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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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制度模板
一、总则
1.1 为了加强我国国家秘密的保护,规范定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1.3 定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定密、科学定密、规范定密的原则,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二、定密责任人
2.1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2.2 法定定密责任人是指机关、单位正职负责人,即通常所说的一把手,对定密工作负总责。
2.3 指定定密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保密知识和业务能力,由机关、单位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指定。
三、定密权限
3.1 国家秘密的定密权限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具体权限范围由保密法律法规规定。
3.2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定密权限,不得越权定密。
3.3 定密责任人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行使定密权限,不得滥用或者不当行使。
四、定密程序
4.1 国家秘密的确定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等程序。
4.2 机关、单位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时,应当依法进行定密,并明确保密期限和保密措施。
4.3 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审核、批准等程序。
五、定密记录和文档
5.1 定密责任人应当做好定密记录,如实记载定密事项、定密权限、定密时间等信息。
5.2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家秘密文档管理制度,确保国家秘密文档的安全、完整和准确。
六、定密培训和宣传
6.1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定密培训,提高定密责任人和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和能力。
6.2 机关、单位应当积极开展保密宣传工作,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定密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七、监督和考核
7.1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定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2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定密工作考核制度,对定密责任人和涉密人员进行考核。
八、法律责任
8.1 违反本制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8.2 定密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附则
9.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9.3 机关、单位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定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