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案件有哪些常见的问题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离婚案件有哪些常见的问题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关于离婚案件有哪些常见的问题有哪些?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关于离婚案件有哪些常见的问题
1、⼥⽅当事⼈诉讼能⼒较低。

特别是在乡村,较之男性,⼥性的⽂化层次普遍偏低,⼤多数⼥性习惯于将纠纷提交法院,认为有法院作主就⾏了。

法律知识的缺乏使得她们不懂如何运⽤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所举证据不⾜,难以实现其诉讼⽬的。

有些⼥性当事⼈庭审时质证、辩论能⼒差,不知如何反驳对⽅,发⾔往往偏离焦点,过分纠缠细枝末节,表达不清。

2、当事⼈取证困难。

由于离婚诉讼主要是⼈⾝关系,尤其是事关感情,隐秘性较⼤,只有当事⼈本⼈最清楚。

即使有知情⼈,⼤多与双⽅都有⼀定关系,往往碍于情⾯不愿作证或有利害关系证明⼒较弱,这使得法官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难以把握;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也因民间借贷合同的不规范⽽导致举证困难。

特别是向⾃⼰亲友借债,往往由于⽆任何形式,债权⼈的证⾔因利害关系难以认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六条情形⽽导致离婚的,由于⼥性⾃⾝的⽣理差异,更容易遭受婚姻家庭内部侵害,但举证却困难重重。

像重婚、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等过错⾏为,因其具有很⼤隐蔽性,当事⼈采取偷拍、偷录⽅式取证的,合法性得不到认可⼜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使得⼤部分当事⼈⽆法完成举证责任,损害赔偿的请求难以得到⽀持。

3、夫妇共同财产分割渐成焦点。

多数离婚诉讼当事⼈对离婚⽆异议,却为了财产分割争论不休,互不让步。

当事⼈为了使⾃⼰利益最⼤化,不惜采取⼀切⼿段,转移、隐匿共同财产、虚报债务,加之这些证据难以调查,有些根本⽆法查明,难辨真伪,使得法官对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给公正审理带来困难。

4、离异家庭“问题孩⼦”成为社会难题。

由于离婚后,有些抚养⽅忙于组建新的家庭,对前⼀次婚姻所⽣⼦⼥不尽抚养义务或怠于抚养,或双⽅均不尽义务,将孩⼦丢给年迈的爷爷奶奶,使这些⼉童缺乏⽗母的亲情呵护,疏于管教,脆弱的⼼灵过早的蒙受阴影,⼀定程度上造成单亲家庭的孩⼦在⼼理、思想、家庭教育及保护等⽅⾯出现断层和缺位,较易引发犯罪及受到不法侵害。

法院审理好离婚案件的对策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如果当事⼈因婚姻家庭纠纷问题发⽣纠纷不能得到公正和妥善的处理,其后果不仅仅是婚姻的破裂,家庭的解体,⽽且会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种忧患。

那么,法院应该如何审理好离婚案件呢?店铺婚姻法编辑认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注意以下⼏点:
1、加强对离婚案件当事⼈的诉讼引导。

第⼀、针对离婚案件当事⼈诉讼能⼒差异⼤,经济地位不平衡,收集证据难,社会影响⼤的特殊性,诉讼过程中加强对当事⼈的诉讼引导显得尤为重要。

法院要强化庭前指导,做好释明⼯作,提⾼当事⼈举证能⼒,了解举证责任分配,知晓举证不利的后果,并在庭审中适当指导当事⼈围绕焦点举证、质证、辩论。

第⼆、家庭暴⼒案件中,积极推⾏证⼈作证制度。

在涉及保护妇⼥权益的家庭暴⼒案件中,案件的知情⼈由于种种原因⼤多不愿意出庭为⼥⽅作证,使受害妇⼥合法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法官针对证⼈不愿作证的不同情况,分析证⼈的基本⼼态,作必要的宣传教育⼯作,消除其思想顾虑,同时落实证⼈作证的补偿措施,使证⼈能够出庭为受害妇⼥作证。

对于涉及案件主要事实的主要证⼈经作⼯作后仍不到庭作证的,如长期与案件当事⼈相处的邻居、亲朋好友,他们对男⽅是否对妇⼥实施家庭暴⼒⽐较了解,但因为顾虑到邻居关系或亲朋关系,不愿出庭作证。

法院依职权进⾏调查,取得证⾔,再交由当事⼈质证。

2、尽⼒保护妇⼥在诉讼中的权利。

⾸先,坚持当事⼈举证与法院查证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妇⼥权益的实现。

妇⼥对男⽅财产不清楚,对于其不能提供的证据,只要其提供证据线索,即认为已举证,具体证据由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进⾏调查取证。

然后再由双⽅进⾏质证,根据质证情况,按照照顾妇⼥利益的原则予以判决。

其次,在离婚案件中,充分考虑妇⼥对家庭的隐性贡献,给予妇⼥适当的补偿。

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向妇⼥释明,妇⼥因其对家庭的隐性贡献,有权要求男⽅给予适当补偿,并⽀持妇⼥的这⼀主张。

妇⼥在家庭⽣活中的付出是⽆法⽤货币来衡量的,在离婚时,应当充分肯定⼥性对家庭的情感付出,由男⽅给予妇⼥适当的补偿。

3、强化庭前指导,建⽴多元化调处化解婚姻纠纷的机制。

⾸先,在受理案件时⽤通俗易懂的语⾔明确告知举证责任及举证范围,使当事⼈了解“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以及举不出证据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院向其明确列举离婚案件当事⼈应在哪⼏⽅⾯提供证据,如要求当事⼈提供婚前感情基础⽅⾯的证据、婚后相处情况的证据、婚姻现状及感情是否破裂的证据、财产及债权、债务⽅⾯的证
据、⼦⼥抚养能⼒⽅⾯的证据及其他有关证据。

并告知当事⼈对⾃⼰⽆⼒提供的⼀些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其次,在强化诉讼调解的同时,针对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当事⼈和案件特点,⼴开调解渠道,如邀请当事⼈共同尊重的、在家庭成员中资历较深、威信较⾼的亲属参与调解,邀请当事⼈所在单位的领导或妇联等基层组织、当事⼈所住社区的办公⼈员或邻居协助调解,邀请当事⼈的⼦⼥到场做⼯作参与调解,邀请⼈民调解委员会和基层组织、乡镇司法所积极参与分析产⽣纠纷的原因,耐⼼做夫妻双⽅的思想⼯作,帮助双⽅明⽩彼此间⾯临的差异和改进沟通⽅式,⿎励夫妇双⽅努⼒维系婚姻,发挥家庭功能,减少婚姻中的冲突,即便通过调解双⽅仍不合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将离婚的负⾯影响降到最低程度,有效避免夫妻双⽅⽭盾越来越⼤、裂痕越来越深,也能够取得第⼀⼿资料。

4、强⼤对离婚案件的调解⼯作。

利⽤调解前置程序,理清双⽅的婚姻状况及争执焦点。

最⾼⼈民法院出台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司法解释,将婚姻纠纷列⼊调解前置程序的框架,这样便于法官及时了解双⽅当事⼈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涉诉原因,是否有调解和好的希望,做到⼼中有数“对症施药”。

对夫妻感情较好的,只因⼀时冲动草率引诉的,可采⽤“冷处理”的⽅式;对双⽅因误解或误会引起的离婚,帮助双⽅消除误会;对婚姻感情确以破裂,在调和⼯作未果的情形下,应及时开庭依法妥善化解婚姻纠纷。

5、完善⽴法,正确适⽤法律。

制定的相应条款,以便给审理离婚案件出现的新问题提供依据。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和运⽤⾃由⼼证,依法保护⽆过错⽅,严肃追究“过错⽅”,加⼤对过错⽅的惩罚⼒度,从⽽确保离婚案件的公正审判。

以上就是对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及对策的介绍。

总的来说,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要加⼤调解⼒度,审判中应贯彻和体现“能调则调,多调少判”原则,努⼒树⽴全案调解的观念,对每个离婚案件均着重调解,决不放弃,促成双⽅和解。

加强对当事⼈的说教⼯作,给当事⼈解释法律,阐明离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促使案件调解成功。

不论是调解解除婚姻关系,还是调解维持婚姻关系,都能够使当事⼈之间的⽭盾得到缓和,从⽽促进了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民法典》第⼀千零七⼗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离婚协议,并亲⾃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愿离婚的意思表⽰和对⼦⼥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致的意见。

如果希望能够⽤法律维权,建议你可以进⾏店铺在线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会为你解答问题,及时合法的保护你的权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