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财务监督管理确保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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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财务监督管理确保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9.12
•【字号】韶市办联[2003]43号
•【施行日期】2003.09.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财务监督管理确保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
(韶市办联[2003]43号)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搞好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国有资本从竞争性行业退出的决定》(韶市联[2002]2号)文件规定,为确保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顺利进行,现就加强国有粮食企业财务监督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保证政令畅通。

各地各部门必须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决策上来,要识大体、顾大局,增强纪律观念和责任意识,做到令行禁止,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坚决反对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行为,切实搞好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二、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证国有粮食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落实到位。

清产核资工作是这次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重要环节。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
的工作部署,严格执行《会计法》,精心组织,认真实施,保证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法性。

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失职、渎职造成单位管理混乱、“家底”不清、财产物资丢失、浪费严重的问题,要查明原因,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对于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低价变卖和转移国有资产以及贪污盗窃等问题,要按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隐瞒资产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会计资料,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三、必须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国有资本从竞争性行业退出的决定》(韶市联[2002]2号)及《韶关市直国有企业退出资产和债务处置暂行办法》、《在推进“双退出”过程中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等相关配套文件,认真搞好我市的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四、加强财务管理,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的规定,按照市的统一要求认真完成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

从2003年9月16日起,市区国有粮食企业停止一切借贷、对外租赁、对外担保及对外投资财务事项,确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需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的,应报经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一切对外借贷一律停止;市区国有粮食企业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经济合同的,必须报经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办公室审批,其他对外签订合同一律停止。

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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