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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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3.30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林)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0日
文昌市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均应实行政府采购。

具体限额标准为:
(一)货物类
单项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批量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货物。

(二)工程类
项目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项目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服务项目。

三、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碎纸机、移动存储设备、中央空调、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交换机、路由器、不间断电源、服务器、刻录机、工作站、磁盘阵列、硬件防火墙、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等),按照《文昌市财政局文昌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文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2014/2015年版)>的通知》(文财行〔2014〕87号)、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2014—2015年协议供货中标产品及价格申报采购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批,由采购人自行采购。

采购人自行完成采购后,报市财政局采购股备案。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实行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采购人自行完成采购后,报市财政局采购股备案。

四、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货物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达到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获得市财政局批准。

五、有关要求
(一)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和制度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二)采购人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根据本《目录及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含项目细化和追加预算),杜绝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行为。

采购人实施项目采购前必须先向市财政局申报,获得批准后方能进行采
购。

未申报采购计划自行采购的,会计集中管理机构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三)政府采购原则上要求购买国内产品,确需购买进口产品的,必须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规定向市财政局申报,获得批准后方能采购。

(四)政府采购要优先选择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

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本地中小企业产品。

(五)执行中如有新规定,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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