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操作销售货物并替购买方代垫了的运输费用需要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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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操作销售货物并替购买方代垫了的运
输费用需要哪些条件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
外费用, 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其中第(二)项规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实务操作建议, 满足以下条件:
1.承运部门需要购买方签订运输合同, 或者承运部门、购买方及销售方签订运输合同, 合同明确运输关系是“承运部门和购买方”;
2.运输合同需要明确:资金流
3.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4.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