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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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的连续是指第一次作背书的人应当是该汇票受款人, 其后各项背书的背书人均应为前一次背书被背书人依次衔接直 至最后的执票人,一环扣一环没有间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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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背书人与被背书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票据法的原理,凡是在票据上签名的人都是票据的债务人,
都要对票据负责,因此,背书人在汇票上签名背书他就成为该 汇票的债务人。背书人的责任(英国):
4、必须载明付款人的姓名 5、汇票的受款人
英美法认为汇票上可以指定受款人,也可以不指定受款人,而仅填写 “付给持有人”字样,这种汇票称为无记名汇票。
6、汇票的出票日期及地点 日内瓦公约规定,汇票应当记载出票日期及地点,否则不得认为有效, 但有一个例外,如果汇票上没有载明出票地点,则以出票人姓名旁的地 点为出票地点。
7、汇票的到期日 8、汇票的付款地点 9、必须由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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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汇票的背书
(一)背书的概念 (二)背书的方式 (三)背书的种类 (四)背书的连续性 (五)背书人与被背书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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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书的概念
背书指执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并把它交给对方的行为。 在汇票背面签名的人称为背书人,接受经过背书的汇票的 人称为被背书人。 各国法律都规定,无记名汇票可以自由转让,记名汇票和 指示汇票都必须以背书方式进行转让。
(1)限制转让的背书 (2)限制背书人责任的背书 背书人为了限制自己的 责任,往往在背书时加注“免予追索”的文句,这种 句可以起到使背书人免除其由于在汇票上签名背书而 产生的责任的作用,如日后汇票遭到拒付,执票人在 前手追索时,就不能向该背书人追索而只能越过他而 向其他背书人或出票人追索。
(3)附有条件的背书 日内瓦公约规定,凡背书时加 条件的视为无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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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票的特征: 1、汇票是一种委托他人付款的证券 2、汇票是一种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3、汇票的金额必须确定 4、汇票必须于见票时或规定的到期日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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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汇票的出票
汇票的流通使用要经过出票、背书、提示、承兑、付 款等程序。 出票是指将格式完备的汇票交付个受款人的行为。包 括:
1)由出票人制作汇票并在其上签名 2)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 如果出票人仅制成了汇票而未把它交给受款人不能完 成出票行为,因为出票人还可以将手中的票据注销作 废,因此,只有当出票人把票据交给受款人时,出票 行为才告完成。 汇票是一种要是证券,汇票上必须注明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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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转让背书 是指背书人作背书的目的不是为了转让票据上的权利,而是另 有用意,常见的非转让背书有: (1)委托取款背书:背书人在背书时注明其背书的目的只是 委托被背书人代为取款,而不是转让汇票的所有权。 (2)设质背书:制以设定质权为目的所作出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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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背书的连续性
背书的连续就是执票人对汇票享有权利的证据,只要背书 是连续的,支票人毋须出具其他任何证明,即可当然行使汇票 上的权利而汇票的债务人应当然地向其付款而毋须向其索取其 他证明后向其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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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是一种要式证券,汇票上必须注明如下内容
1、标明汇票字样 2、汇票必须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如果在汇票上规定受款人必须完成某 种行为或履行某 义务后支付人才予以付款,则该汇票因为附加了条件 而不起汇票的作用。
3、汇票上所载明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如果汇票上的金额以文字和数码来记载,而二者金额不符时,按照日内 瓦公约的规定,应以文字记载的金额为准,如果汇票金额以文字或数码 记载在一次以上而先后不符时,则应以较小的数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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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背书的种类
依背书人作出背书时的意图,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转让背书 2、有特殊记载的背书 3、非转让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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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背书 转让背书指可以转让汇票上的权利,目的所作的背
书其受让可取得该汇票的所有权,除执票人在背书时 另有记载外,通常的背书多属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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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特殊记载的背书
指执票人在背书时,除签名外还附加了某种特殊文句, 借以限制自身的责任,限制汇票的再度转让或加附其 他条件等,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人承兑或付款;也可以再以背书将汇票转让给其他受让人,当
汇票遭到拒绝承兑或付款时,受背书人有权利向一切前手背书
人以及包括出票人在内的一切曾经在汇票上签名的人进行追索,
必要时还可以对他们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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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汇票的提示
提示是指执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兑或支付的行为。 提示可以分为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两种。 远期汇票都应先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然后再于到期日作付款 提示,特别是见票后定期付款的远期汇票更须及时向付款人作 承兑提示,以便从承兑之日起计算付款的到期日,即使是出票 日后定期付款的汇票,通常也要向付款人提示,以便确定其付 款义务,因为付款人只有在其承兑汇票之后,才成为该汇票的 主债务人,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承兑提示或是付款提示都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或按票据上 的记载办理。日内瓦公约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在 出票日起一年内为承兑提示,见票即付的汇票应于出票后一年 内为付款人提示,出票人得将该期限延长或缩短,背书人亦可 将该期限缩短,但不能延长。
(1)保证该汇票在提示时将会获得承兑和付款,如果遭列拒付, 背书人应对执票人或被迫对汇票付了款的任何其他背书人予以 补偿。
(2)对正当执票人不得否认出票人及一切前手背书人的签名的 真实性。
(3)对其直接的或后来的受背书人不得否认该汇票在其背书时 具有效力的,并且不得否认他对该汇票享有正当可以用自己的名义要求付款
国际商法
汇票
一、汇票的定义 二、汇票的特征 三、汇票的出票 四、汇票的背书 五、汇票的提示 六、汇票的承兑 七、汇票的保证 八、汇票的付款 九、汇票的拒付 十、汇票的追索权 十一、日内瓦公约关于伪造签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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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票的定义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名出具的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于 规定的日期或于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内向特定人或凭 特定人的指示或向持票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 的书面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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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背书的方式
背书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记名背书 (又称为完全背书或特别背书) 执票人在背书时,在汇票背面写上被背书人 的姓名、商号并签上自己的名字,然后将汇 票交付给被背书人,汇票的转让即告完成。 2、空白背书 空白背书又称无记名背书或略 式背书,仅在汇票上背书签上自己的名字, 而不填写被背书人的姓名或商号名称,经空 白背书后的汇票不仅凭交付而转让,其结果 同来人式汇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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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背书人与被背书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票据法的原理,凡是在票据上签名的人都是票据的债务人,
都要对票据负责,因此,背书人在汇票上签名背书他就成为该 汇票的债务人。背书人的责任(英国):
4、必须载明付款人的姓名 5、汇票的受款人
英美法认为汇票上可以指定受款人,也可以不指定受款人,而仅填写 “付给持有人”字样,这种汇票称为无记名汇票。
6、汇票的出票日期及地点 日内瓦公约规定,汇票应当记载出票日期及地点,否则不得认为有效, 但有一个例外,如果汇票上没有载明出票地点,则以出票人姓名旁的地 点为出票地点。
7、汇票的到期日 8、汇票的付款地点 9、必须由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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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汇票的背书
(一)背书的概念 (二)背书的方式 (三)背书的种类 (四)背书的连续性 (五)背书人与被背书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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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书的概念
背书指执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并把它交给对方的行为。 在汇票背面签名的人称为背书人,接受经过背书的汇票的 人称为被背书人。 各国法律都规定,无记名汇票可以自由转让,记名汇票和 指示汇票都必须以背书方式进行转让。
(1)限制转让的背书 (2)限制背书人责任的背书 背书人为了限制自己的 责任,往往在背书时加注“免予追索”的文句,这种 句可以起到使背书人免除其由于在汇票上签名背书而 产生的责任的作用,如日后汇票遭到拒付,执票人在 前手追索时,就不能向该背书人追索而只能越过他而 向其他背书人或出票人追索。
(3)附有条件的背书 日内瓦公约规定,凡背书时加 条件的视为无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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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票的特征: 1、汇票是一种委托他人付款的证券 2、汇票是一种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3、汇票的金额必须确定 4、汇票必须于见票时或规定的到期日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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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汇票的出票
汇票的流通使用要经过出票、背书、提示、承兑、付 款等程序。 出票是指将格式完备的汇票交付个受款人的行为。包 括:
1)由出票人制作汇票并在其上签名 2)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 如果出票人仅制成了汇票而未把它交给受款人不能完 成出票行为,因为出票人还可以将手中的票据注销作 废,因此,只有当出票人把票据交给受款人时,出票 行为才告完成。 汇票是一种要是证券,汇票上必须注明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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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转让背书 是指背书人作背书的目的不是为了转让票据上的权利,而是另 有用意,常见的非转让背书有: (1)委托取款背书:背书人在背书时注明其背书的目的只是 委托被背书人代为取款,而不是转让汇票的所有权。 (2)设质背书:制以设定质权为目的所作出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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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背书的连续性
背书的连续就是执票人对汇票享有权利的证据,只要背书 是连续的,支票人毋须出具其他任何证明,即可当然行使汇票 上的权利而汇票的债务人应当然地向其付款而毋须向其索取其 他证明后向其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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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是一种要式证券,汇票上必须注明如下内容
1、标明汇票字样 2、汇票必须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如果在汇票上规定受款人必须完成某 种行为或履行某 义务后支付人才予以付款,则该汇票因为附加了条件 而不起汇票的作用。
3、汇票上所载明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如果汇票上的金额以文字和数码来记载,而二者金额不符时,按照日内 瓦公约的规定,应以文字记载的金额为准,如果汇票金额以文字或数码 记载在一次以上而先后不符时,则应以较小的数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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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背书的种类
依背书人作出背书时的意图,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转让背书 2、有特殊记载的背书 3、非转让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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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背书 转让背书指可以转让汇票上的权利,目的所作的背
书其受让可取得该汇票的所有权,除执票人在背书时 另有记载外,通常的背书多属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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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特殊记载的背书
指执票人在背书时,除签名外还附加了某种特殊文句, 借以限制自身的责任,限制汇票的再度转让或加附其 他条件等,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人承兑或付款;也可以再以背书将汇票转让给其他受让人,当
汇票遭到拒绝承兑或付款时,受背书人有权利向一切前手背书
人以及包括出票人在内的一切曾经在汇票上签名的人进行追索,
必要时还可以对他们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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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汇票的提示
提示是指执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兑或支付的行为。 提示可以分为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两种。 远期汇票都应先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然后再于到期日作付款 提示,特别是见票后定期付款的远期汇票更须及时向付款人作 承兑提示,以便从承兑之日起计算付款的到期日,即使是出票 日后定期付款的汇票,通常也要向付款人提示,以便确定其付 款义务,因为付款人只有在其承兑汇票之后,才成为该汇票的 主债务人,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承兑提示或是付款提示都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或按票据上 的记载办理。日内瓦公约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在 出票日起一年内为承兑提示,见票即付的汇票应于出票后一年 内为付款人提示,出票人得将该期限延长或缩短,背书人亦可 将该期限缩短,但不能延长。
(1)保证该汇票在提示时将会获得承兑和付款,如果遭列拒付, 背书人应对执票人或被迫对汇票付了款的任何其他背书人予以 补偿。
(2)对正当执票人不得否认出票人及一切前手背书人的签名的 真实性。
(3)对其直接的或后来的受背书人不得否认该汇票在其背书时 具有效力的,并且不得否认他对该汇票享有正当可以用自己的名义要求付款
国际商法
汇票
一、汇票的定义 二、汇票的特征 三、汇票的出票 四、汇票的背书 五、汇票的提示 六、汇票的承兑 七、汇票的保证 八、汇票的付款 九、汇票的拒付 十、汇票的追索权 十一、日内瓦公约关于伪造签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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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票的定义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名出具的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于 规定的日期或于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内向特定人或凭 特定人的指示或向持票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 的书面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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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背书的方式
背书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记名背书 (又称为完全背书或特别背书) 执票人在背书时,在汇票背面写上被背书人 的姓名、商号并签上自己的名字,然后将汇 票交付给被背书人,汇票的转让即告完成。 2、空白背书 空白背书又称无记名背书或略 式背书,仅在汇票上背书签上自己的名字, 而不填写被背书人的姓名或商号名称,经空 白背书后的汇票不仅凭交付而转让,其结果 同来人式汇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