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疗机构输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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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机构输血科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配置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安全、科学、有效输血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三级综合性医院必须设置独立的输血科,二级综合性医院应设置相对独立或独立的血库,负责临床用血技术服务和管理工作。

(三)医疗机构输血科或血库属于非营利技术保障服务部门,医院不得进行独立经济核算,其工作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医院参照检验科等同类型科室,从医院经费中列支。

二、业务用房
(一)输血科
1、输血科业务用房独立,远离污染区,业务区与办公区分开,工作场所的环境、面积和布局应能满足相应的任务和功能需要,符合人流、物流和卫生标准要求,有必要的消毒设施,储发血区域符合《安徽省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细则》第三十八条要求。

各区域间有明显的标识。

2、输血科业务用房应靠近病区和手术室,环境洁静、采光良好、空气流通、水电供应充足。

3、输血科业务用房面积一般不少于200㎡,至少包括:贮血室、发血室(含血浆融化等洁净工作区)、交叉配血室、值班室,且流程合理,避免交叉污染。

4、输血科开展输血前检验及其它输血相关业务的,应根据工作需要
增加相应的业务用房。

(二)血库
1、血库业务用房应远离污染区,工作场所的环境、面积和布局应能
满足相应的任务和功能需要,符合人流、物流和卫生标准要求,有必要的
消毒设施,储发血区域符合《安徽省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细则》第
三十八条要求。

各区域间有明显的标识。

2、血库业务用房面积一般不少于60㎡,至少包括:贮血室、发血室(含血浆融化等洁净工作区)、交叉配血室,且流程合理,避免交叉污染。

三、人员配备及要求
输血科至少配备专业技术人员6人,年供血量超过200万ml的,每
增加100万ml至少增加2人。

输血科开展供血服务以外其它技术服务的,应根据需要增加相应人员。

血库至少配备专(兼)职专业技术人员4人,年供血量超过100万
ml的,每增加50万ml,增加1人。

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具备国家认定的卫生技术职称,
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仪器设备和设施
(一)输血科依据用血量的大小不同,分别配备以下设备:
1、不少于2台的4℃贮血专用冰箱、-20℃以下低温贮血冰箱、2只
血液转运箱;不少于1台血小板保存箱和血浆融化仪。

2、专用试剂保存冰箱1-2台,标本保存冰箱1-2台。

3、交叉配血专用离心机不少于2台,其他离心机根据需要配备。


通光学显微镜不少于2台、水浴箱1-2台、生物安全柜1台。

5、开展输血前检验业务和其它输血相关业务的,应具备与其业务功
能相适应的设备。

(二)血库至少要配备以下设备:
1、至少1台4℃贮血专用冰箱和1台备用4℃贮血专用冰箱、1台低
温贮血冰箱(-20℃以下)、2只血液转运箱。

2、不少于1台血浆融化仪或者其它可用于融浆的专用设施。

3、不少于1台交叉配血专用离心机、普通离心机、普通光学显微镜
和水浴箱。

4、不少于1台专用试剂保存冰箱和不少于1台标本保存冰箱。

五、主要业务功能
3、为临床提供输血技术服务,如交叉配血、血型鉴定等;
4、临床用
血管理制度、规程的拟订、执行、检查与评价;5、推广临床输血新技术,为临床提供输血业务技术指导;6、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和科研;7、临床输血相关法规和技术培训。

六、工作制度与操作规程
(一)工作制度,包括:
1、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2、临床用血申请和审批制度;
3、临床输血各岗位工作职责(包括临床科室输血职责在内);
4、输血科(血库)工作制度(至少应包括交接班制度、紧急输血制度、血液储存管理制度、血液出入库管理制度等);
5、输血前知情同意制度;
6、输血查对制度;
7、各种登记、记录管理和保存制度;8、血液标本交接、留样、保存管理制度;9、输血不良反应处理及回报制度;10、差错登记、报告和处理制度;11、血液报废审批与处理制度;
12、仪器设备采购、使用、维护、校准制度;
13、其它相关制度(如科研、计算机信息管理、档案保管、传染病信息登记和报告、污物处理、试剂管理、库房管理等)。

(二)操作规程,包括:1、血液入库、储存、发放规程;
2、血型鉴定操作规程(ABO和RH血型);
3、血液交叉配血操作规程;
4、血浆融化操作规程;
5、仪器设备使用操作规程;
6、开展其它业务工作的输血科或血库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七、记录表单,包括:
1、临床输血申请单和临床用血审批单
2、血液出、入库记录
3、患者标本采集、接收、保存记录
4、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记录和报告单
5、贮血冰箱温度记录
6、设备使用、维护和校准记录
7、试剂发放和领取记录
8、血浆融化记录
9、血液报废登记记录10、质量差错及处理记录11、患者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12、贮血冰箱清洁消毒记录13、医疗废物处理记录14、交接班记录
《江苏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暂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管理,规范输血科(血库)建设,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及《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输血科(血库)是医院开展输血相关诊疗活动和提供其它输血服务的科室。

本规范是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的基本标准,是对医院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规范包括医院输血科(血库)科室设置、功能与任务、建筑与设施、人员配置、仪器设备、原辅材料、安全卫生、业务管理、计算机管理和质量管理等。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输血管理,设立由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专家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指导和监督临床用血工作;协调处理临床用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临床科学、合理、安全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二、科室设置
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应设置输血科、血库或指定相关科室负责。

第六条三级综合医院、年用血量大于5000单位的三级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应设置独立建制的输血科;未设置输血科的二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立独立血库;二级以下医院应由检验科负责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并参照血库标准进行建设管理。

承担辖区内临床用血储存任务的医疗机构应设立输血科或独立血库,履行储血点和输血科(血库)功能。

三、功能与任务
第七条输血科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医院临床用血管理,指导临床输血技术应用,参与临床输血会诊,配合临床实施输血治疗,开展输血科研与教学。

血库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医院临床用血管理,推广临床输血技术应用,参与临床输血会诊。

第八条根据临床用血需要,制定用血计划,定期向供血机构申报用血计划,做好血液储存、发放工作。

承担储血点任务的输血科(血库)还应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血液储存、发放工作。

第九条按照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要求,为临床输血提供血型鉴定、交叉配血、血清抗体筛选和输血相关实验室诊断。

第十条对输血工作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加强血液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负责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临床输血疗效的评估,建立临床输血预警系统。

第十二条及时向供血机构反馈血液质量和服务质量等问题。

第十三条做好无偿献血、互助献血、临床用血政策的宣传,并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建筑与设施
第十四条输血科(血库)业务用房的使用面积应满足其功能和任务的需要,输血科不少于200m2,血库不少于80m2。

第十五条业务用房应靠近病区和手术室,环境洁静、采光良好、空气流通,符合卫生学要求,应具备双路供电和畅通的通讯设施。

第十六条输血科至少应设置储血室、配血室、发血室、值班室、办公室、洗涤室及库房;血库至少应设置储血室、配血室、发血室、值班室。

各室布局、流程应合理。

第十七条应有存放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等危险品的安全场所。

第十八条消防、污水处理、医疗废物处理等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五、人员配置第十九条输血科(血库)人员的配备应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年用血量大于10000单位的,应至少配备8人,其中临床医学专业至少1人;年用血量在5000-10000单位的,应至少配备6人,有条件的应配备
临床医学专业人员1名;用血量在5000单位以下的,至少配备4人;未
设置输血科(血库)的,应由检验科指定专人负责输血工作。

第二十条输
血科(血库)人员应具有医学中等以上学历及初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并
经过临床输血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其中医学检验技术人员比例不
低于70%,卫生技术人员高、中、初级职称比例1:3:5为宜。

第二十一条输血科主任应具有医学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卫生技术
职称,从事临床医疗或医技工作五年以上,有丰富的临床输血相关专业知
识及一定的管理能力,并能成为医院输血医学学科带头人。

血库主任应具有医学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卫生技术职称,从事临
床医疗或医技工作三年以上,有临床输血相关专业知识及一定的管理能力。

六、仪器设备
第二十二条仪器、设备的配置应能满足输血科(血库)业务工作的需
要(见附件1)。

第二十三条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器、设备的生产商和供应商应具有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二十四条建立和实施仪器设备的确认、维护、保养、校准和持续监
控等管理制度,明确维护和校准周期,所有设备必须满足预期使用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计量器具应符合检定要求,有明显的检定合格标识。

七、试剂与材料
第二十八条建立和实施血型鉴定、交叉配血、传染病因子检测等试剂
与试验材料管理制度。

包括试剂与材料生产商和供应商的资质评估,试剂
与材料的评估、选购、验收、储存、登记、发放、使用以及库存管理等。

第二十九条试剂与材料生产商和供应商应具有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
的相应资质。

选用的试剂与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能保证供给。

第三十条每批试剂使用前应进行确认并记录,记录应包括确认的人员、方法、质量控制方法和接收标准等。

八、安全与卫生
第三十一条应遵从《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应建立和实施输血科(血库)安全与卫生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工作场所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分区明确,标识清楚。

应制定与实施清洁和消毒规程,配备消毒灭菌和环境温度、湿度控制设施,并持续监控和记录;有安全防护与急救设施,标识醒目。

储血室、治疗室
应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规范》Ⅱ类环境要求。

第三十四条应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等有
关规定,防止交叉感染。

第三十五条应建立工作人员健康档案,每年对工
作人员进行一次经血传播病原体感染情况的检测(包括HBAg、抗-HCV、抗
-HIV和梅毒),患有经血传播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输血科(血库)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应限制非授权人员进入输血科(血库)工作区域。

九、业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输血科(血库)各项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附件2)。

第三十八条按照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并实施本
单位血液接收、核查、保存、发放、收回、报废、输血相容性检测及相关
实验诊断的技术操作规程,确保临床用血安全。

第三十九条临床所用血液必须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采供血机构提供,不得使用非指定机构提供的血液和原料血浆,不得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

严禁违规自采自供血液和分离血液成分。

第四十条制定本院年、月、周用血计划,定期向供血单位申报;根据
临床用血情况,设定本单位各类血液的安全库存量,一般不少于3天日常
急诊用血量;根据供血单位血液库存信息,协调临床医疗择期用血。

第四十一条推行科学、合理、有效、安全的临床输血,积极开展成分
输血和自身输血,为临床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十二条输血科(血库)应指
导取血人员做好血液运送过程中冷链的保护,有权拒绝非医护人员或未接
受培训人员取血。

第四十三条应建立输血不良反应报告处理规程,有专人负责对临床输
血不良反应进行调查与处理。

遇到重大输血事故或血液质量问题应及时向
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供血机构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开展的业务工作范围(一)血型血清学检测(附件3)
(二)输血科可根据临床需要,开展自身输血、病理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及全血置换等输血治疗。

十、质量管理
第四十五条医院法定代表人为输血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输血科负
责人为输血质量管理的具体责任人,输血科所有员工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质
量负责。

第四十六条质量管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输血科(血库)人员应接受质量管理培训,定期考核评估,并建立业务技术档案。

第四十八条开展输血新技术必须经过审核确认。

第四十九条应建立输
血科(血库)会议制度,定期对输血质量和技术问题进行分析、评估与持续
改进。

第五十条每月对本院用血情况统计分析,并向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
员会报告输血管理工作。

及时向临床科室反馈临床用血情况并给予指导。

第五十一条建立与实施输血文案保存管理规程。

从血液入库、配血到
发放的全过程记录应完整,保证其可追溯性。

记录
内容真实、项目完整、清晰可辨,更改应留有原记录痕迹并有更改者
签名。

记录保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病人用血记录至少保存10年。

十一、计算机管理
第五十二条应建立和使用临床输血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血液入库、
贮存、发放等整个过程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五十三条采取有效措施保证
数据安全,避免非授权人员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入侵与更改,制定严格的
用户授权制度,控制不同用户对数据的查询、录入、更改等权限。

定期对
数据库进行安全备份。

第五十四条实施全省血液安全网络管理系统,并按要求执行。

十二、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规范解释权归省卫生厅。

第五十六条本规范自颁布之日
起实施。

第五十七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血液:指全血、血液成分。

输血:指根据病情的需要,患者输入血液或血液成分的过程。

冷链:指用于血液贮存和运输的系统,包含两个要素,一是组织和管
理血液贮存和运送的人员;一是安全贮存和运送血液的设备。

年用血量:指全年全血与红细胞制剂用量之和。

输血文案:指输血科(血库)与血液工作有关的文字记录。

附件1:
仪器设备
输血科必备设备:贮血专用冰箱(42℃)、贮血专用低温冰箱(-
200C以下)、标本贮存冰箱、试剂冰箱、快速血浆融化仪、水浴箱、37℃恒温箱、烤箱、血型血清学专用离心机、普通离心机、微量移液器、普通
光学显微镜、热合机、采血秤、血小板恒温振荡保存箱、普通天平、净化台、生物安全柜等。

有条件的输血科可配备:血细胞分离机、酶标仪、血液细胞分析仪、
温控离心机、微量振荡器、红细胞洗涤机等。

血库必备设备:贮血专用冰
箱(42℃)、贮血专用低温冰箱(-200C以下)、标本贮存冰箱、试剂冰箱、水浴箱、37℃恒温箱、烤箱、血型血清学专用离心机、普通离心机、
普通光学显微镜、热合机、采血秤。

附件2
输血科(血库)岗位职责、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
一、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1、输血科(血库)主任岗位职责
2、输血科(血库)工作人员岗位
职责二、技术操作规程
1、血液接收、入库、核查、保存、发放、收回、报废规程
2、临床
标本采集、运送规程
3、标本接收、处理、保存、外送检测、安全处置规程
4、检测(实验)报告发放、收回、更改和重新签发规程
5、交叉配血操作规程
6、(ABO、Rh)血型鉴定操作规程
7、ABO标准细胞配制操作规程
8、抗体效价测定操作规程
9、ABH血型物质测定操作规程
10、不规则抗体筛选和鉴定操作规程11、吸收、放散试验操作规程12、新生儿溶血病鉴定操作规程13、自身输血、输血治疗操作规程
14、输血前传染病因子检测项目操作规程15、仪器使用操作规程
16、输血不良反应报告、登记、处理规程17、差错的识别、报告、
调查和处理的规程18、清洁和消毒操作规程
19、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急救用血、关键仪器设备、供电、信息
系统)
20、室内质控、室间质评管理规程21、输血文案保存管理规程
22、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维护管理规程三、主要工作制度
1、输血科(血库)会议制度
2、人员培训与技术考核制度
3、值班制度
4、差错事故的登记、报告制度
5、血液质量监控管理制度
6、仪器设
备管理制度7、试剂与材料管理制度8、库房管理制度
9、安全与卫生管理制度10、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基本标准
宜春市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基本标准
一、科室设置及功能
按照《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江西省卫生厅《关于规范临床用血管理大力推行成分输血的通知》精神,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建立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并设立独立的输血科(血库);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应指定检验科负责临床用血管理。

主要功能:在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的计划申报,血液储存、交叉配血、用血记录及统计,输血前相关检测,参与临床输血医疗的指导与科研等工作。

二、人员配置
(一)输血科(血库)卫生技术人员数与床位参考比例
床位数(张)200以下400以下600以下800以下(二)任职人员资格要求
1、都应该是具备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并有专业技术职称。

2、三级医院输血科(血库)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技术职称副高以上;二级医院输血科(血库)负责人应具血大专
卫生技术人员数(人)1-22-44-66-8
以上学历,或中专学历具有三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验,技术职称中级
以上。

3、输血科技术人员应持有市卫生局颁发的临床输血专业资格上岗证。

三、布局与设施(一)布局要求
1、输血科(血库)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并尽可能临床手术室、病房,
以便于取血工作。

2、输血科(血库)一般分为贮血室、配血室、值班室、清洁室及检
验室、办公室、库房等其他用房。

(二)使用面积与床位数参考比例床位数(张)200以下400以下600
以下800以下(三)辅助设施
1、贮血专用冰箱(2-6℃能报警、有温度显示)
2、试剂冰箱(2-8℃)
3、低温冰箱(-20℃以下)
使用面积(m2)50以上100-150150-200200-2504、恒温水浴箱5、普通离心机6、普通显微镜五、岗位职责
(一)输血科(血库)负责人岗位职责(二)各级技术人员岗位职责六、
技术操作规程及质量控制(一)输血专业技术操作规程(二)仪器设备操作规
程七、其它工作制度1、输血科工作制度2、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3、输血不良反应及因输血传染疾病的登记和报告制度
4、登记、记
录管理和保存制度5、血液存储、运输、发放制度6、工作环节查对、交
接班制度7、差错登记、报告、处理制度8、污物处理制度
9、量器、衡器、仪器、设备管理制度10、临床用血申请、登记制度11、临床用血报批制度12、输血前检验和核对制度
13、血液报废制度
附件3:
输血相关实验室检查
输血科:
一、红细胞血型检查:ABO血型正反定型、RhD定型、唾液中ABH血
型物质的测定、吸收放散试验、其它血型鉴定。

二、血型抗体的检测:不规则血型抗体筛选、不规则抗体特异性鉴定、血型抗体效价检测。

三、交叉配血试验(盐水介质+酶、聚凝胺、抗人球蛋白试验其中一项)。

四、患者输血前检查:ALT、HBAg、抗-HCV、抗-HIV和梅毒血清学检查等。

五、有条件的单位应开展与临床输血相关的其他项目,如:新生儿溶
血病检查、coomb’试验、血小板抗体检测、白细胞抗体检测、白细胞
HLA分型等血库:
一、红细胞血型检查:ABO血型正反定型、RhD定型。

二、血型抗体
的检测:血型抗体效价检测、不规则血型抗体筛选。

三、交叉配血试验
(盐水介质+酶、聚凝胺、抗人球蛋白试验其中一项)。

四、患者输血前检查:ALT、HBAg、抗-HCV、抗-HIV和梅毒血清学检查等。

山东省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输血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证输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
床输血技术规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设置原则
二级以上医院均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三级以上医院输血科
按一级业务科室管理。

第三条职责任务
输血科(血库)在业务院长和医院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的领
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卫生行业标准,除自身储血、自体输血业务外,不得自采自供血液,不得分离血液成分;(二)负责监督、指导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执行;(三)负责本单位
用血计划申报、血液储存、发放工作;
(四)开展鉴定血型、交叉配血、筛选抗体及输血相关的血清实验项目;(五)负责对受血者用血前的检测及监督管理;
(六)配合临床开展输血治疗,指导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节约
用血,推广成分输血、自身储血、自体输血和输血新技术,宣传现代输血
专业知识和进行技术指导,承担输血医学的教学、科研任务,逐步实现与
供血机构的信息化网络管理;
(七)及时向采供血机构反馈血液质量和服务质量等问题;(八)负
责本院输血信息统计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九)做好本院无偿献血、互助献血、病人用血宣传工作。

第四条房
屋设施
(一)房屋位置应远离污染源,环境清净、采光明亮、空气流通、水
电气供应充足的地点,并具备畅通的通讯设施;
(二)输血科(血库)房屋的使用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

二级乙等医院输血科(血库)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40m2,二级甲等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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