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上海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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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试点工作的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部分建设工程暴露出不少质量问题,尤其是住宅工程的渗漏、开裂等质量通病投诉数量比较多,这些质量问题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目前,我国对施工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实行了质量保证金制度,同时上海对住宅工程实施了物业保修金制度,这些制度在工程质量保证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仍存在一定的缺陷,在一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目前建设工程质量保证发展需要。
为建立完善建设工程的风险保障机制,提升工程的质量水平,切实维护工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率先在浦东新区保障性住房中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
二、责任分工
浦东新区建交委建管处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推进;会同监督站加强对试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按照规定履行保修义务。
浦东新区建交委住保处会住保中心等负责确定试点项目,协调试点项目开发商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协调推进项目建设中的其他问题。
浦东新区建交委房管处会物管中心负责与市房管部门沟通协调免予缴纳试点项目的物业保修金相关手续,负责办理免于交纳物业保修金的手续。
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对试点项目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核准、索赔争议的处理等及时向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申报。
三、试点工作相关规定
(一)定义:本方案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缺陷所导致的物质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
(二)本次试点项目:三林楔形绿地项目、川沙C07—15地块、川沙08-18地块、高行G03—13地块、三林01—06地块等5个项目。
(三)承保范围和期限:
1.整体或局部倒塌;
2.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
3.阳台、雨蓬、挑檐等悬挑构件和外墙面坍塌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
4.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5。
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以及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门窗、外墙面防渗漏处理工程。
以上1-4项保险期限为十年,第5项为五年。
保险期限从该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承保的保险建筑竣工备案二年后开始起算。
建设单位提出需求的,保险公司可以对以下项目以附加险的方式提供保险服务:
1。
墙面、顶棚抹灰层工程;
2。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3.装修工程(包括全装修);
4。
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
以上1至4项目的保险期限为二年。
(四)保费计算: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费计算基数为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总造价,具体承保费率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风险程度和参建主体资质、诚信情况、风险管理要求,结合市场状况,在保险合同中具体约定.保险条款及费率应当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
(五)承保模式: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承保采取共保模式,共保体牵头的保险公司必须符合: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达到50亿,近三年偿付赔付率不低于150%,风险管理能力强、机构健全、承保理赔服务优质,应当具有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承保经验.
根据2012年以来参与本市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保险公司情况,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确定本次试点的保险公司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家保险公司组成,实行三家共保模式.三家保险公司中太平
洋、平安具有共保体牵头资格。
太平洋牵头共保的项目有:三林楔形绿地项目(具体为三林楔形地块06-01、02—05、11-01、10-01四个地块)、川沙C07-15地块、川沙08-18地块等3个项目;平安牵头共保的项目有:高行G03-13地块、三林01—06地块等2个项目.
四、实施进度要求
五、推进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浦东新区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我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处室负责人任副组长,其他相关单位负责人为组员,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
各试点项目开发商和相关保险公司,应落实专人负责浦东新区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
(二)健全工作机制
建立工作例会制度,每月定期召开两次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例会,通报进展情况,协调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沟通协调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所涉部门较多,除了新区各相关部门需要协调外,还需和市住建委、市保监局等市级部门加强沟通,同时还需要与相关开发单位、保险公司等沟通协调.通过协调会、座谈会等形式,加强沟通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