
各区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流程,加强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质量保证及控制,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移动端使用技术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移动端使用技术要求(试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16日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移动端使用技术要求(试行)
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流程,加强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质量保证及控制,明确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移动端(以下简称移动端)的使用步骤和流程,特制订本技术要求。

2.适用范围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固定污染源执法监测活动。

3.编制依据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4.工作流程及要求
4.1一般要求
4.1.1监测人员在固定污染源现场采样及分析时,应遵循相应技术规范、排放标准以及监。

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管理制度

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管理制度

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管理制度1.1目的及依据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及下属各子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充分发挥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效能,确保在线监测设施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适用于集团及下属各子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管理。

1.3定义(术语)1.3.1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仪、流量(速)计、水质自动采样器、视频监控、工况运行、用电(用能)监控设备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1.3.2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所需要的全部设备,简称CEMS。

1.3.3非甲烷总烃连续检测系统(NMHC-CEMS)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所需的全部设备,简称NMHC-CEMS。

1.3.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由实现水污染源流量监测、水污染源水样采集、分析及分析数据统计与上传等功能的软硬件设施组成的系统。

1.4参考文件《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验收技术规范》(HJ 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3管理要求3.1建设要求3.1.1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应安装自动监测设施:(1)排放废水、废气污染物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2)排污许可证中要求自动监测的;(3)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意见中要求应实施自动监测的;(4)政府文件要求实施自动监测的。

上海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上海环境保护局

上海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上海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技术规程运行与考核(试行)Technical guidelines of the on-line monitoring operation and assessment for Shanghai municipal wastewatertreatment plant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精品文档。

I 欢迎下载目 次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运行与日常维护 ............................................................ 2 5 校验 ...................................................................... 3 6 仪器的检修 ................................................................ 3 7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 4 8 技术要求 .................................................................. 5 9 监督核查 .................................................................. 5 10 技术档案 ................................................................. 5 11 技术考核 .. (6)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规范上海市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的技术要求,对本规程进行修订。

上海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

上海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一、实施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要求,同时结合“未批先建”违法建设项目清理工作,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实施范围包括:(一)国家、市级、区级重点排污单位;(二)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实施简化管理的除外);(三)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实施在线监测的排污单位。

二、总体要求(一)排污口整治。

排污单位应根据生产工艺过程、产排污环节、污染处理设施的处理工艺过程等,查清所有污染源及排污口,按照规定设置满足开展监测所需要的排放口和采样平台。

废水排放口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等要求,废气排放口应符合《固定污染源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等要求。

(二)数据传输。

现场端和监控平台的数据传输需执行《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 212),自动监控设施数据采集传输仪需满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477),不得添加其他可能干扰监测数据存储、处理、传输的软件或设备。

(三)建设进度。

涉及一类水污染物排放的排污单位,应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联网和备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于核发之日起的6个月内完成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联网和备案;其他排污单位应当于纳入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实施范围之日起的6个月内完成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联网和备案。

(四)数据应用。

排污单位承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审核的主体责任,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2.07.20•【字号】沪环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固化管理中心,各相关单位:为提高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7月20日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一、实施范围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包括用于监测污染物排放的自动监测设备和工况参数、用水用电用能、视频探头监控等间接反映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自动监控设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实施范围包括:(一)纳入水、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二)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

按照本市固定污染源监管职责分工,经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现场核实,上述排污单位确不具备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使用技术条件的,应当针对相应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控设备。

上海市污染源在线设施监管流程

上海市污染源在线设施监管流程

上海市污染源在线设施监管流程第一篇:上海市污染源在线设施监管流程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试行规定Ⅰ 目的1.1 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Ⅱ 定义2.1 本规定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Ⅲ 适用范围3.1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设施运行管理及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执法的管理。

试行期间,主要适用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重点企业”)自动监控系统及其数据执法应用的管理。

其他企业自动监控系统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Ⅳ 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执法4.1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确需拆除或停运的,排污单位应当事先向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故障发生后12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因特殊情况无法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使用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环保部门说明。

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采用手工监测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

具体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4.2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其中,国控重点企业的自动监控设施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出现本规定所称异常情形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检查。

4.3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检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点检查以下内容,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保存现场检查证据材料:(一)排污口规范化情况;(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规范化情况;(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检修、校准校验记录;(五)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0.06.11•【字号】•【施行日期】202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市环保信息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年度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以及本市对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的监管要求,同时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摸排,完整掌握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基本情况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应根据监管职责分工,将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清单和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作为底数,在此基础上补充完善排污单位以及受其委托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摸清应开展自行监测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为各单位有序开展日常监管以及生态环境部和本市的例行抽查提供有效依据。

二、建管结合,持续强化自动监控设施管理和数据应用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应督促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及新增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与“上海市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联网并稳定上传数据;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在“上海市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等平台开展数据审核工作;对已纳入国家考核基数的排污单位,还应及时登录生态环境部执法局“重点污染源超标异常督办调度平台”(/Account/Login),在规定时间内对督办单核实处理;严格按照《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对超标数据进行处理。

三、积极引导,督促排污单位依法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应强化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安全操作及保养规程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安全操作及保养规程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安全操作及保养规程1. 引言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是为了实现对污染源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和控制而开发的一种设备。

为了保障系统的稳定运行和安全性,本文档旨在提供操作及保养规程,以确保系统正常工作并减少故障发生的可能性。

2. 操作规程2.1 系统启动与关闭•在启动或关闭系统之前,确保所有设备和传感器已连接好,并检查设备的电源是否稳定。

•操作人员应按照指定流程启动或关闭监控系统,避免任意操作造成损坏或数据丢失。

•注意在关闭系统之前,保存未上传的数据和相关设置,以便下次启动时能够正确还原。

2.2 数据采集•在进行数据采集操作之前,操作人员应确保所有传感器和连接设备正常工作。

•操作人员应按照指定流程进行数据采集操作,包括设置采集频率、采集参数和存储位置等。

•若发现数据采集出现异常或错误,应及时停止采集操作,并检查传感器和连接设备是否正常。

•对于长时间采集的任务,操作人员应定期检查系统运行状态,以确保数据采集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2.3 数据传输与存储•确保数据传输通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在传输过程中避免数据泄露或损坏。

•采用加密算法对敏感数据进行加密,确保数据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在数据存储过程中,定期备份数据以防数据丢失或损坏,同时保证数据的可用性和可访问性。

2.4 故障排除•在系统出现故障时,操作人员应及时报告,并尽可能详细描述故障现象和操作过程。

•除非经过足够的了解和授权,否则不得进行任何未经许可的维修或更改操作。

•维修或更改操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在操作完成后经过严格的测试和验证。

3. 保养规程3.1 清洁和维护设备•定期对系统设备进行清洁和维护,保持设备的良好工作状态。

•使用干净的布或软刷清洁设备表面,避免使用含有腐蚀性和刺激性物质的清洁剂。

•对传感器进行定期校准和维护,确保其准确度和稳定性。

3.2 定期检查电源和电缆•定期检查电源的稳定性和连通性,确保系统正常工作。

•检查电缆和连接器是否完好,无损坏和松动现象,确保数据传输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上海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和安装技术规范(试行)-上海环

上海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和安装技术规范(试行)-上海环

上海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和安装技术规范(试行)-上海环上海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和安装技术规范(试行)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wastewater on-line monitoring equipments and installation in Shanghai(发布稿)2006-11-22发布2006-11-22试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检测项目和设备主要技术指标 (4)5安装技术要求 (19)前言为了加强对上海市水污染源排放的监督管理,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许可证制度,规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和安装,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检测项目、相关检测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设备安装的条件和技术要求。

安装在固定污染源上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技术性能须达到或高于本规范要求。

所有设备须技术先进,稳定可靠,具有相应的产品认可证书,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以及对水污染源排放监督管理要求的深入,本规范将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起草。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自2006年11月22日起试行。

当本规范与国家新颁布的相关标准或规范有冲突时,以国家颁布的标准或规范为准。

上海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和安装技术规范(试行)1 范围1.1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检测项目、设备主要技术指标、设备安装条件和技术要求。

1.2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监测固定污染源排水中的化学需氧量(COD)、总有机碳(TOC)、pH值、氨氮、温度、流量等参数的测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HBC6-2001 化学需氧量(COD Cr)在线监测仪器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HJ/T 104-2003 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91-2005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HJ/T 96-2003 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01-2003 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5-1996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JB/T 9248-1999 电磁流量计ZBY 120-83 工业自动化仪表工作条件温度、湿度和大气压力当上述规范性引用文件被修订或重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管理

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管理

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管理1、在线管理责任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按“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划分职责,并签订第三方运营维护,安全环保部环保节能科督促落实。

1.1分厂维护人员岗位责任1.负责建立在线监测系统设备数据记录及相关台帐,每日按巡检项目对设备进行巡查,次数不少于1次,按要求做好巡检记录,并妥善保管。

2.与监测分析无关的人员和物品不得进入在线监测房。

不得在在线监测房内吸烟、喧哗和进食,确保在线监测设备清洁、完整、安全。

3.做好在线监测设备的日常维护,坚持每天打扫,保持仪器设备清洁,室内环境干净整洁。

4.负责配合第三方运维人员做好对在线监测设备定期标定、调试、检修等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5.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易耗品更换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6.如因各种环保设施停运停电影响在线数据而致数据异常时,应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

7.按时上报在线监测电子版日报表及月报表。

拷贝数据应使用专用U盘,避免系统感染病毒。

8.积极配合生态环境局每季度的比对监测、第三方监测公司及安全环保部监测人员的比对监测工作。

9.负责配合与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相关的其他工作。

1.2第三方运维人员岗位责任1.发现在线监测系统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专业技术人员应在4小时内到达安装现场并进行处理。

2.对于一些容易诊断的故障应在当天进行维修,对不容易诊断和维修的故障,保证在48小时内完成维修。

3.在线监测系统设备部件进行更换后,在运行之前应对仪器进行联调。

4.准备有足够的备品备件,确保设备出现故障后能及时得到排除。

5.保证监测数据获取率达到90%以上。

6.所有技术档案接受安全环保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7.在运营期间,除人为破坏和其它不可抗力等因素(如雷击、地震、火灾等)之外,负责对在线监测系统的任何损坏而不能正常使用的设备部件进行更换。

8.定期对在线设备进行零点、量程标定,并做好记录。

9.负责配合与在线监测系统相关的其他工作。

1.3安全环保部监测岗位责任1.负责制定在线监测系统现场运行、维修规程;修订日常、定期巡检制度和内容。

《2022年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全文

《2022年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全文

《2022年上海市固定污染源⾃动监控专项检查⼯作⽅案》全⽂烟⽓参会/赞助事宜可联系郝⽼师 189********各区⽣态环境局,上海化学⼯业区管理委员会、⾃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区管委会,市环境监测中⼼、市环境执法总队,各污染源⾃动监控设施运维机构,各相关排污单位:为持续提升固定污染源⾃动监控设施运⾏管理⽔平和⾃动监控数据质量,严厉打击⾃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和⾃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等⾏为,助⼒深⼊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固定污染源⾃动监控专项检查⼯作,现将《2022年上海市固定污染源⾃动监控专项检查⼯作⽅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按职责分⼯和时间节点完成各项任务。

各排污单位应对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各污染源⾃动监控设施运维机构应规范运维服务⾏为;各级监管部门应进⼀步强化⾃动监控建设安装、联⽹备案、运⾏管理、监督检查和违法查处的全过程监管,确保⾃动监控数据质量。

联系⼈:市⽣态环境局监测处王⼤为电话:23117310电⼦邮箱:wangdawei30@联系⼈:市⽣态环境局执法处徐⾼⽥电话:23117401电⼦邮箱:gtxu@上海市⽣态环境局2022年1⽉27⽇附件2022年上海市固定污染源⾃动监控专项检查⼯作⽅案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精神,推动2021年长江警⽰⽚突出问题整改,助⼒深⼊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提升固定污染源⾃动监控设施运⾏管理⽔平和⾃动监控数据质量,严厉打击⾃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和⾃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等⾏为,确保为环境管理提供精准、可靠的监测数据⽀撑,根据《2022年度上海市⽣态环境监测⼯作计划》和《2022年度上海市⽣态环境执法⼯作计划》等要求,制定本⽅案。

⼀⼯作⽬标提升本市固定污染源⾃动监控设施运⾏管理⽔平,保障⾃动监控数据质量,打击⾃动监控违法违规⾏为,完善市区联动、部门协作⼯作机制,强化⾃动监控建设安装、联⽹备案、运⾏管理、监督检查和违法查处全过程监管,进⼀步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规范运维单位服务⾏为,为持续推进本市固定污染源⾃动监控设施标准化建设、规范化运⾏和科学化管理奠定基础。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使用手册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使用手册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使用手册1污染源在线监控客户端软件登陆界面,凭借有效的账号和密码登陆系统。

用户权限分为2种,普通用户和管理员用户。

管理员用户是完全权限,普通用户可通过设置来授权。

输入正确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主页面数据查看树型列表通过双击监测元素名称,可以查看数据元素列表,数据,以及图表结合设置包括注销登陆用户管理数据库配置注销点击注销按钮注销当前用户登陆点击登陆按钮,弹出登陆窗口,输入用户名,登陆当前用户权限用户管理对用户的管理,可是添加,删除,修改,用户名称,密码,用户权限,以及查看权限,这些只有管理员才可以设置。

配置数据库数据库参数配置元素列表查看动态曲线动态报表组合图表动态曲线选择监控点可以查看监控点位的动态曲线选择监控点可以查看监控点位的动态报表选择监控点可以查看监控点位的动态报表和动态曲线点位图表双击单位信息,可以查看单位详细信息双击单位信息可以查看单位全部数据信息操作分为信息操作数据查询和补充数据窗口设置数叠加显示反控操作信息操作区域信息设置,包含详细的区域信息设置。

并能添加、修改、删除点击区域信息可以查看企业信息并能对企业信息添加,修改,删除,添加企业图片等操作点击企业信息可以查看元素信息并能对元素信息添加,修改,删除操作数据查询和补充它有2种显示状态数据查看和图表查看选择区域企业元素起止时间模式状态等信息点击查询并能计算出均值、累计值、总条数和导入EXCEL等功能。

图表查看数据窗口设置设置监听IP和监听端口,通过对它们的输入信息,电击设置按钮,即可对IP和端口设置并有打开和关闭操作。

数据叠加显示数据叠加显示分为实时数据查询和历史记录查询实时数据选择监测元素查看当前时间下的数据情况时间不可选择选择时间选择监测元素并查看这段时间下的该元素的数据情况修改曲线颜色反控设置反控窗口包括区域名称,单位名称,设备ID通过选择这些条件来设置采样间隔立即采样设备校时等反控操作。

(注意只有先选择区域名称,单位名称,设备ID等信息,才能实行反控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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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试行规定Ⅰ 目的
1.1 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Ⅱ 定义
2.1 本规定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Ⅲ 适用范围
3.1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设施运行管理及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执法的管理。

试行期间,主要适用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重点企业”)自动监控系统及其数据执法应用的管理。

其他企业自动监控系统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Ⅳ 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执法
4.1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确需拆除或停运的,排污单位应当事先向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故障发生后12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因特殊情况无法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使用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环保部门说明。

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采用手工监测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

具体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4.2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其中,国控重点企业的自动监控设施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出现本规定所称异常情形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检查。

4.3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检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点检查以下内容,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保存现场检查证据材料:
(一)排污口规范化情况;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规范化情况;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
(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检修、校准校验记录;
(五)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

具体检查要求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执行。

4.4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环保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擅自拆除、闲置或停运自动监控设施的;
(二)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又不及时检修恢复正常运行的;
(三)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明显失真或生产工况、设施运行与数据相关性异常的;
(四)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参数和数据的;
(五)其他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形。

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的具体判别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执行。

4.5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弄虚作假,环保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
(二)违反技术规范,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等方式处理监控样品或对仪器、试剂进行变动操作
的;
(三)违反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的;
(四)其他弄虚作假,掩盖真实排污状况的行为。

4.6 排污单位存在阻挠执法人员进入现场、不配合现场检查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资料等拒绝现场检查的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处罚。

Ⅴ 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
5.1 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执法,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自动监控设施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粘贴比对合格标志,或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强制检定;(二)自动监控设施及其传输系统正常运行。

5.2 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以小时均值作为基准。

每月统计2次,1-15日为第一统计时段,16日至月末为第二统计时段。

水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以日均值作为基准,同时兼顾瞬时值。

5.3 自动监测数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异常:
(一)在一个统计时段内,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小时均值达标率小于98%,或者小时均值超标30%以上的;
(二)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超标,或者瞬时值超标30%以上的;
(三)其他水污染源的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超标,或瞬时值超标100%以上的。

5.4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环保部门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数据审核机构”)在数据审核过程中,发现污染源数据出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以短信、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排污企业。

排污企业收到通知后,应当向数据审核机构报告问题数据出现的原因。

5.5 数据审核机构应当就异常数据出具审核报告(参考样式附后),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报告移送环境监察机构。

数据审核机构应当同时将数据审核报告通过网络等方式传输到相关企业。

区县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验收完成之前,区县环境保护局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出现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的,由市环境监测中心将审核报告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企业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数据审核机构,并抄送市环保局相关职能处室、市环境监察总队;区县环保部门数据审核机构在收到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移送区县环境监察机构。

5.6 环境监察部门收到异常数据审核报告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涉嫌违法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规定执行,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5.7 经现场检查,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且监测数据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一个统计时段内,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小时均值达标率小于95%,或者小时均值超标50%以上,或者连续3天以上出现小时均值超标30%以上情形的;
(二)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超标15%以上,或者瞬时值超标50%以上,或者连续3天以上存在异常情形的;
(三)其他水污染源的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超标15%以上,或者瞬时值超标100%以上,或者连续3天以上存在异常情形的。

上款所列情形之外的其他数据异常情形,环保部门可以约谈企业负责人,并要求整改。

经现场检查,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未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按照本规定4.4条予以处罚。

Ⅵ 其他
6.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保证生产和销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由于设施自身质量问题导致数据明显失真或者数据相关性不符的,由市环保局予以通报,公开生产者名称及其产品型号。

6.2 排污单位委托运营单位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运营单位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参与排污单位弄虚作假或者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的,依照《环
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6.3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小于”等,均包含本数。

6.4 本规定试行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编号:2012-污水厂-**号
上海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审核报告
(污水处理厂)(参考样式)
企业名称:统计日期:
最大瞬时值超标情况站点(设备)名称
时间污染物最大瞬时值(mg/L)超标倍数
日均值超标统计站点(设备)名称
污染物日均值(mg/L)超标倍数
结论以上数据经审核有效,站点自动监测数据异常。

编制人:审核人:
编制日期:审核日期:
备注
1.本报告所称“异常”的判别条件: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超标,或瞬时值超标30%的。

2.本报告经编制人、审核人签字并加盖环境监测机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审核专用章后生效;生效日期自审核通过之日起算。

3.本报告不得部分复制、摘用或篡改;本报告涂改无效。

4.本报告一式两份。

一份由环境监测机构留存,一份交由环境监察部门。

5.本报告编制单位:;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编号:2012-污水企业-**号
上海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审核报告(企业)
(参考样式)
企业名称:统计日期:
最大瞬时值超标情况站点(设备)名称
时间污染物最大瞬时值(mg/L)超标倍数
1.本报告所称“异常”的判别条件:以小时均值为基准,在一个统计周期内,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小时均值达标率小于98%,或者出现小时均值超标30%以上的情形的。

2.本报告经编制人、审核人签字并加盖环境监测机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审核专用章后生效;生效日期自审核通过之日起算。

3.本报告不得部分复制、摘用或篡改;本报告涂改无效。

4.本报告一式两份。

一份由环境监测机构留存,一份交由环境监察部门。

5.本报告编制单位:;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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