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平台外卖骑手用工的几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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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平台外卖骑手用工的几种模式
近年来,作为外卖平台从业者的外卖骑手数量呈现出不断增长趋势。

外卖平台用工自产生至今已经发展出多种用工模式,其经历了从自营用工模式向外包用工模式和众包用工模式转化的过程,并且外卖平台企业仍在不断寻求最有利于实现用工效益最大化的用工模式。

目前有以下几种模式:第一种是自营模式。

该种用工模式常见于外卖平台企业发展初期,由外卖平台企业直接招募骑手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

这种平台用工模式与传统的用工方式并无区别,均受到劳动法的调整。

但随着平台经济高速发展骑手规模的不断扩大,此种模式需要企业大量资本投入的弊端使其逐渐被平台企业摒弃。

目前几乎不存在此种类型的用工模式。

第二种是外包模式。

外包模式是指外卖平台企业与外包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将招募骑手进行配送的业务进行外包。

由外包公司负责骑手的招募,并通过劳务派遣等形式将骑手输送入外卖平台企业。

外包模式中,外卖骑手与外卖平台企业之间只存在用工关系,而无直接的劳动关系。

但骑手与外包公司之间通常会签订劳动合同,使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

第三种是众包模式。

该种用工模式是互联网技术介入用工领域后的新发展。

在外卖平台用工中具体表现为,先由外卖平台企业通过互联网向不特定人进行发单,接单人通过抢单的方式接单后,根据订单信息进行配送,进而完成工作任务获取报酬的用工模式。

众包用工模式最大的特征和优势在于其
入职门槛低,录用方式简单,并且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性。

第四种是平台三角用工模式。

外卖平台企业为了适应市场发展和应对用工合规风险,结合内外部环境自我适应式地不断调整用工模式,其通过与第三方公司签订服务合作协议,将配送业务进行授权和分包,催生出了“平台+组织+个人”的用工模式。

由于该种用工关系中平台与个人之间涉及了第三方,因此被统称为三角用工,例如目前实践中较多采用的劳务派遣和外包用工即是三角用工方式的代表。

互联网平台用工相较于传统的三角用工较为不同的一点在于,互联网平台三角用工中平台企业通常采用算法等信息技术手段对劳务提供者加以控制,由此也就导致了其呈现出不同于传统三角用工的特征,形成了一种新型的互联网平台三角用工模式。

目前该种平台三角用工模式已经取代其他用工模式占据主导地位。

以上平台用工模式中,自营模式中仅存在外卖平台企业与骑手双方主体,并且基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其法律关系明晰;外包模式中,外卖平台企业与外包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单位与骑手之间成立劳动关系,而骑手与外卖平台企业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受到平台的管理;众包模式下平台企业与骑手之间用工关系较为灵活,二者之间不签订劳动合同等任何用工协议,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两者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而将其认定为合作关系。

由于上述几种用工形式中参与主体间法律关系明确,相关纠纷的处理结果也较为统一,因此,本文不再对上述三类用工模式加以讨论。

而平台三角用工模式中涉及多元主体,存在用工主体复杂化、主体间法
律关系模糊化的特性。

诸多纠纷均是以该种用工模式为基础,因此本文将着重研究平台三角用工模式下,外卖骑手致人损害时赔偿责任的具体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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