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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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根据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下是一些建议和规则:
1. 代表选举:代表应通过公开、公正的选举程序产生。

每个院系、部门或组织单位应选举出适当的代表人数,确保广泛代表性。

代表人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2. 会议召开:代表大会应定期召开,一般为每年一次。

会议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召集,并在提前合理的时间内通知所有代表,确保大多数代表能够参加会议。

3. 会议议程:会议议程应提前确定并公布,代表大会应审议学校教职工人事安排、工资福利政策、教育教学改革、校园文化建设等重要事项。

代表大会还可以提出其他重要议题。

4. 表决程序:会议表决一般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保代表的自由意志。

会议表决结果应一致记录,并保存在代表大会文件中。

5. 决策机构:代表大会可以设立常委会或其他相关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并有权力监督学校管理。

6. 责任与权益:代表大会代表应行使教职工的权益,并有责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代表应积极参与学校管理,作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决策。

7. 监督和评估:学校领导应对代表大会决议认真对待,并建立相应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及时解决代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

以上是一些建议和规则,具体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会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而定,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2)
以下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共____字: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教职工的民主管理,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教职工在学校管理决策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由学校全体在职教职工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决策制定学校事务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制定、修改和解释学校章程;选举、任免学校领导和学术委员会成员;审议和批准学校的重大事项;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

第四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遵循党的领导、民主集中制、依法治校、代表表决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在全体教职工中选举产生,代表的产生要真实、公开、平等、竞争。

第六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学校章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权限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

第二章组织与代表
第七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代表和学校领导组成。

第八条学校教职工代表按照比例代表制选举,代表人数根据学校规模、职工总数和部门进行平衡分配,代表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选举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九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投票方式选出代表。

第十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任期为三年。

代表的连任和解职由代表选举产生的机关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代表在代表大会期间享有不受法律追究的特权,不能因在代表大会中发表言论和提出议案受到任何干涉、打压和迫害。

第十二条学校领导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负责筹备、组织和实施代表大会的决策。

第十三条学校领导由学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代表大会决定任免。

第十四条学校领导履行职责必须接受代表大会的监督,对代表大会负责并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决策和职权
第十五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决定学校的发展方向、任务和目标。

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批准学校的重大事项,包括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等。

第十七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任免学校领导,对学校领导的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十八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校的教研和学术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学校的教职员工管理办法和奖惩制度,保障教职工的权益。

第二十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专门的职能委员会,负责学校的各项事务,包括人事任免、财务审计、纪律监察等。

第四章会议和决议
第二十一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全体代表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由学校领导召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由学校领导确定。

第二十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形式包括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全体代表作出的决策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采用表决方式,决议案应当经过多数代表的支持方可通过。

第二十五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严格执行,学校领导有责任组织实施,不能推诿和搪塞。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领导和学校事务进行监督,有权要求学校领导向其报告工作和决策情况。

第二十七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学校领导的工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学校领导进行表决和决定罢免。

第二十八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建立健全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和制度,加强代表大会的管理和服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章程经依法修改后与本规定相冲突的部分,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争议可提交代表大会解决。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的修订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经授权的机关负责具体操作和实施。

以上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特此制定。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定人:XXXXX 日期:XXXXX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4)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治的重要组织形式,旨在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

为了有效地组织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通常会制定一些规定。

以下是关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一些常见规定:
1. 规定会议形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采取线上或线下方式召开,具体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

2. 规定召开时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常每年召开一次,具体召开时间应提前公示,并保证教职工代表有足够的时间准备。

3. 规定代表产生方式:学校教职工代表通常由各单位选举产生,选举方式可采用代表票选、无记名投票等形式。

4. 规定代表资格:学校教职工代表应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如在岗时间、工作绩效等,确保代表具备代表教职工利益的能力和资格。

5. 规定代表权力: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可以提出议案、参与决策等,同时还应规定代表的任期、连任条件等。

6. 规定议程和议事规则: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制定议程和明确议事规则,确保会议秩序井然,各项议题得以充分讨论和决策。

7. 规定监督机制: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学校各项事务进行监督,保证代表大会的决策得到有效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可能因不同学校、地区及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上仅为常见规定的一般性描述,具体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加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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