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社会福利制度运行机制对中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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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社会福利制度运行机制对中国的启示
丹麦的社会福利制度起步早,发展快,经过一百多年的努力,该制度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丹麦的社会福利制度运行机制主要包含资金和管理、家庭福利政策、失业和社会保障、医疗和残疾人保险和老年人保险五个方面。丹麦全面而高度发展的社会福利制度使得其国民充分享受到了国民经济发展的福泽。我国有必要从丹麦成功的社会福利制度中得到启示,借鉴其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得国民幸福感得到提升。
标签:丹麦;社会福利制度;启示
在2005至2009年间,“盖洛普世界民意调查”访问了来自155个国家及地区数千名受访者。在研究人员根据每国“生活如意者”所占百分比得出的排名中,丹麦名列第一,而中国香港位列81名,而大陆仅列125位。
丹麦虽然是个气候有些恶劣的国家,但是风光秀丽,适合居住。经济的发达和人口的稀少也使得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十分高。另外,丹麦有着极高水平的教育,大范围的公共和社会福利更使得人们的生活水平飙升。事实上,丹麦48.2%的宏观税负率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各成员国中最高,但这并不影响人们感到生活幸福。
作为福利制国家的典范,丹麦社会福利制度的成功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有着许多可借鉴之处。
1 资金和管理
1.1 丹麦
丹麦社会保障的特征是很少依靠雇主缴纳的税款和被保险者的直接税款,获得自主的权利仅由以前的职业来决定。丹麦社会总支出的三分之二是由国家通过税收和关税提供的,而政府将收缴的税收的40%用于社会福利,13%用于教育和科研,9%用于医疗保健,6%用于住房和环境保护,其余的大约30%用于政府其他各项行政开支:行政管理、商业发展、交通、防务、援助发展中国家等。
1.2 中国
2010年中国公共财政总收入中,税收收入比重高达88.1%。全国公共财政支出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占102%,教育支出和科学技术支出占17.6%,
医疗卫生支出占5.3%,住房保障支出和环境保护支出占5.3%,其余的约65%用于文化体育、交通运输、城乡社区事务、公共安全和国防外交等。
2 家庭福利政策
2.1 丹麦
丹麦政府高度重视儿童与家庭社会福利,丹麦社会援助法明文规定:“地方政府应该对本地区18岁以下少年儿童的成长环境实行监督管理。当少年儿童遇有困难或对所处环境不满时,地方政府必须对其父母或监护人提供建议和帮助。”
在丹麦,妇女不论是雇主还是雇员都有权利休产假(从分娩前4周开始至分娩后14周)。在此期间,孩子的父亲也可以休两周的产假。产妇产假中的后10周可以由产妇休,也可以由产妇的丈夫休,夫妻自行选择决定。在休假期间,孩子父母根据失业救济制度可以获得每日津贴,产假期间工资及其他福利费用照发。子女在未满18岁时也可以得到不同数额和种类的津贴。普通家庭津贴和各种儿童津贴领取后均不必再行纳税,全部开支由政府承担。
父母假日是丹麦又一项重要的家庭政策。政策规定,凡家中有0-8岁儿童的父母每年均可享受13-52周的假期。单亲家庭的家长假期还可延长一倍。收养子女的家庭父母必须有一方休假24周,以同孩子建立起感情。父母休假期间由地方政府给予工资补偿,最高数额达每年3.5万丹麦克朗。
2.2 中国
在中国,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2011年又将产假拟增加至14周。虽然法律做出了这样的规定,但实际实施情况却并不乐观,很多单位并没有严格执行这些政策。不仅如此,女职工产假时的工资水平也得不到保障,据扬州市总工会的专题调研的数据,女职工中只有约45.9%的职工可以拿到与正常工资基本一致的产假工资,35.6%只能拿到80%,14.9%只能拿到50%,还有1%的人拿不到工资。
我国关于男性产假还没有相关的立法,只是各省市自治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据调查,目前中国的实情是超六成已婚男士没休过产假,其中三成不知道有这一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有关家庭方面的福利制度设计上一直以减轻企业和国家的社会负担、增加家庭和个人责任为主导思想。全国妇联2010年5月15日在京发布的《我国和谐家庭建设状况问卷调查报告》显示,六成家庭认为国家支持家庭的政策力度还有待加大。调查显示,国家现行的对家庭的支持政策,56.4%的家庭认为力度还不够;8.6%的家庭认为“基本没有政策支持”,另外约有20.3%的被访者“不清楚有哪些政策跟家庭有关”。
3 失业和社会保障
3.1 丹麦
同欧洲其他国家相比,丹麦失业率一直较低,但该国却是全球失业津贴最
高的国家。丹麦法律规定,作为失业保险基金成员一年并在过去三年里工作了52周的雇员和个体经营者,都有权领取失业救济金。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时间最长为五年,前两年为每日现金补助,后三年为有权利和义务接受工作培训和教育。在2010年5月提出的财政改革方案,在过去3年里工作了52周的失业者,就能够在接下来的2年里领取相当于其过去平均收入90%的失业津贴。
3.2 中国
我国失业保险金的享受期限是根据失业职工失业前在企业的连续工作时间确定的。累计工作一年以下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累计工作一年至五年能享受十二个月,五年至十年享受十八个月,十年以上享受二十四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发放。
4 医疗和残疾人保险
4.1 丹麦
丹麦的医疗保健体系主要由初级医疗保健和医院两部分组成。丹麦居民(包括常居丹麦的外国人)凭借个人的医疗保险卡,不论其是否就业,均享受免费医疗和医院护理服务。根据欧盟2010年新颁布的欧盟国家社会保障计划,丹麦居住在欧盟其他国家的退休人员、提前退休人员及其家人将得到一张欧盟医疗保险卡。凭借该卡在其所居住国也能享受免费医疗,费用由丹麦政府承担。
丹麦对残疾人的保障也很完善。18-67岁的人如果因为生理或心理伤害丧失了至少50%的工作能力,可以申请早期养老金。需要长期护理的50-67岁的人有权利领取额外的(普通的)早期养老金。
4.2 中国
我国实施社会统筹和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体制,严格遵守“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主要取决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和部分慢性病门诊治疗的费用,统筹基金设有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一般门诊费用。医疗保险的对象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员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章第四十二条对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作了如下规定:“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然而,我国目前残疾人社会保险的总体覆盖水平较低,社会保险体系的在16岁及以上残疾人群体中,全国平均有65.8%的残疾人未参加任何的形式的社会保险,在农村地区这一比例更是高达70%。
5 老年人保险
5.1 丹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