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挂牌上市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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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挂牌上市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办:
现将《河北省企业挂牌上市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5年9月2日
河北省企业挂牌上市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扶持作用,调动我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积极性、主动性,规范奖励资金的申请和操作程序,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5〕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挂牌上市奖励资金的申请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三条企业申请挂牌上市奖励资金的条件:
(一)在河北省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主要税收贡献在河北省内的企业;
(二)2015-2017年度在境内外主板或创业板、“新三板”、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的企业(境外电子报价系统OTCBB等场外交易市场除外)。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在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对在境外首发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三)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四)对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五)对通过借壳上市或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我省的企业,视同首发上市,按照上述相关标准给予奖励;
(六)对转入高层次板块的企业,可按照新转入市场奖励标准补偿差额。
第三章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五条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可在企业挂牌上市后,向企业注册地所在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办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河北省企业挂牌上市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证券简称和证券代码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在境内上市企业需提供:证券交易所同意股份公司上市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五)在境外上市企业需提供:证券交易所同意股份公司上市的函件复印件或证明股份公司上市的其他文件;
(六)在“新三板”挂牌企业需提供:《关于同意股份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复印件;
(七)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企业需提供:《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挂牌证书(副本)》复印件。
第六条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办对辖区内企业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汇总,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推荐意见报省金融办。
省金融办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终审后,向省财政厅提交支付申请。
省财政厅在收到支付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账户。
第四章奖励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企业申请挂牌上市奖励资金,应如实报送有关材料;若发现有编制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相应资金,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金融办要对各企业的申报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对上报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河北省企业挂牌上市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