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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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9.01
•【字号】佳政办规〔2016〕15号
•【施行日期】2016.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因病致贫医疗救
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佳政办规〔2016〕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7月27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日
佳木斯市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基金,是指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当年佳木斯市本级城乡居民患病后,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各类商业保险和医疗救助等补偿后超出家庭负担的政策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同时资助市政府认定的农村贫困人口和农村失独家庭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作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效补充。
各县(市)根据地方医疗救助需求和资金筹措情况决定是否成立因病致贫救助基金。
第三条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基金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市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章基金筹集管理
第四条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基金来源:
(一)市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市本级开展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年初公共财政预算和彩票公益金中安排因病致贫医疗救助资金;
(二)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
(三)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四)按规定可用于因病致贫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建立“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筹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对象需求等因素,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科学合理地安排因病致贫医疗救助资金。
做好使用支出的管理工作,加大医疗救助基金的监督检查力度,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基金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救助范围
第七条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基金救助对象为市本级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收入人员、市政府认定的农村贫困人口以及其他因病致贫人员。
第八条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收入人员以外因病致贫人员认定条件: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扣除医疗费用后,连续12个月可用于生活支出的资金低于当年城乡低收入标准的,同时符合低保家庭财产要求,认定为因病致贫人员,给予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基金救助。
第九条因病致贫人员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应符合《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第十条建立因病致贫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因病致贫人员申请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基金救助,由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第四章救助标准
第十一条住院救助标准:
(一)城乡低保人员因病致贫救助起付线为10000元。
对经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后的个人负担的政策
报销范围外费用超出起付线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实行分段救助:1─10000元、10001─30000元、30001─50000元、50001元以上,医疗救助比例分别为30%、40%、50%、60%,封顶线5万元,年度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二)城乡低收入人员因病致贫救助起付线为15000元。
对经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后的个人负担的政策报销范围外费用超出起付线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实行分段救助:1─10000元、
10001─30000元、30001─50000元、50001元以上,医疗救助比例分别为20%、30%、40%、50%,封顶线为7万元,年度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7万元。
(三)低保、低收入以外因病致贫人员救助起付线为20000元。
对经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后的个人负担的政策报销范围外费用超出起付线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实行分段救助:
1─10000元、10001─30000元、30001─50000元、50001元以上,医疗救助比例分别为10%、20%、30%、40%,封顶线为10万元,年度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门诊救助标准。
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
对经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后的个人负担的政策报销范围外费用超出起付线部分,门诊救助起付线设为10000元,救助比例为30%。
年救助封顶线8000元,年度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8000元。
第十三条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基金优先救助劳动年龄范围内家庭主要劳动力和未成年人。
第五章救助程序
第十四条因病致贫家庭向居民所在地的社区(乡镇)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户口簿、身份证、住院病历、医疗费用明细、医疗费用结算原始票据等相关材料,填写《因病致贫救助基金申请审批表》,区民政部门部门负责审核,100%入户核实,同时报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市民政部门综合区民政部门审核情况和核对情况进行审批。
每季度审批一次,审批合格后报市财政部门发放。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对象档案,一户一档,基金救助对象户口簿、身份证、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复印件、申请书、申请审批表等资料齐全,管理规范,市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档案。
第六章基金支付
第十六条因病致贫家庭重特大疾病患者负担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审批合格后对政策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用按照标准给予救助。
第十七条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基金采取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方式,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试行期为一年。
附件:1.佳木斯市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基金审批表
2.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统计表
附件1
注:家庭成员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以及共同居住的其他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