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岚昕、颜昌海与姜岚昕、颜昌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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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岚昕、颜昌海与姜岚昕、颜昌海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2
【案件字号】(2020)苏06民辖终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陆久斌周祖俊蔡荣花
【审理法官】陆久斌周祖俊蔡荣花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姜岚昕;颜昌海
【当事人】姜岚昕颜昌海
【当事人-个人】姜岚昕颜昌海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姜岚昕
【被告】颜昌海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未作约定,亦无法通过补充协议或交易习惯等确定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而颜昌海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姜岚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5 20:54:22
【二审上诉人诉称】姜岚昕上诉称,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中,双方对借款履行地以及争议解决的管辖均未作出约定,依法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姜岚昕、颜昌海与姜岚昕、颜昌海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民辖终9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岚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昌海。

审理经过上诉人姜岚昕因与被上诉人颜昌海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海安市人民法院(2020)苏0621民初24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姜岚昕上诉称,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中,双方对借款履行地以及争议解决的管辖均未作出约定,依法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未作约定,亦无法通过补充协议或交易习惯等确定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而颜昌海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姜岚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落款
审判长陆久斌
审判员周祖俊
审判员蔡荣花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周敏
书记员王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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