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点安置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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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置点管理,保障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安置点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安置点内所有安置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安置点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安置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安置人员资格及认定
第四条安置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符合国家有关安置政策规定;
2. 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3. 无犯罪记录,无严重违法行为。
第五条安置人员资格认定程序:
1. 安置人员向安置点提出申请;
2. 安置点工作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3.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
4. 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原因。
第三章安置点管理职责
第六条安置点应设立管理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1. 制定安置点管理制度;
2. 负责安置人员的入住、离退手续办理;
3. 负责安置点的日常管理,确保安全、卫生;
4. 负责安置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安置人员的法制观念;
5. 负责处理安置点内的矛盾纠纷。
第七条安置点工作人员职责:
1. 严格执行安置点管理制度,确保安置点正常运行;
2. 负责安置人员的入住、离退手续办理;
3. 负责安置点内的安全、卫生管理;
4. 负责安置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安置人员的法制观念;
5. 及时处理安置点内的矛盾纠纷。
第四章安置人员权利义务
第八条安置人员的权利:
1. 享有安置点的居住权;
2. 享有生活、医疗、教育等基本保障;
3. 享有合法权益的维护;
4. 享有对安置点管理工作的监督权。
第九条安置人员的义务:
1. 遵守安置点管理制度,服从管理;
2. 维护安置点内的秩序,爱护公共财产;
3. 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 积极配合安置点工作人员开展工作。
第五章安置点设施及服务
第十条安置点应具备以下设施:
1. 住房设施;
2. 生活设施;
3. 医疗保健设施;
4. 教育设施;
5. 文化娱乐设施。
第十一条安置点应提供以下服务:
1. 生活服务;
2. 医疗保健服务;
3. 教育服务;
4. 文化娱乐服务;
5. 就业服务。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安置点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 警告;
2. 约谈;
3. 限制活动;
4. 强制退出。
第十三条对严重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安置点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