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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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
•【字号】盐政发[2007]5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盐政发〔200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加快全市消防工作的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起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消防安全保障机制,切实提升全市防控火灾事故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特对我市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全面奔小康,建设新盐城”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
少火灾事故发生,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坚持协调安全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全市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并处于领先水平,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发展壮大,全社会防御火灾事故能力和人民群众消防安全素质显著提高,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明显减少,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年度火灾万人死亡率控制在0025以内,消防工作总体水平显著提高,基本实现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二、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四)各级政府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所赋予的法定职责,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消防工作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健全并落实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总结部署阶段性消防工作,研究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建立健全公安消防和政府有关部门之间消防工作抄告、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以及其他消防工作重要情况。

每年11月份,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考评。

(五)行业系统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对本行业、本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所属或归口管理的行业、单位认真做好
消防安全工作。

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制定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预防和处理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违法侵害他人和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

发现火灾隐患的,应立即责令整改;发现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建设、规划、房产、公安、工商、文化、卫生、教育、安监、质监、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从根本上杜绝产生新的火灾隐患。

(六)社会单位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社会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配齐并维护保养好消防器材设施,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切实提高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有2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其共用的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应统一管理。

对无法协商一致不能统一管理的,或存在自身确无能力整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相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制定整改办法并认真落实。

(七)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职责。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对辖区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定期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公安消防部队要严格执勤备战制度,保证人员和装备时刻处于战备状态。

要熟悉辖区道路、消防水源、重点单位的情况,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

接到火灾事故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现场,全力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处置事故,消除险情。

三、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抗御火灾事故的能力
(八)加快城镇消防规划和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市政府结合城市发展和消
防专项规划修订情况,批准实施《盐城市“十一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和《盐城市城市消防规划》,每年年初下发《消防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切实将城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装备、地方消防力量建设以及社会消防教育培训、涉及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通盘考虑,统筹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消防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按照“不欠新帐、快还旧帐”的要求,制订年度实施计划,加快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新增、改建或进行技术改造。

在新城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要同时规划和建设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九)加强消防装备建设。

切实将公安消防部队作为本地区处置公共突发灾害事故的主要力量,加快器材装备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由单一型向多功能型转变,并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消防新技术、新成果,为增强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和提高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战斗力提供科技支撑,形成结构合理、技术先进、保障有力的消防装备体系。

“十一五”期间,全市消防站及其装备建设要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能够基本满足火灾扑救与社会抢险救援的需要。

(十)逐步建立城市火灾预警系统。

要适应城市消防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积极运用市场经济规律,逐步建设城市火灾预警系统。

2007年内,各县(市、区)要建成城市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

(十一)大力推进小城镇和农村消防工作。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将做好农村消防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将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和谐村镇建设和平安建设活动。

结合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促进城镇化健康
发展,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设施与村容村貌改造、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工程、能源建设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努力从根本上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灭火救援体系,按照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强化政府对农村消防的公共服务职能,在农村建立以建制镇专(兼)职消防队为中心,集镇、村(居)群众义务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为补充的农村消防组织网络,切实提高抗御火灾能力。

建设、民政、教育、文化、公安消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大力组织和支持农村消防建设。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村消防的投入,对经济困难地区予以适当倾斜,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不得因消防工作增加农民负担。

四、深化排查整治活动,大力消除火灾隐患
(十二)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各类隐患。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以大型企业、易燃易爆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和“城中村”、“三合一”建筑等为重点,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

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场所和设施,要责令停止使用。

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和实施,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

(十三)加大重大火灾隐患的督查整治力度。

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

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依法督促整改,必要时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

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逾期没有整改的,县(市、区)政府应当向市政府说明情况,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意见。

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当地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是否停产停业的决定。

(十四)加强消防产品质量和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安
监、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消防产品市场整顿规范力度,提高消防产品生产企业的标准化管理水平和消防产品质量,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公安消防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的监督管理,建设部门要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监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五、加大经费投入,提高消防部队应急处置能力
(十五)加大对消防业务经费的投入。

按照国家财政部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4〕300号)和省财政厅、公安厅联合转发该《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行〔2005〕32号)要求,按照现行事权划分原则,将各级公安消防部门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根据消防事业发展和地方财力实际,确保消防业务费逐年有所增长。

(十六)加大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建设的投入。

公安消防部队在政府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公共突发事件的救援工作。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的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有计划地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

(十七)巩固和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坚持“现役为主、多种力量、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消防队伍发展思路,从盐城实际出发,继续大力发展地方消防队伍。

在城市新区、开发区和经济发达的中心镇,积极发展由政府批准建制编制、由公安消防部门统一组织领导和调度指挥、承担区域性灭火救援任务的地方消防队。

大力发展城乡义务消防组织或志愿消防队,提高社会面的自防自救能力。

各级政府要切实帮助解决消防干警、地方消防队员的工作、生活困难。

(十八)建立和完善社会消防安全服务体系。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消防工作的
调控作用。

按照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动建立消防与保险、信贷良性互动机制,火灾保险费用每年应有一定比例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同时,积极探索、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开展公共消防安全服务,逐步推行实施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检测、火灾痕迹物证鉴定、火灾损失评定、重大火灾隐患评估、消防保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监控、消防职业培训等中介服务。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十九)切实抓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市政府每年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推进消防宣传“四进”(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活动。

文化、广电等部门要把消防公益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

司法、劳动保障、科技、安监部门要把消防常识教育纳入普法、科普和岗位教育、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

教育部门要将消防常识教育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

民政和居(村)委会要定期对敬老院、孤寡老人、病残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并落实好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公安消防、劳动保障部门和各用工单位要加强对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妇联、共青团、工会等团体要积极开展对妇女儿童、青少年和企业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乡村、社区、写字楼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

(二十)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

积极推行消防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维护保养和操作人员,消防产品检测、维修人员,电(气)焊等具有火灾危
险的特殊工种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导游、保安人员、专职消防队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和考核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和管理。

七、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二十一)建立消防工作考评机制。

每年初,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工作目标和奖惩措施,并在年终组织考评。

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职责考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创建和平安创建等考评体系,把消防工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细化其中与消防有关的考评内容,并逐步加大考核分值,严格兑现奖惩。

(二十二)健全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精神,切实抓好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

把消防工作列为政务督查内容,对年初市政府下达的各项消防工作责任目标以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专项治理活动进行督查。

督查考评后,形成政府督查通报。

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对涉及消防安全事项不依法审批、监督检查的,对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力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地方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三)建立和落实重特大火灾事故查处制度。

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重伤10人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重大火灾事故,由市政府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重伤5人以上10人以下的火灾事故,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

调查工作结束后,工作组要提交调
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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