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苍梧县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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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苍梧县城市供水价格的批
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07.22
•【字号】桂价格字[2002]313号
•【施行日期】2002.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苍梧县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桂价格字[2002]313号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苍梧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报审“苍梧县县城供水价格改革方案及实施意见”的请示》(苍价字[2002]26号)悉。
近几年,苍梧县自来水厂为了适应城市发展需要,相继投入资金对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致使企业负债增加,同时受制水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的影响,企业供水成本上升,经营出现亏损。
为了补偿供水企业合理的成本支出,增强企业还贷能力,保证供水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同时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苍梧县自来水价格,即:生活用水和行政事业用水由现行0.87元/立方米调整为1.04元/立方米;工业用水由现行0.83元/立方米调整为1.02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用水由现行1.13元/立方米调整为1.4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为2.00元/立方米。
以上价格均含0.03元/立方米的水资源费,从2002年8月水表抄见度起执行。
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出台后,取消水表底度等价外收费。
请苍梧县务必做好宣
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方案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