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通论第十三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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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三)《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1.主体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用户、消费者;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机关。 2.客体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客体即《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的产品范围。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
一、产品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一)产品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
五、《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以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各种经济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 1.产品质量责任关系 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即生产者、销售者与用户、消费者之间进行商品交易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即行政机关因执行产品质量管理职能而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发生 的经济关系。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
(三)产品质量监督机构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分工 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产品质量违法 行为,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的,应予以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查处市场管 理即流通领域中的假冒伪劣行为,需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协助的,应予以配合;对于流 通领域中发现的假冒伪劣产品,两部门都有查处的权力,但同一问题,不得重复检查、重复 处理。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二)产品缺陷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对产品缺陷的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 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缺陷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缺陷: 1.设计缺陷 2.制造缺陷 3.指示缺陷(又称告知缺陷、说明缺陷)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三)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的区别 1.引起的后果不同 2.侵害的客体不同 3.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 4.索赔的对象不同 5.赔偿的标准和范围不同 6.诉讼时效不同 7.依据法律不同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四、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 (一)产品责任 1.产品责任的概念 产品责任(Products Liability)即产品侵权责任,是指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缺陷产 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时,生产者或销售者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的发生是基于产品缺陷而不是产品瑕疵。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二、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法》中所讲的产品质量是指产品符合人们需要的内在素质与外观形态的各种 特性的综合状态。 产品质量(Product Quality)是由国家的法律、法规、质量标准等所确定的或由当事人的 合同所确定的有关产品适用、安全、外观等诸种特性的总和。产品质量既是经济的概念、技 术的概念,也是法律的概念。 产品质量具体通过以下特性表现出来
适用性
安全性
耐用性
可维修性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三、产品质量问题 有产品质量就必然会产生产品质量问题。产品质量责任的发生,以该产品是否存在质量 问题为前提条件。产品质量问题大体上可分为两类:即产品不适用与产品不安全。 (一)产品瑕疵 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符合某一性能和适用性,不符合明示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以产 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也 就是说,产品瑕疵是指产品存在除危险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 产品瑕疵的质量问题引起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是一种基于买卖合同而 产生的卖方必须向买方承担的一种合同责任。这就是说,产品瑕疵引起合同责任。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2.产品责任的特征 产品责任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产品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原则),即责任追究不以生产者或销售者有无过错 为要件,对销售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受害人是产品的直接购买人,则此时出现产品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
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一)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生产者自检
第三方检验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
(二)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产品质量标准制度与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之间 密不可分、相互关联。产品质量的优劣要以产品质量标准为依据进行检验和判别,产品质量 标准又是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重要依据。所以没有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检验、产品质量 认证、产品质量责任的确认都无法进行。 标准是指对重复性的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标准具有科学性、民主性、法制性 和权威性的特征。 产品质量标准,是指为了适应科学发展和合理组织生产的需要,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规 定的统一的技术标准。
第四节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一、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 (二)产品缺陷的民事责任
1.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责任 2.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责任
3.产品责任追究程序 4.产品责任的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
5.产品责任时效
第四节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三)产品质量纠纷争议的处理 《产品质量法》规定了因产品发生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 讼四种途径。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 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 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产品质量法》授权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对消费者就产 品质量问题的申诉“负责处理”,主要的形式为行政调解。但这种行政调解没有当然的法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
(六)产品质量抽查与召回制度
产品抽查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保证产品质量 (二)产品包装标志符合要求 (三)特殊产品包装符合要求 (四)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
第四节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一、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 (一)产品瑕疵的民事责任 产品瑕疵的民事责任又称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以下简称瑕疵责任),这里所说的担保,是 指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产品的质量做出的保证,可以分为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两类。 默示担保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生产者、销售者必须对产品的使用性能进行无条 件的担保,不以书面的形式出现,也不像明示担保那样公开地做出承诺,但自产品投入市场 之时起,这种默示的担保就依法自动产生。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 “产品”(Product)一词可以从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两个不同的范畴进行定义。从自然 属性来讲,产品是指经过人类劳动获得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劳动成果。既可以是商品,也 可以是非商品;既可以是指直接从自然界获取的各种农产品、矿产品或经过加工的手工业品、 加工工业品,甚至建筑工程等物质性物品,也可以指文学、艺术、体育、哲学和科学技术等 精神物品。 从法律属性来讲,“产品”是指经过某种程度或方式加工用于消费和使用的物品,是指 生产者、销售者能够对其质量加以控制的产品,但不包括内在质量主要取决于自然因素的产 品。
第四节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二、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 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违反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而应承 担的法律后果。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由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追究和制裁。产品 质量的行政责任只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三、产品质量的刑事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实施下列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生产、销售不符 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 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
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3.其他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
(二)产品质量监督机构的职权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具有宏观性、政策性、指导性 和组织协调性等特点。地方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包括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即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进行 查处时,可以行使以下具体执法权:即现场检查权、调查权、查阅复制权、查封扣押权、责令改 正权、责令停业整顿权、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权、警告权、没收权、罚款权、吊销营业执照权、 取消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权。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
(四)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1.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2.产品质量认证的分类 3.产品质量认证方式与认证机构 4.产品质量认证的种类 5.产品质量认证的目的和意义 6.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与产品质量认证的区别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
(五)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1.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 2.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