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保监局关于实施《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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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保监局关于实施《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
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7.08.30
•【字号】陕保监发[2007]68号
•【施行日期】2007.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陕西保监局关于实施《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

(陕保监发〔2007〕68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中国保监会已于2007年6月22日以保监会令的形式对外发布了《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决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保险许可证种类
《办法》规定保险许可证有九种类型: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

除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由保监会机构负责管理外,陕西保监局负责管理的保险许可证种类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营销服
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和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

(二)保险许可证的送达
陕西保监局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许可证的送达和更换。

陕西保监局将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起10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与保险许可证同时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

若无法联系到行政许可申请人,可公告送达。

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自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公告送达之日起2个月内,向陕西保监局领取保险许可证。

逾期不领取的,行政许可决定和保险许可证自动失效。

(三)保险许可证的变更
保险许可证记载事项的内容应当与行政许可决定文件的内容保持一致,保险许可证记载下列内容:
(1)机构名称;
(2)机构编码;
(3)机构住所;
(4)机构业务范围;
(5)机构地域范围;
(6)行政许可决定日期;
(7)颁发许可证日期;
(8)发证机关。

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须经陕西保监局批准的,保险类机构应当自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月内向陕西保监局领取新保险许可证;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不需要陕西保监局批准的,保险类机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向陕西保
监局书面报告后领取新保险许可证。

二、保险许可证公告
向社会公告保险许可证是保险许可证管理的重要内容,为了配合《办法》的实施,自2007年9月1日起在全省各保险类机构执行《办法》中有关保险许可证公告的规定,保险许可证公告工作由陕西保监局负责管理。

(一)公告事项
根据《办法》,发生下列情况需进行公告:
1、新设立保险类机构收到保险许可证。

2、已设立保险类机构保险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换发新保险许可证。

3、已设立保险类机构保险许可证遗失。

(二)公告内容
1、2007年9月30日前,各保险公司应将现有行政许可证的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告,具体包括如下内容:保险机构名称、保险类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保险机构的住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见附件1)。

2、2007年9月1日后,保险类机构收到和换发保险许可证应公告下列内容:保险许可证记载事项、保险类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保险类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保险类机构的住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见附件2)。

3、遗失保险许可证的除公告上述内容外,还应在公告中声明遗失保险许可证作废。

(三)公告主体
1、省级保险公司负责统一办理下属各级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公告事宜。

2、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省内最高机构负责统一办理省内下属各级分支机构保险许可证的公告事宜。

3、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公告事宜由代为申请的省级保险公司统一负责办理。

(四)公告媒体
根据《办法》,经过认真挑选比对,确定陕西日报、华商报、三秦都市报、西安晚报等4家省内发行量大、覆盖面广、有影响力的报纸作为各保险类机构刊登公告的指定媒体,各保险类机构可在这4家报纸中自行选择1家刊登公告。

其中,三秦都市报刊登的公告篇幅不小于八分之一版,其他报纸刊登的公告篇幅不小于十六分之一版。

省级保险类机构保险许可证须在《陕西日报》上进行公告(附件三)。

(五)公告流程
1、需办理保险许可证公告的保险类机构应持有关行政许可批准文件和许可证公告样稿送陕西保监局审核;通过审核后,陕西保监局出据公告证明;保险类机构持此证明到选定报社办理公告事宜。

2、新设立机构应当自收到保险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在陕西保监局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因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换发保险许可证的机构,应当自领取保险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在陕西保监局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保险许可证遗失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在陕西保监局指定的报纸上声明作废,并持书面说明及声明作废的相关材料向陕西保监局重新申领。

3、各保险类机构在选定报纸上刊登公告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保险类机构自行承担,直接向报社支付。

4、各保险类机构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后5日内,要将刊登有许可证公告的报纸2份送陕西保监局存档。

(六)工作要求
1、各保险类机构要加强对许可证公告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固定专人,落实责任,制定本系统具体的办理办法,确保许可证公告工作的顺利开展。

2、根据《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对不按规定公告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陕西保监局将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其他相关事宜
1、《办法》对保险许可证种类进行了精简,一是不再区分保险许可证正、副本,二是取消了保险中介机构的法人许可证。

省内各保险中介法人机构现持有的法人许可证到期或记载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将许可证上缴陕西保监局,换发新业务许可证。

2、各保险类机构目前持有的许可证,如果许可证未到期,且记载事项未发生变更,可继续使用,不必更换。

注册资本和高级管理人员(法人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发生变更的,及有效期满的,应于2007年9月30日前到陕西保监局更换新许可证。

3、新许可证记载的机构编码仍执行原机构编码规则;地域范围仅限外资保险机构;行政许可决定日期为保险机构批准成立的日期;颁发许可证日期为许可证打印日期。

4、领取许可证的人员必须持保险机构介绍信或者委托书及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方能领取许可证。

5、各保险类机构要高度重视《办法》的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办法》的学习,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在《办法》的具体实施中,如遇到问题可向陕西保监局办公室进行咨询。

联系人:郭蓉芳,电话:88419213,传真:88419077。

附件:
1、关于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XXX许可证》的公告样式
2、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X许可证》的公告样式
3、媒体公告参考价格和联系方式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附件一:
关于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XXX许可证》的公告
第X号
下列机构已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批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XXX许可证》,现予以公告。

附件二:
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X许可证》的公告
第X号
下列机构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批准,颁(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X许可证》,现予以公告。

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XXX支公司(营销服务部)
机构编码:XXXXXXXXXXXXX
许可证流水号:XXXXXXXXXXX
业务范围:许可该机构经营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它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批准成立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负责人:XXX
住所:XXXXXXXXXXX
邮政编码:XXXXXX
电话:XXXX-XXXXXXXX
其中,三秦都市报为1/8、1/4、1/2版
媒体联系方式
1、陕西日报
地址:西安市环城南路东段1号,联系人:李毅利,电话:135****3353,邮箱:****************.com。

2、三秦都市报
地址:西安市环城南路东段1号,联系人:杨少卿,
电话:83764072,邮箱:***************。

3、西安晚报
地址:西安市太阳庙门43号,联系人:郑广辉,电话:135****9185,邮箱:**************。

4、华商报
地址:西安市含光北路156号,联系人:刘莉,电话:135****1585,邮箱:****************.com。

发证机关: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发证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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