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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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
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2.11.02
•【字号】鄂财金规[2012]16号
•【施行日期】2012.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
法》的通知
(鄂财金规〔2012〕16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积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是对外开放,引进外资的一种重要形式,规范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是在新形势下合理有效利用外资,防范和化解外债风险,维护国家对外信誉的重要举措。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
2012年11月2日
湖北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完善贷款管理监督机制,提高贷款项目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
定》(财金〔2008〕17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项目管理的通知》(鄂政发〔2003〕15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申请、审核、使用、在建项目管理、债务偿还、绩效评价等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贷款借、用、还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贷款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财政部对外统一筹借、对内分类管理,举债规模适度、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投向合理、使用效益优先。

第五条根据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按照不同的还款责任实行分类管理。

一类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

此类项目应属于公共财政领域,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投入。

二类项目由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省财政厅提供还款保证。

此类项目应属于公共财政领域,经济效益较好,具备贷款偿还能力的项目。

三类项目由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省级财政部门不提供还款保证。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省财政厅工作职责:
(一)制定湖北省贷款管理办法。

(二)确定湖北省贷款规模,引导贷款投向。

(三)组织对一、二类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

(四)根据贷款项目的特点、需求,转贷银行的转贷业务能力、贷后管理服务,择优选择一、二类项目的转贷银行报财政部。

(五)督促项目单位落实配套资金,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加强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保障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六)监督项目单位和有关机构履行相应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项目出现的问题,并报告财政部。

(七)建立本地区的贷款统计、监测、预警体系,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八)按财政部规定组织和实施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九)对项目单位以及相关部门进行培训,提高其项目实施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地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二)指导项目单位按国家相关政策和贷款国的要求申报项目。

(三)督促项目单位落实配套资金,建立还贷准备金和健全内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四)为保证项目按时还款,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建立还贷准备金。

(五)加强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保障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六)监督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项目出现的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省财政厅。

(七)建立本地区外国政府贷款统计、监测、预警体系,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八条项目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公布的贷款信息,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批复,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请,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和现场考察后报省财政厅。

第九条省财政厅对市、州财政部门或省本级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按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

评审事项主要包括:(一)项目所在地政府外债财力增长比、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还贷准备
金率等债务管理指标。

(二)项目的领域、财务效益。

(三)还贷准备金的建立情况。

(四)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

(五)项目类别确定是否合理。

(六)项目组织实施机构及项目运营阶段的监督管理责任是否明确。

(七)一、二类项目单位与所在地财政部门的反担保、质押与债务风险控制措施是否落实。

(八)贷款国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对专家评审通过的一、二类项目,省财政厅提交省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对省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的一、二类项目,向财政部提交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书面申请。

对申报的三类项目,省财政厅直接向财政部提交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及时转发财政部已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清单的通知,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办理项目后续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项目转贷
第十三条项目所在地财政局应根据财政部关于转贷工作的有关规定,督促项目单位做好项目贷前审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对转贷银行审查评估一、二类项目的意见应当及时报送财政部和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项目所在地财政局应组织项目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与转贷银行做好转贷协议的谈判、签署工作。

第十五条项目所在地财政局应根据经贷款方确认的采购合同审核提款和支付等有关单据,按照贷款协议规定的程序办理贷款资金的提款和支付,并及时将提
取、支付情况书面通知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

未经省财政厅同意,不得停止提款和支付。

第五章项目采购
第十六条债务人或经债务人委托的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选定的采购公司签署贷款项目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应当保证采购内容与可研批复一致。

确需变更采购品种、数量、型号、规格、金额等实质性内容的,项目单位应当根据贷款方要求和发展改革部门的规定事先报批。

第六章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省财政厅及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单位在项目列入备选项目清单后18个月内签署采购合同。

除因贷款方工作程序导致的延误外,逾期未签署合同的项目将被财政部取消。

被取消的项目如再需申请贷款,应当按新项目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对有特殊原因无法在上述有效期内签署合同的项目,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当提前向省财政厅说明情况,由省财政厅向财政部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原因,并请示财政部延长有效期。

第十九条对于已完成国内审批程序的项目,如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增加贷款规模,变更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资金用途,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单位按照原审批部门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条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当针对本地区尚未竣工的贷款项目建立报告制度,督促项目单位按时报送项目实施半年进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工期和资金计划,项目采购、支付和工程进度,项目重大变化及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等。

贷款方有要求的,按其要求及时提交项目实施报告。

第二十一条省财政厅应按财政部规定,每半年向财政部报送未竣工项目实施情况的汇总报告,主要内容除各项目实施半年进度报告中包含的事项外,还应包
括省财政厅针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采取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二条项目竣工后,应当由审计部门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书面报告省财政厅。

审计中发现问题,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处理。

项目单位申请有关部门评估验收,编写项目竣工报告并上报省财政厅。

第七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资金的管理。

项目资金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和为本项目筹集的国内配套资金,财政部门要联合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检查。

主要检查偿债准备金的落实情况、项目资金设立财政专用帐户情况、项目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项目资金的落实及使用情况。

每个项目审计检查后撰写检查报告,报送同级主管领导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四条到期债务的管理。

一类项目由省级财政在银行转贷协议生效前,与市、县财政签订再转贷协议书,市、县财政每年编制项目偿债支出预算。

二类项目由当地财政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监督管理协议书,明确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三类项目由财政部门跟踪了解借款人还本付息情况。

各地财政部门对本地到期债务要提前预测,督促借款人提前筹集资金,保证按转贷协议约定的时间还款。

第二十五条拖欠债务的管理。

各地财政部门对本地逾期债务区分项目类型、欠款原因、还款态度等综合考虑。

对财政部门接管之前的老项目,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期偿还的,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分期还款计划,将外债列入每年财政预算。

对财政部门接收后的项目,凡是当地财政出具过担保并已进入还款期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拖欠,项目单位不能及时偿还的,市、县财政部门应无条件主动偿还。

对一、二类项目,财政部将通过财政预算扣款的方式,回补转贷银行对外垫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国外银行费用。

第二十六条还贷准备金的建立。

根据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
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际〔2008〕3号),使用贷款的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还贷准备金。

还贷准备金应当专项用于贷款到期债务的周转性垫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挤占还贷准备金。

第二十七条还贷准备金的来源。

(一)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外国政府贷款第一类项目的项目单位提前偿还资金。

(三)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和项目单位的承受能力,各地财政部门每年对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第一、二类项目收取的适当比例的还贷准备金。

(四)还贷准备金的使用费。

(五)其他来源。

还贷准备金的金额至少应当满足未来一年内到期贷款债务的周转垫付需要,其占本地区贷款债务余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

项目实施后,各级财政部门应督促借款单位按规定每年向同级财政缴纳偿债准备金。

第八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加强地方外债风险管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金融工具规避汇率、利率变动等市场风险,有效控制和降低外债成本。

各市、县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对本地区外债风险管理,对开展外债风险交易的债务人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相关交易情况和交易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将外债风险纳入外债管理综合评价体系。

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经济增长规模、财政收支状况及财政承受能力,设立利用贷款规模与偿债能力相匹配的债务警界线,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第九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每个项目应建立项目档案,档案的内容主要有:当地政府对项目研究的会议纪要或当地领导对项目的批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项目评估报告、财政部门对项目评估的审查意见、专家评审意见;省、市、县财政部门的申请贷款报告;财政部、省财政厅对项目的有关批复;还款保证书;商务合同;转贷协议;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债务统计报表等。

第三十一条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项目档案,特别重要的文件如还款保证书、转贷协议、政府会议纪要等要存入档案。

人员发生调动时档案要移交齐全,手续完备。

第十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对外国政府贷款一、二类项目,应派专人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

对单个项目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占总投资比例在50%或贷款金额在500万美元内的,派专管员,总投资比例达50%或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可派驻财务总监。

第三十三条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规定,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或机构对在建项目和已竣工项目进行检查。

对不同阶段的项目,监督检查应当突出重点。

对在建项目的检查应重点关注项目实施进度和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对竣工项目的检查应重点关注项目贷款还本付息情况和项目的实施效果;对竣工项目的监督检查可与项目的绩效评价结合进行。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项目财务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项目实施进度和妨碍项目实施问题。

(三)项目申报过程的合规性。

(四)项目选取采购公司和贷款资金招标采购的合规性。

(五)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情况。

(六)设备采购的到货和运营情况。

(七)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偿还支付情况。

(八)项目机构变更及实施内容调整情况。

(九)完工项目的验收交付使用情况。

(十)项目目标实现情况。

(十一)财政部要求的其他检查内容。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对检查出现的问题,要求项目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解决。

第三十六条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绩效评价的有关办法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针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进一步完善贷款管理、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项目单位违反本规定的,除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处罚处分措施外,可暂停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加速未到期贷款债务的偿还、追回已支付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收取资金占用费或者违约金、停止安排贷款,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由其视情节采取限制业务、吊销执照等处罚措施。

第三十八条对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违反本规定的,除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处罚处分措施外,省财政厅可予以通报批评,在有关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前暂停新项目安排,并视情节减少对该市、县的财政支持。

第三十九条与贷款实施有关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除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其
采取处罚处分措施外,财政部门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条省直相关部门、企业负责实施的贷款项目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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