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lecture4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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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机构 ▪ 司法机关: 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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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的机构,是依法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进 行金融调控与管理的特殊国家机关。
❖1694, 英格兰银行 ❖1913, 美联储 ❖1905, 户部银行,1908,更名为大清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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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 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即金融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是指参加金融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的当事人.
• 在我国,金融法律关系主体有以下几种:中央银行,商 业银行,非银行金融组织,金融监管机构,其他组织和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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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参加金融法律关系 的 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 的对象 。 • 主要有货币 、金银 、有价证券和行为。
• 超额存款准金备额金缴存到中央银行
– 维护商业银行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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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基准汇率 – 央行对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利率 -商业银行对企业&个人
市场利率 - 资金供求双方自主议定
▪ 中央银行通过提高或降低基准利率,以实现抑 制或刺激对信贷资金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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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办 理再贴现
• 城市商业银行
1亿RMB
• 农村商业银行
5000万R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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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 ❖票据:由出票人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他
人于见票时或票据到期日,向持票人或收 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劵。
▪ 我国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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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
▪ 经理国库-代理国库资金的收付 ▪ 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
府债券 ▪ 为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 自主金融机构之间的清算 ▪ 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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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不能从事的业务
▪ 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 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 ▪ 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 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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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
▪ 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 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
▪ 三大职能: • 发行的银行
– 人民币由中国银行同意印刷、发行
• 银行的银行
• 政府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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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具有国 家机构性质的特殊金融机构(银行职责+国 家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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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对其施加间接 影响和调节,以实现货币政策总体目标:
▪ 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 法定存款准中备央金银行有权要求商业银 – 通过调整行商按业银规行定上的缴比的率存在款准其备吸金收的比率来扩 张或收缩的商存业银款行总的额信中贷提能取力一定的
• 提名权 归国务院总理
• 决定权 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闭会期间, 决定权归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
• 任免权 归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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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政策是国家为实现特定经济目标而采 取的调节货币供应量或控制信用规模的方 针和措施的总称,是一国主要的宏观经济 政策
❖货币政策的总目标:主要包括物价稳定, 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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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 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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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机构
▪ 金融监管机构:
• 中国人民银行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会) • 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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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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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
❖货币资金融通,简称金融:是以银行等金 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形式信用活动,以及 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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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是调整货币流通和社会信用活动 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
▪ 金融监督管理关系 ▪ 金融业务关系 ▪ 金融组织内部关系
个人提供贷款 ▪ 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国务院批准
的除外) ▪ 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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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经营吸收 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转账结算等金融服务 业务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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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再贴现率来影响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贷款 的数量,进而收缩或扩张货币供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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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 通过贷款投向&投量的调控,来直接引导和调 节整个银行体系贷款的规模和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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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 金融债券及外汇。
▪ 以达到增加或减少货币供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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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 是金融企业 ▪ 是经营特定金融业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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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必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
准,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 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是能用 “银行”字样。
▪ 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应当时实缴资本
• 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 10亿RMB
20▪ 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工作,副行长协助 行长工作
▪ 行长一名 + 若干副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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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长的任免程序是 :
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 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任免。
▪ 特殊经营目的: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
▪ 特殊业务对象:以金融机构和政府为业业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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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拥有法定特权:垄断货币发行、集中管理存款准 备金、代理国家进行国际金融交流等
▪ 特殊的领导成员组成:领导成员均是由国家政府 推荐和任命
▪ 特殊的业务方式:存、贷、汇
• 存款主要是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存款和财政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