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食品管理制度(农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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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食品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户必须按要求做到证照齐全,对进来的食品必须索证,并记好台帐。

二、经营者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

三、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商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和失效,变质产品。

四、经营者销售的产品标识应具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净会含量、标准号、生产日期、
保质期,主要配料等八个要素。

五、经营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
志等质量标志。

六、市场配备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市场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销售假冒伪劣或
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经营者按市场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恶劣的停业赖顿,并清除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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