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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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构成特征】
(一)客体特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互相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被遗弃的对象必须是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被遗弃者是家庭中的下列成员:(1)因年老、伤残、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因而没有生活来源的人;(2)虽有生活来源(如退休金等),但因年老、伤残、疾病而生活不能自理的人;(3)因年幼尚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上述人员情况虽然各不相同,但他们的共同特点,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如果没有其他人的帮助和扶养,就无法生活下去。

遗弃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主要就表现在这里。

(二)客观特征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遗弃行为。

按照刑法的规定,遗弃行为的内容是?拒绝扶养?。

所谓扶养,是指扶助和养育之意。

扶助是就体力而言的,养育是就物质和经济而言的。

因此,对?扶养?应作广义解释,它不仅是经济上的,而且包括了生活上的护理和照顾。

有义务提供而又拒绝提供经济上或生活上必要的帮助、供给或照料的,就应视为遗弃行为。

拒不扶养的遗弃行为,大致上有以下二种形式:(1)积极的作为。

如父母将刚刚生下不久的女婴丢在他人家门口。

(2)消极的不作为。

如子女对年老、多病又无生活来源的父母不加照顾,放任不管,故意逃避责任等。

(三)主体特征本罪的主体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扶养义务而且有履行义务能力的人。

这里的扶养义务,一般基于法律的具体规定,或由立法精神推定。

此外,负有扶养义务的人还须具有扶养的能力,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特征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对被害人的遗弃必须出自故意。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以下情节可视为?情节恶劣?: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引起群众义愤的;或者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经屡次教育,拒绝改正使被遗弃人的生活陷于危难境地的;或者遗弃手段十分恶劣,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被害人的行为的,以上种种情况,都可视为情节恶劣。

【罪与非罪界限】
要划清遗弃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以下几个因素:
(1)是否存在扶养关系;(2)行为人是否有履行扶养义务的能力;(3)被害人是否确无独立生活能力;(4)遗弃行为情节是否恶劣。

【此罪与彼罪界限】
认定遗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要掌握:
(一)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近年来,由于受旧习俗的影响,遗弃、溺杀婴儿,特别是女婴的现象时有发生。

遗弃罪造成婴儿死亡的,究竟应定为遗弃还是故意杀人罪,也就成为司法实践中常有争议的问题。

这里首先就遇到一个不作为杀婴的问题。

婴儿的生命力脆弱,没有自理能力,完全依赖于其生育和养育者,而杀婴犯罪的行为人往往是有义务养育婴儿的人,因此,行为人比较容易利用婴儿的依赖性以不作为的方式达到杀婴的目的。

如拒绝哺乳喂养,不予适当的照料等。

对于以不作为方式杀婴的,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但由于这种不作为杀婴的行为手段与遗弃而致婴儿死亡的情况十分相似,所以,故意杀人罪与遗弃罪很容易混淆。

但两者还是可以区分的:
1.从主观上讲,遗弃(婴儿)罪是不履行扶养婴儿的义务,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向他人转嫁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杀婴(故意杀人)则是以不履行扶养婴儿义务的不作为方式达到杀婴的目的;因此,在遗弃婴儿造成死亡的场合,就不能一概认为是构成了遗弃罪,而必须判明行为人遗弃婴儿究竟是转嫁抚育义务的手段,还是杀婴的手段,也就是说,要判明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弃婴还是杀婴。

2.从客观行为来看。

要判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不能仅凭行为人的交代,主要应根据客观行为。

新生婴儿无自理能力,有义务抚育婴儿的人只要不履行义务并使婴儿不能获得其他人的抚育的,就足以置婴儿于死地。

因此,当婴儿被置于这种境地而死亡时,就可认定行为人具有杀婴的故意,即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发生婴儿死亡的危害结果。

例如,新生女婴的母亲几天故意不给女婴哺乳喂养,以致婴儿饿死的,就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反之,若行为人将婴儿置放于能够获得援助的场所,如他人家门口、车站、码头、通街大道等常有人来往的地点,在一般能预见婴儿会由他人抱养的情况下,即使偶然地发生了死亡结果,也不能认为行为人具有杀婴的故意,而是弃婴的故意,应按遗弃罪定罪处理。

(二)遗弃罪与虐待罪的界限
1.主观上,二罪虽然都是故意犯罪,但虐待罪以给被害人造成不堪忍受的痛苦为目的;遗弃罪以逃避转嫁扶养义务为目的。

2.客观上,虐待行为往往有一段持续的时间,例如今天打骂、明天饿饭,过几天不给穿暖或进行侮辱等,其行为既可能由作为也可能由不作为构成,但实践中,以作为犯的形式为主。

遗弃罪的主体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履行这种义务,因而其行为既可表现为不作为,也可能表现为作为,例如负扶养义务的男女长期不给年迈体弱需要扶持的父母以必要的生活照料和生活费用的。

实践中,遗弃罪往往以不作为犯罪的形式居多。

3.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看。

虐待罪侵犯的对象必然是同一家庭的成员,不受谋生能力和身体状况的限制;而遗弃罪的被遗弃者可以是家庭成员也可以是其他被扶养者,但他们必须是老、幼、病、残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虐待罪的行为人与被害人往往都在一起共同生活,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才可以对被虐待人进行肉体和精神上的摧残;而遗弃罪的行为人与被遗弃人有时则不在一起共同生活或者行为人故意与被遗弃者分居,脱离共同生活关系,以达到不履行扶养义务的目的。

4.从受理上看,虐待罪须告诉才处理。

但刑法对遗弃罪未作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在这一点上两者也是不同的。

【处罚】
根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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