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学校评聘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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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学校评聘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小学教育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评聘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提升小学教育质量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评聘工作内容包括教师职务、职称的评审和聘用,教师业务的考核和评价,教师培训和继续教育等。

第四条评聘工作应依据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小学教育发展规划,结合学校实际
情况,分阶段、分步骤实施。

二、职务、职称评审和聘用
第五条小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

初级职务包括:小学一级
教师、小学二级教师;中级职务包括:小学高级教师;高级职务包括:小学特级教师。

第六条教师职称评审应按照教师资格、学历、教育教学工作年限、教育教学成果、业务水平、师德表现等条件进行。

第七条教师职务聘用应遵循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任期制,每届
任期三年。

第八条教师职务评审和聘用程序:
(一)教师个人申请或学校推荐;
(二)学校评审小组评审;
(三)学校公示评审结果;
(四)学校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五)教育行政部门颁发职务证书。

三、业务考核和评价
第九条业务考核和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全面评价教师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态度、教育教学成果等。

第十条业务考核和评价内容:
(一)政治素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业务水平:掌握教育教学理论和方法,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
(三)工作态度: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
(四)教育教学成果: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取得显著成绩。

第十一条业务考核和评价程序:
(一)教师个人总结;
(二)学校考核小组考核;
(三)学校公示考核结果;
(四)学校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教师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教师培训和继续教育是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重要途径,应贯穿教师职业
生涯全过程。

第十三条教师培训和继续教育内容:
(一)教育教学理论和实践;
(二)教育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三)现代教育技术应用;
(四)其他有利于提高教师素质的相关知识。

第十四条教师培训和继续教育方式:
(一)校本培训:结合学校实际,开展教育教学研讨、观摩、讲座等活动;
(二)远程教育:利用网络、电视等手段,开展教师培训和继续教育;
(三)外出培训:组织教师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培训活动。

第十五条教师培训和继续教育要求:
(一)教师每年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72学时;
(二)教师应积极参加各类教育教学竞赛、研讨活动,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三)学校应为教师提供学习、交流的平台,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五、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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