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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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公布日期】2007.10.22
•【字号】闽经贸能源[2007]713号
•【施行日期】2007.10.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7〕713号)
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福煤集团:6月份以来,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煤矿企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的部署,全面开展了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并取得阶段性成效。
截至9月末,全省煤矿共有339家煤矿(含建设矿井)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累计自查各类隐患12904项,已整改12870项,整改率为99.7%。
自查重大隐患352项,已整改349项(含已整改完成的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整改率为99.1%;对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累计落实整改资金110.8万元,制定应急预案3项。
但在开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存在薄弱环节,隐患排查治理的广度和深度尚需进一步加强;二是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总体较低,大多数乡镇煤矿仍采用传统落后的安全管理手段,部分企业在治理过程中未能按照隐患整改的有关规定整改到位;三是虽然我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
条件有所提高,但是安全保障还很脆弱;四是部分建设项目存在违规现象。
为了进一步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逐步完善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解决前阶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8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以及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在10月8日安全生产视频会议上的讲话的有关精神。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通知》精神,进一步强化对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
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突出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充分发挥两个责任主体作用。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福煤集团要加强对本地区(所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组织力量深入重点矿区和重点矿井进行督促检查,检查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针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难点,组织加强安全防范,落实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的责任措施,主要领导同志要确实负起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
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全面掌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彻底排查治理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二、要继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一是要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
二是要督促前一阶段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效果不明显的煤矿重新“补课”,确保隐患排查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做到排查不留死角,重大隐患及时根治。
三是要严防瓦斯、火灾、水害、冒顶等事故,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坚决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加强技改、新建、扩建煤矿的安全监管。
四是要在认真开展隐患自查自改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数据库,加强隐患管理的各项工作,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
三、要认真做好“回头看”活动。
一是要认真梳理前一阶段排查出的隐患,对未整改的重大隐患要加大整改力度,并加强跟踪检查,确保及时整改到位。
二是要加强督促检查,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走过场,隐患严重,整改工作不积极、不认真,事故多发的煤矿列为重点检查对象,督促整改。
四、要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建立煤矿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企业要以这次专项行动为契机,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安全隐患分级监控制度,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和重大安全隐患监管监控的科学化,切实建立起长效机制。
一是进一步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和治理工作的通知》(闽煤安监监察〔2007〕20号),继续做好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定期报告制度,报告时间改为每月28日前。
二是煤矿企业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都必须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专人负责,动态跟踪监控制度,实行“一患一档”,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县级查办、市级督办制度。
五、要加强事故预报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
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体制和机制;加强应急队伍、救援物资和装备建设;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高救援能力和水平;确保抢险救援工作能够及时到位,努力减少事故损失。
存在洪水淹井隐患的煤矿,在暴雨、台风期间要立即停工撤人,不得进行井下作业。
六、要强化隐患排查信息报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报告制度。
各单位应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定期报告制度,各煤矿企业应将当月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基础表(附件1)报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其中省属煤矿报福煤集团子公司。
各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福煤集团子公司汇总后报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福煤集团,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福煤集团应于每月28日前将本月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书面(含附件1、附件2)报
送省经贸委和福建煤监局。
附件:1-2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基础表和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进度快报表(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