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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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的法律规定
个人合伙协议范本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一条合伙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合伙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___(姓名)以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元。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_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

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

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

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适用于规模小的合伙企业。

)
(二)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5.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个人合伙法律知识汇编
1.什么是个人合伙?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自然人联合经营体。

(1)个人合伙须具备两个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仅限于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个人合伙须具备合伙意思,即合伙协议:
A.书面合伙协议;
B.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口头合伙协议。

(3)个人合伙的合伙人须合伙出资,合伙出资可以是资金、实物、技术等。

(4)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应当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提示】
个人合伙的本质是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联合经营体,即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

①个人合伙较显著特征是全体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个人合伙适用《民法通则》及《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民通意见”)规定:
A.成立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同时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B.不成立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不受《合伙企业法》约束。

2.如何认定个人合伙?
(1)欠缺书面合伙协议个人合伙的认定:
《民通意见》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因此,欠缺书面合伙协议个人合伙的认定条件有两个:
A.具备合伙的实质要件;
B.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存在。

(2)欠缺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形式要件的个人合伙认定条件:合伙投资和约定盈余分配。

A.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视为合伙人。

B.公民按照协议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
伙人。

【提示】
①书面合伙协议是认定个人合伙的首要条件:
A.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可以是经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口头合伙协议;
B.没有书面和口头协议,也可以是合伙盈余分配约定。

②提供资金、实物或技术性劳务,并约定参与盈余分配,是认定合伙的主要条件。

③是否参加合伙经营、劳动是个人合伙的次要条件,并非个人合伙必备条件。

3.什么是个人合伙协议?
个人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和达到共同经济目的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1)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2)口头合伙协议: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提示】
①书面合伙协议是区分个人合伙和民间借贷的较关键证据,当事人务必注意签订并保留书面合伙协议。

②口头合伙协议在司法实践中受到严格限制,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

4.个人合伙是否须工商登记?
《民法通则》第33条规定,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因此,个人合伙是否起字号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愿,而起字号的个人合伙需要依法经核准登记(一般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不起字号的个人合伙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

但是,起字号并经工商登记的个人合伙一定要有书面合伙协议。

【提示】
①工商登记不是个人合伙强制性规定;
②工商登记也不是个人合伙的成立要件。

5.个人合伙财产如何管理?
《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个人合伙财产来源包括合伙投入财产和合伙经营积累财产两个方面:
(1)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2)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个人合伙财产的管理规则为:
(1)有约定按照约定管理;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合伙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即共同管理。

【提示】
合伙组织不是合伙财产所有权人,不独立享有合伙财产所有权;合伙财产由个合伙人共同享有共用权和共有权。

①合伙投入财产归各个合伙人各自所有,只不过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在合伙人之间形成合伙财产的共用关系;
②合伙经营积累财产只能由各合伙人共同享有共有权;
③合伙财产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

6.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关系?
《民法通则》第32条第二款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105条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关系,取决于合伙人之间是否有明确约定:
(1)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
(2)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按份共有。

(3)按份共有的财产份额确定:
A.按照约定份额享有;
B.没有约定份额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
C.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提示】
①合伙投入财产为合伙人各自所有。

②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有可能是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无约定时为按份共有。

③按份共有的份额确定规则分别为:按照约定份额→出资份额→等额。

7.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使用和处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如何处理?
《物权法》第96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98条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使用和处分按照以下规则:
(1)有约定按照约定办理;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A.各合伙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B.处分共有的合伙财产以及对合伙财产作重大修缮的:
①合伙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合伙人同意;
②合伙财产是共同共有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提示】
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使用、处分规则:①按照约定→②各合伙人都有管理权利义务→③处分、重大修缮:经占分按份共有份额2/3以上合伙人同意/共同共有全体合伙人同意。

8.个人合伙经营活动如何管理?
个人合伙经营活动包括合伙经营决策、合伙经营事务执行、合伙经营监督、合伙经营结果承担等四个方面。

(1)合伙经营决策权:个人合伙以合伙人有合伙经营活动的共同决定权为原则,但不排除按照多数合伙人或多数份额原则行使合伙共同意志。

(2)合伙经营事务执行权: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由全体合伙人委托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执行、或者由全体合伙人推举负责人执行。

(3)合伙经营监督权: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行使或分别行使。

(4)合伙经营结果承担:合伙负责人和其他合伙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提示】
①合伙负责人是指由全体合伙人推举产生的对外代表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对内组织经营管理的合伙人。

②合伙负责人执行合伙的经营决策所产生的经营亏损、意外损失和所欠债务等民事义务和责任:
A.对外均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B.对内如果能够证明是由合伙负责人超越合伙的经营决策所引起的,由合伙负责人个人承担责任。

9.合伙人能否转让其个人合伙份额?
《物权法》第101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1)共同共有财产的合伙人,因没有具体份额,不能转让其个人合伙份额。

(2)按份共有财产的合伙人:
A.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B.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提示】
民法通则及其意见没有规定个人合伙的份额转让。

10.什么是入伙?
入伙即个人合伙的加入,是指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

(1)书面协议有约定的,入伙按照协议处理;
(2)没有书面协议或者书面协议未约定的:
A.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应当并修改合伙协议;
B.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提示】
①入伙是指在合伙经营期间,原合伙人以外的人申请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入伙以书面协议同意或者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为生效要件,否则入伙不生效。

②新入伙人对入伙后新产生的合伙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③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新入伙人是否应当承担入伙前既存合伙债务。

新合伙人是在明知合伙债务存在的情况下自愿加入合伙组织,应当认定为其自愿承担偿还原合伙债务的行为,依法对入伙前既存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1.什么是退伙?
退伙即个人合伙的退出,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经营的行为。

(1)退伙应当允许:
A.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
B.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

C.因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退伙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A.退伙人对合伙内部承担约定分担或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按份责任:合伙经营期间发生
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B.退伙人对既存合伙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提示】退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仅限于其参加合伙期间既存的全部合伙债务;对于其退伙后新产生的合伙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3)退伙财产分割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

【提示】参考《物权法》第100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提示】
①退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原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从而丧失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②退伙坚持退伙自由、退伙不免除连带责任原则。

③退伙时入伙原物坚持实物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原则。

12.哪些情形可以退伙?
民法通则及其意见没有规定何种情形合伙人可以退伙,只是规定退伙应当允许的原则。

《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退伙规则如下:
(1)合伙人有约定不得退伙的:
A.应当按照约定不得退伙;
B.但合伙人有重大理由需要退伙的,可以请求退伙。

(2)合伙人没有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A.如果是按份共有合伙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退伙;
B.如果是共同共有合伙人,在合伙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退伙。

(3)因退伙对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提示】
退伙原因包括自愿退伙、自然退伙和开除退伙三种情况。

13.个人合伙终止时,合伙财产如何处理?
(1)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
(2)没有书面协议:
A.协商处理;
B.协商不成的:
①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
②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提示】参考《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
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
民法通则及其意见没有规定哪些情形个人合伙可以终止(合伙终止的情形可以参照第10条“哪些情形可以退伙?”);只是规定合伙财产处理按照多数人意见(出资额相等)、出资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出资额不等)处理。

14.个人合伙的合伙债务,合伙人内部如何承担?
(1)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内应按照以下规则承担或者分担:
A.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
B.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C.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2)合伙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A.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
B.合伙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C.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其家庭成员生活的:应当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提示】
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15.什么是个人合伙的连带责任?
个人合伙较显著的特征是,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

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
①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限合伙等),合伙人对外一律承担合伙债务连带责任。

②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16.合伙人既有合伙债务又有个人债务时,应当如何偿还债务?
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合伙人既有合伙债务又有个人债务时应当如何偿还债务。

(1)根据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对外以自己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无力清偿时,首先应当由其他合伙人代偿;代偿后代偿人取得追偿权,合伙债务转化为个人债务,与其他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享有同等权利。

(2)根据个人合伙联合体的特征,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应当首先用其本人的家庭财产承担;家庭财产不足清偿时才能用其合伙财产偿还,其他合伙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
合伙债务和个人债务并存的处理规则:
①合伙债务优先由合伙财产清偿、合伙人连带代偿;补足部分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
②个人债务优先以个人财产清偿,补足部分以合伙财产份额清偿。

17.单个合伙人能否单独对外主张个人合伙的债权?
《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1)合伙协议约定各合伙人对个人合伙的债权享有连带权利,各合伙人可以对外主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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