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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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修订说明
为加强对城市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的建筑废弃物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我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参考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仔细研究,反复推敲,起草了《东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现就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年,我市出台了《东莞市市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年东府令号)》,对规范和指导我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事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提升我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水平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筑废弃物处理处置行业的要求越来越高,涉及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排放、运输等环节的管理涉及住建、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相关上位法的行政许可审批及相关罚则也有了较大的调整,因此,《东莞市市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已难以适应我市当前建筑废弃物管理的需要。
同时,根据《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每五年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至少清理一次,对已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或者废止。
二、修订的主要依据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
(三)《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年月日建设部令第号发布);
(四)《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价〔〕号)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
、明确适用范围。
年出台的《东莞市市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东莞市市区,而目前我市建筑垃圾处理处置工作已涉及全市各镇(街、园区),因此,《规定》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为东莞市行政区域。
、明确建筑垃圾的定义。
第三条明确建筑垃圾的定义为“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同时,明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处置规定。
、明确处理原则。
第四条明确了我市建筑废弃物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明确部门职责。
《东莞市市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仅提出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的职责,而建筑废弃物管理涉及城市管理、住建、公安、交通、环保、经信、质监、规划、国土、发改、工商等部门,第五条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
、提出建筑废弃物处置收费制度。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价格管理的指
导意见》(粤价〔〕号),第六条提出了建筑废弃物处置实行收费制度。
(二)排放管理
、产生源头的要求。
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建筑废弃物产生的源头: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临时开挖和房屋修缮、装修等提出建筑废弃物处理要求。
、排放许可。
第九条明确了施工工地排放建筑废弃物须向当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以及申办许可证所需材料。
、施工工地周边环境卫生要求。
第十条明确强施工现场周边和入口的环境卫生管理要求。
(三)运输、中转管理
、运输许可。
第十四条明确了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的企业须向东莞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以及申办许可证所需材料。
、运输车辆要求。
第十五条明确了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废弃物时的相关要求。
(四)受纳、资源化利用管理
、终端处理设施规划。
第十六条提出了建筑废弃物消纳场、资源化利用场所的规划要求;第十七条提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要求。
、受纳许可。
第十八条明确设立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或资源化利用场的,应当向当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
处置(受纳)许可证以及申办许可证所需材料。
、终端处理设施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提出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或资源化利用场的管理要求。
(五)监督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通过建立监督员制度、联单制度、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等手段,以加强对我市建筑废弃物处理处置行业的规范管理。
(六)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五条,根据相关上位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