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经修订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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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经修订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青少年维权“源头”控制的意见》的通知
(2005)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工商注[2005]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01.14
【实施日期】2005.01.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经修订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青少年维权
“源头”控制的意见》的通知
(沪工商注〔2005〕7号)
各分局,市局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经修订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青少年维权“源头”控制的意见》已经2004年12月20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青少年维权“源头”控制的意见》(沪工商注〔2001〕526号)同时废止。

二OO五年一月十四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做好青少年维权“源头”控制的意见
根据市局《关于开展青少年维权工程建设的通知》(沪工商经〔2002〕299号)的要求,为了确定工作规范,形成良好的长效管理机制,从而更好地净化学校周边环境,做好“源头”控制,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将“青少年维权工程”建设进一步推向深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界定
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关于提请解释“中小学校周围200米”的函〉的复函》(沪府法〔2000〕48号)精神,“中小学校周围200米”是指从学校校门至经营场所门口符合交通规则行走的最近距离200米,其中对学校校门所在道路对面的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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