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级八类生态环境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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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级八类生态环境标准体系
环境保护标准是对环境保护领域中,各种需要规范的事物的技术属性所作的规定。

1973年,《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编制出台,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项环境保护标准。

经过近四十年的发展和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标准已形成了“两级五类”的完整体系。

所谓“两级”指的是国家级环境保护标准和地方级环境保护标准。

“五类”指以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和环境监测规范等3类标准为核心,包含环境基础标准与标准制修订规范、管理规范类环境保护标准两类标准在内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从数量上看,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国累计发布的环境保护标准达1486项,现行1352项。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标准处处长裴晓菲告诉记者,“十一五”期间,我国共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502项,平均每年发布超过100项,增长速度前所未有。

“十二五”期间,在保持适度增长的同时,将重点完善环保标准体系,实现标准的制修订、培训、评估全过程管理。

从涵盖的领域及涉及的行业来看,裴晓菲认为,“目前我国的环保标准已经基本实现了领域及行业全覆盖。

”水、空气、土壤、声与振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生态、核与电磁辐射等环境保护领域以及造纸、制药、
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火电、机动车、施工机械等行业都已囊括到了环境保护标准范围之内。

“当然,我国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并非尽善尽美,”裴晓菲坦言,“例如,生态类的环保标准就是一个短板。

”标准的制定通常需要参考与其相对应的上位法,并在使用过程中与上位法互相结合,发挥应有的法律拘束力。

以《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例,《环境保护法》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对火电厂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提出了管理要求,根据规定,标准设定了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超标排放即为违法,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但在生态方面,我国的上位法还不够完善,因此生态领域的环保标准在缺少重要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仅数量有限,作用也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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