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偷税罪认定和处理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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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偷税罪认定和处理问题的探讨
文章标题:关于偷税罪认定和处理问题的探讨
偷税行为是目前经济活动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违法行为,也是税务案件处理中定性处理最多的税
识,
按照
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情
节严重的行为。
(三)正确区分一般偷税行为与偷税罪的界限
一般偷税行为与偷税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是相同的,其采取偷税的方法和手段《税收征管法》
与《刑法》作了相同的规定,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偷税的数额和情节。
偷税罪是情节严重的行为,只有偷税行为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才能作为定罪处罚。
因此,《刑法》对偷税罪的客观方面作出了量化规定,即“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这是区分偷税行为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
二、偷税行为与实际认定偷税罪数量差异的原因分析
根据
最终
大,
(二)偷税罪认定的主观故意判断问题
偷税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有纳税的义务,而采取种种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
“漏税”是由于行为人对税收规定、财务会计制度不了解,或由于疏忽大意漏报应税项目,而导致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在现行税务行政执法案件中,由于《税收征管法》对“漏税”的情况未作规定,同时《税收征管法》及《刑法》对“纳税申报不实”的规定过于含糊,导致在实际执法
中对偷税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较多考虑的是其客观方面的情况,如补缴税款的数额和不缴、少缴税款的手段等,对于是否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一般较少作出判断。
实际上,由于财务会计核算方式与税法会计规定的差异,很多情况下的补缴税款是因会计处理方式不当造成的,同时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对税收政策的了解及熟练程度等,都有可能造成纳税申报与税收政策规定不一致,这些都是典型的非故意情况。
但是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这些情况全部都归入“纳税申报不实”中,按偷税处理。
这
实上,
三、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立法,使之更加科学合理
在现代法制中,司法措施应是保证法律实施以及开展法律救济的最后手段。
但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制实践中,税务司法程序的启动却与税务执法实践中存在的大量税收违法行为不成比例,因此建议立法者充分考虑税收征管实际,确定合理的起刑点和量刑标准,对客观存在的“漏税”行为作出规定,
明确界定偷税的范围及处理办法,防止偷税罪打击面过大,造成“法不责众”的尴尬局面。
(二)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衔接
《税收征管法》和《刑法》分别对偷税及偷税罪作了明确规定,但一个税务违法案件要经过税务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等诸多部门和环节,每个部门、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程序和要求。
为提高效率,加大打击偷税罪的力度,建议加大各部门对偷税罪的重视程度,使涉税
实上,
面存在差异,对税务机关以偷税罪移送的案件,司法机关真正能够立案查处的很少。
三、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立法,使之更加科学合理
在现代法制中,司法措施应是保证法律实施以及开展法律救济的最后手段。
但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制实践中,税务司法程序的启动却与税务执法实践中存在的大量税收违法行为不成比例,因此建议立
法者充分考虑税收征管实际,确定合理的起刑点和量刑标准,对客观存在的“漏税”行为作出规定,明确界定偷税的范围及处理办法,防止偷税罪打击面过大,造成“法不责众”的尴尬局面。
(二)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衔接
《税收征管法》和《刑法》分别对偷税及偷税罪作了明确规定,但一个税务违法案件要经过税务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等诸多部门和环节,每个部门、每个环节
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