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规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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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规基本知识

一关于农业法

1.农业法的概念

广义的农业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农业经济主体行为和调控农业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狭义的农业法即农业法典,即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对农业领域中的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进行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双层经营体制:集体统一经营、农民承包经营。

3.农业法的基本原则

1)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将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首位。

2)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3)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利益。

4)“科教兴农”原则。

5)农业可持续发展原则。

4.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概念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是对农业生产过程的决策以及组织这些决策实施的基本组织制度和形式,包括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生产经营主体和经营形式。

5.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农民或者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二农村土地承包法

1.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2.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应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

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2)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3)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适用范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这一规定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它规范和调整的是农村土地。但并不是全部农村土地。二是这些土地的用途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对耕地、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种植特殊林木的林地,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期还可以延长。作出这种区分,主要是考虑不同性质土地的投资收益期限差别较大。

5.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1)使用承包地的权利;2)生产经营自主权;3)产品处置权;4)收益权;

5)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

6)国家、集体建设征用、占用承包地,应给集体和承包方相应的补偿。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6.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规定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规定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和形式

概念:是指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将其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的部分或者全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于第三人的行为。

形式:转包、出租、互换、转让

8.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内容

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9.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与出租

转包:是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与

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由受让方对承包方承担约定的义务,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出租:是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第三人,由第三人作为受让方对承包方承担约定的义务,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10.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与转让

互换:是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转让:是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

11.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入股:指承包方之间为了发展农业经济自愿结合起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主要从事农业合作性生产,扩大经营,以入股的股份作为分红的依据,但各承包户的承包关系不变。即使经营状况不好,农户仍然可以自己经营承包地,保障生活。

不允许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兴办工商企业。

12.其他方式的承包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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