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_T837-2018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审批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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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106
A 00DB12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 837—2018
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建设项目联
合审批-审批类
Tianjin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matter operation procedures Joint project approval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 approval
2018- 11 -07发布2018- 12-01 实施
目次
前言 (ii)
i范围 (i)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项目前期阶段 (1)
5项目审批及用地许可阶段 (2)
6项肛程规划许可阶段 (3)
7项目开工许可阶段 (4)
刖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城乡建 设委员会、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规划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委员会、天津市环境保护 局、天津市水务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宏伟、吴爱民、吕卓、朱彤、冯斌、滕人瑶、封振栋、缑琳、刘向辉、田禹、史鹏、姜文洁。
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审批类
i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一审批许可操作的术语和定义、项目前期阶段、项目审批及用地许 可阶段、项目工程规划许可阶段、项目开工许可阶段、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市级、区级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一审批类许可操作,也是行政审批部门在“天津 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操作的依据。
亦可对行政相对人办理提供指导。
本标准应在“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上公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12/T 629-2016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总则
3术语和定义
DB12/T 629-201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承诺时限 commitment time
行政审批部门对外承诺办理某事项的最长时间,实际办理的时间都是在承诺办理时限以内或等于承 诺办理时限(不包括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所需时间)。
4项目前期阶段
4.1由市或区国土房管部门组织,本阶段承诺审批时限17个工作日。
4.2建设单位应办理土地前期工作。
4.3建设单位携带备齐的申请材料,到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综合窗口统一进件,综合窗口启动联合审批 第一阶段,国土房管、规划等部门或区审批局统一受理、联合审查。
4.3.1项目前期应办理事项见表1。
表1项目前期应办理事项
办理方式办理事项承诺时限市级办理部门区级办理部门
单独办理 (10个工作日)项目建议书审批10个工作日市发改委
区发改委
区审批局
并行办理选址意见书许可
5个工作日
(不包含上报政府批
准时间)
市规划局
区规划局
(7个工作日)
规划条件许可区审批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7个工作日市国土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国局 区国土分局
注: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己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4.3.2办理选址意见书许可(规划条件许可)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涉及国家安全、水务、气 象、地震、园林等一项或多项内容的,建设单位(土地整理部门)需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其中依法确需 履行审批手续的,由建设单位依法办理。
涉及到需办理的事项如下:
a)洪水影响评价许可;
b)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建设工程项目许可;
c)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d)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
e)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许可;
f)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批准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及手续等。
4.4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综合窗口推动牵头部门组织相关审批部门完成审批并发放用地预审、选址意见 书或规划条件许可等文件。
5项目审批及用地许可阶段
5.1市级由市发改委、市建委会同规划行政审批部门牵头;区级由区审批局牵头,本阶段承诺审批时 限共计15个工作日。
5.2建设单位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到联合审批窗口进入审批程序。
5.3建设单位携带备齐的申请材料,到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综合窗口统一进件,综合窗口启动联合审批 第二阶段并计时,发改委、建委、工信委、规划等部门或区审批局统一受理、联合审查。
5.3.1项目审批及用地许可应办理事项见表2。
表2项目审批及用地许可应办理项目
办理方式办理事项承诺时限市级办理部门区级办理部门
单独审批项目可行性研宄
10个工作日市发改委
区发改委
区审批局
(10个工作日)报告审批
市建委—
并行办理工程建设项目
报建备案
即办件市建委
区建委
区审批局
(5个工作日)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核发5个工作日市规划局
区规划局
区审批局
注: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政府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先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3.2以下事项由建设单位按照“一口进件,并行办理,一口出件”的方式办理,不计入本阶段时限。
5.3.2. 1建设单位开工前应办理的事项:
a)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许可、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b)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批许可;
c)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注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以及 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 进行节能审查。
建设单位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可在项目可行性研宄报告中对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 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
注2: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在环境保护部专 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网址:60.30.64.236/REG)备案。
5.3.2.3涉及到需办理的事项:
a)取水许可;
b)排污口的设置或扩大许可;
c)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许可。
5.4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综合窗口推动牵头部门组织相关审批部门完成审批,并发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报建备案表等批准文件。
建设单位同步开展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工作。
6项目工程规划许可阶段
6.1项目工程规划许可阶段由市、区规划局或区审批局牵头,本阶段承诺审批时限为32个作日。
6.2建设单位持相关图纸及报告文件到联合审批综合窗口进入审批程序。
6.3建设单位携带备齐的申请材料,到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综合窗口统一进件,综合窗口启动联合审批 第三阶段并计时,规划部门或区审批局统一受理、联合踏勘、技术交底,提出书面指导性意见(参加单 位:规划、人防、消防、建委(供热、燃气)、国土、市交通运输委、安全、气象、市容、水务(供水、排水)、电网、通信、区审批局等部门)。
6.3.1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应办理事项见表3。
表3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应办理事项
办理方式办理事项承诺时限市级办理部门区级办理部门
单独办理
修建性详细
规划许可
4个工作日市规划局
区规划局
区审批局建设工程设计
方案许可
4个工作日市规划局
区规划局
区审批局
并行办理 (10个工作日)
市发改委
区发改委
区审批局初步设计审批10个工作日市建委
市交通运输委
地名命名、更名
许可
5个工作日市规划局
区规划局
区审批局
市发改委
单独办理下达固定资产
投资计划
6个工作日市建委区审批局
市交通运输委
并行办理 (7个工作日)
核定下达预算5个工作日市财政局区财政局
建设用地批准书
核发
7个工作日(不包含
上报政府批准时
间)
市国土房管局
滨海新区规国局
区国土分局
并行办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
下室许可
5个工作日市人防办区审批局
(5个工作日)建设工程规划类
许可证核发5个工作日市规划局
区规划局
区审批局
涉及到时需办理不计入本阶段时限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核
1个工作日市公安局消防局区公安消防支队
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7个工作日内后进行备案。
6.3.2以下事项由建设单位按照“一口进件,并行办理,一口出件”的方式办理,不计入本阶段时限。
6.3.2. 1涉及到时需办理事项:
a)用水计划指标许可--临时用水;
b)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许可。
6.4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综合窗口推动牵头部门组织相关审批部门完成审批,并发放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投资计划、核定下达预算、建设用地批准书、人防、地名、工程规划许 可证等批准文件。
建设单位同步办理消防、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用水计划指标等审批。
7项目开工许可阶段
7.1项目开工许可阶段由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区审批局牵头,本阶段承诺审批时限2 或11个工作曰。
7.2建设单位持施工图审查文件及相关招标手续到联合审批窗口进入审批程序。
7.2.1施工图审查文件包括:
a)建设工程,需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由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审图;
b)公路工程,需提供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书,由市交通运输委办理。
7.2.2建设项目招标:
a)编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等文件;
b)完成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招标、中标工作,并进行合同备案。
7.3建设单位携带备齐的申请材料,到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综合窗口统一进件,综合窗口启动联合审批 第四阶段并计时,建委、交通运输委、水务局或区审批局统一受理、联合审查。
7.3.1项目开工许可应办理事项见表4。
表4项目开工许可应办理事项
办理方式办理事项承诺时限市级办理部门区级办理部门
单独或并行办理 (2或11个工作日)质量监督登记
安全措施备案
1个工作日市建委区建委
10个工作日市交通运输委区交通局
市水务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1个工作日市建委区审批局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
可1个工作日市交通运输委
区交通局
区审批局
7.4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综合窗口推动牵头部门组织相关审批部门完成办理,发放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 位同步办理给水、排水、通信等小配套手续。
7.5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期须办理的事项,不计入本阶段时限事项:
7.5.1建设单位应与市或区建委及相关单位联系给水、排水、通信、燃气、供热、供电、有线电视等 事项,并缴纳小配套费。
7.5.2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完成以下事项:
a)建设工程完成粧基施工并通过验收;
b)房屋面积预测算,出具测绘成果报告;
c)物业管理招标;
d)前期物业管理备案。
7.5.3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应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