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规范我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行政行为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规范我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
管理行政行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1.26
•【字号】黔农发〔2018〕9号
•【施行日期】2018.0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
正文
省农委关于规范我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行政行为的通
知
黔农发〔2018〕9号
各市(州)农委,贵安新区农水局,各县(市、区)农业(农牧、农水、农村)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以下简称《种子法》)精神,切实规范我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行政行为,现就加强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各地要认真贯彻实施《种子法》,在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时,严格按照《种子法》第五章的相关规定,以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规定的申请条件受理、审核与核发许可证,开展监督检查,认真审核把关,做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各地种子管理部门需要空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可持介绍信到省农委种子管理站领取。
二、严格相关备案工作
根据《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是指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
种子生产地点不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限制,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及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确定。
种子销售活动不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限制,但种子的终端销售地应当在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或标签标注的适宜区域内。
”的规定,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认真依法做好以下备案工作:
(一)种子企业分支机构备案和种子生产备案工作
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分支机构备案和种子生产备案应当场受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办理,材料不齐或不予办理的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齐的材料或不予办理的依据。
(二)种子销售备案工作
要认真按照《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春季种子备案工作的
通知》(黔农发〔2017〕270号)要求,简化程序,严禁增设前提条件,不予备案的应书面告知其不予备案的理由,不得无故不予备案,严格依法备案,提高备案工作效率,做好种子销售备案工作。
三、加强种子市场监管
《种子法》第六章规定,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规定,农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因此,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是农业主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深化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力度,做到检打联动,部门联动,上下联动,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严肃依法查处。
2018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