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实施效果后评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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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实施效果后评价技术规范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基本规定
4.1基本要求
4.1.1能评后评价以立项审批项目为对象,评价对象应立项手续齐全。

4.1.2能评后评价分为设计阶段后评价和使用阶段后评价,设计阶段后评价应在施工图设计审查后并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后进行,使用阶段后评价应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进行评价,对能源消耗量大或对区域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也可根据工程运行状况、能耗特点、跟踪监测成果与相关要求,增加节能评估项目后评价的时段。

4.1.3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后评价应主要从以下项目中选择:
1 对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区域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2 能源消耗量大的项目;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项目及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3 对优化资源配置、调整投资方向、优化重大布局有重要借鉴作用的项目;
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
5 跨地区、跨流域、工期长、投资大、建设条件复杂,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方案调整的项目;
6 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项目。

4.2能评后评价与等级划分
4.2.1后评价指标体系由项目综合性指标、建筑方案指标、能源利用及能效水平指标、节能措施指标、项目影响及可持续能力指标五部分构成。

4.2.2能评后评价等级划分采用打分制,每类指标项目总分为100分。

根据每类指标所占评价
权重加权计算项目总得分值判定项目成功度。

项目成功度主要分为完全成功、基本成功、部分成功、不成功和失败。

评价指标中的强制条款必须满足,否则判定本项目失败。

4.2.3能评后评价所需材料:
1 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评估及批复资料;
2 项目可研报告、可研评估报告、可研批复文件;
3 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文件;
4 项目节能专篇或节能评估报告、节能批复文件;
5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6环评资料:环评报告、环评报告批复等;
7 施工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结等施工文件;
8节能专题设计文件、节能监察资料;
9 工程设计变更文件、资金支付等相关资料;
10专项验收资料(包括规划、环保、安全、消防、档案等验收);整个项目的竣工验收文件。

11生产准备、人员培训、技术准备、定岗定编、上级考核责任书以及考核年度指标情况;
12项目所用计量器具的年检记录;
13 项目不少于1年的运行记录和运行报告、大修纪录;
14 能源消耗台账。

15 能源管理制度
5公共建筑能评后评价主要内容
5.1 综合指标评价
5.1.1 项目审批文件应齐全,项目建设程序符合建设程序要求。

5.1.2 节能评估报告编制的范围和深度应满足《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京发改[2007]286号文件的要求。

5.1.3 项目选址、项目性质及项目类型应符合规划意见书的要求,建筑使用功能不发生重大变化。

5.1.4 节能评估报告能耗计算过程正确,能够基本反映建筑用能情况。

5.1.5项目所在地能源条件应真实、可靠,项目能源品种选择合理,不违背北京市节能
规划要求和所在地区能源和环境保护政策。

5.2 建筑方案指标评价
5.2.1建筑总体方案应设计合理,总平面布置、建筑朝向、建筑体貌的设计有利于降低建筑能耗;建筑规模、主要使用功能分区应与节能评估报告基本保持一致,不发生重大变化。

5.2.2建筑结构应与节能评估报告保持一致,不应发生重大变更。

5.2.3建筑采暖(或制热)、制冷方案及系统设计合理,冷热源设备选择应与节能评估报告基本一致。

5.2.4 建筑室内参数设计合理,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2009的要求。

5.2.5 建筑给水排水系统设计合理,能够统筹、利用各种水资源。

建筑中水系统、生活热水系统及开水系统节水、节能方案应符合节能评估报告的要求。

生活热水设备选择应与节能评估报告基本一致。

5.2.6 建筑高低压配电系统、照明系统设计合理,与节能评估报告应基本保持一致,不发生重大变化。

5.2.7 建筑能源计量、监测和管理系统设计合理,与节能评估报告应基本保持一致,不发生重大变化。

5.3 能源利用及能效水平指标评价
5.3.1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不应低于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11/687-2009和节能评估报告的要求。

5.3.2 制冷、采暖(制热)设备的选型合理,设备容量应满足建筑负荷需求且不做无谓的容量预留,设备运行应处于高效区,设备运行负荷不低于设备额定容量的80%。

5.3.3 设备能效等级不应低于《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2009和节能评估报告的要求。

5.3.4 建筑给水、中水、热水用水指标应根据使用功能合理选择,与节能评估报告应基本保持一致,不发生重大变化。

5.3.5 建筑给水排水设备选型合理,满足建筑使用要求,不应造成能源浪费。

5.3.6 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选择合理,不高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和节能评估报告的要求。

建筑内插座用电指标及电梯等用电设备安装功率根据建筑使用功能合理
设计,与节能评估报告应基本保持一致,不发生重大变化。

5.4 节能措施指标评价
5.4.1 建筑(结构)、暖通空调、给排水、电气各专业和节能监测、计量及管理的节能措施实施较为全面,应与节能评估报告基本保持一致。

5.4.2 项目设计及实施过程中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项目所在地环境条件、周边资源等优化节能措施,达到进一步节能降耗的目的。

5.5 项目影响及可持续能力指标评价
5.5.1 项目年能源消费增量不应高于所在地区能源消费增量。

5.5.2 项目年能耗指标不应低于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2009的要求,且不应超过节能审查批准意见的10%。

分项能耗指标与节能评估报告要求相差不超过10%。

5.5.3 项目内部因素,包括项目投资、项目管理等对节能评估报告中节能技术和措施实施的影响。

5.5.4 项目外部因素,包括能源来源、项目周边环境、节能技术发展、国家相关政策的情况及变化趋势等对节能评估报告中节能技术和措施实施的影响。

6工业项目评价
7公共建筑评价指标体系
7.2 评价指标分权重及得分计算 7.2.1 综合性指标得分计算
得分计算方法:综合性指标得分=指标权重(
0.1)×综合性指标评价总得分 7.2.2建筑方案指标得分计算
得分计算方法:建筑方案指标得分=指标权重(0.2)×建筑方案指标评价总得分
7.2.3能源利用及能效水平指标得分计算
得分计算方法:能源利用及能效水平指标得分=指标权重(0.25)×能源利用及能效水平指标评价总得分
7.2.4节能措施指标得分计算
得分计算方法:节能措施指标得分=指标权重(0.2)×节能措施指标评价总得分
7.2.5项目影响及可持续能力指标得分计算
得分计算方法:项目影响及可持续能力指标得分=指标权重(0.25)×项目影响及可持续能力指标评价总得分
1、项目相关重要性分为重要、次重要、不重要
2、成功度分析:90~100分为完全成功;80~90分为基本成功;65~80分为部分成功;50~65分为不成功;50分以下为失败
3、项目不满足评价内容中强制条款的,即判定项目失败。

8能评后评价应用效果与审查
7.0.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后评价成果应作为相关规划制定、项目审批、投资决策、节能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通过节能后评价发现的问题,节能主管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对于通过节能后评价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节能主管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广,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水平和节能效果。

7.0.2 项目后评价审查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市节能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评价机构提出的后评价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评价机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正式提交独立后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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