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转关及申报单的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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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转关及申报单的填制
第一篇:进出口转关及申报单的填制
一、对进口陆运转关货物(包括直转和提前报关两种)的办理
注:
1、提前报关
转关进口--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指运地申报--5日内--进境地办理转关手续;出口--货物未运抵启运地监管场所启运地申报--5日内--货物运抵监管场所办理转关手续
2、直转转关
进境--14日之内--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指运地--14日之内--向指定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先进境地后指定地))
出口直转转关是指出境货物在货物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报关后,在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转关手续的出口转关。

3、中转转关
进口--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指运地申报--5日内--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报关
出口--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启运地申报--5日内--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启运地报关
具有全程提运单,须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进出口中转货物适用中转方式转关运输。

(举例:从上海口岸进境,指运地是南京.在上海口岸转关,到南京再办理报关,就是直转;在南京先提前报关,同样上海转关,就是提前报关.中转的进口和提前报关一样.(提前报关需在海关报关之日起五日内到指运地)
(一)申请人应向海关递交的单证:
1、《进口货物报关单》一份
2、《进境汽车载货清单》一份
3、《司机签证簿》
4、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二)作业流程
根据报关单号和转关预录入号调阅转关运输电子数据
-->核对海关关锁
-->对转关数据已到位的办理查验、征税、放行等手续
-->签注《司机签证簿》
-->对转关货物和运输工具予以核销,并反馈进境地海关
-->盖章放行
二、对出口陆运转关货物(包括直转和提前报关两种)的办理
(一)申请人应向海关递交的单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一份
2、《出境汽车载货清单》一式二份
3、《司机签证簿》
4、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二)作业流程:
根据报关单号调出相关电子数据,审核无误后进行查验及办理验放手续
-->录入《出境汽车载货清单》上的有关资料
-->签发《出境汽车载货清单》一式二份(一份由承运人带交出境地海关,一份由启运地海关存档),给相关单证盖章
--->施加关锁,放行车辆
进口、出口货物转关运输流程
进口转关
(一)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指运地填报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计算机自动生成并打印《进口转关申报单》,传输至进境地海关。

(二)指运地海关接受《进口货物报关单》提前报关,提前对报关单进行电子审单、风险布控。

(三)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进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1.调阅审核进口转关数据,核销进境舱单;
2.输入境内运输工具的编号及车牌号或船名;
3.施加关锁,录入关锁号;
4.在《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上批注转关申报单号及有关内容,并签章;
5.在提货(运)单上加盖放行章,凭以办理提货手续;
6.在《进口转关货物核放单》上批注、签章后与《进口转关申报单》
复印件留存归档。

(四)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后,指运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1.签注《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2.在计算机中核销转关货物和运输工具;
3.验核关锁;
4.受理纸质单证的接单、征税、查验、放行等通关全过程。

(五)对在同一转关申报单下,由多个集装箱或多辆运输工具承运的货物,所施封的全部关锁号应在该转关申报单上列明,关锁号可以不与集装箱号或运输工具号一一对应。

(六)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境地办理直转手续时,持一式三份《进口转关申报单》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货物运抵指运地后,填报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七)直转方式的进口转关货物,进境地海关接受转关申报后,将一份《进口转关申报单》留存归档,二份封入关封随货带交指运地海关,并按本规程第三条第1至5项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八)直转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后,指运地海关收取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按本规程第四条规定办理有关报关手续。

(九)中转的进口转关货物,应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十)海运进境的中转货物,进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办理转关手续:
1.将二份《进口转关申报单》、一份按指运地单列的舱单封入关封,随货带交指运地海关;
2.在《进口中转通知书》加盖放行章,交运输工具代理人凭以向
港务部门办理中转提货手续;
3.按本规程第三条第1至5项的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十一)空运中转货物,进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办理转关手续:
1.接收中转货物的电子舱单;
2.审核联程货运单是否与电子舱单数据相符;
3.核准转关后,输入申请人、总运单号、件数、重量等数据;
4.在联程货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批注转关编号,交申请人凭以办理换装运输工具的手续;
5.核销进境舱单,向指运地海关传送转关电子数据。

空运与汽车联运的,还应审核联程货物清单、《汽车载货登记簿》是否与电子舱单数据相符:制作关封(内附联程货清单一式二联),并对运输工具施加海关关锁,办理转关。

(十二)中转货物运抵指运地后,指运地海关按本规程第四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出口转关
(一)提前报关和直转的出口转关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启运地海关填报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计算机自动生成《出口转关申报单》并传输至出境地海关。

(二)提前报关和直转的货物,启运地海关按以下流程办理转关手续:
1.根据转关预录入号审核《出口转关申报单》电子数据;
2.对转关货物或运输工具施加海关关锁、录入关锁号;
3.批注《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4.签发转关关封,内附二份经海关签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一份《出口转关申报单》);
5.将电子数据发送至出境地海关。

(三)提前报关和直转的货物运抵出境地后,出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1.调阅、审核启运地海关传输的《出口转关申报单》数据;
2.核对关锁;
3.批注《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向启运地海关发送转关核销的电子回执;
4.在运单上加盖海关放行章,交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货物的装运出境手续;
5.货物实际离境后,核销清洁舱单,向启运地海关结关反馈。

(四)中转的出口转关货物,应由发货人或代理人在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启运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五)中转的出口转关货物,启运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1.根据转关预录入号核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承运人录入的《出口转关申报单》(即境内运输工具的舱单)的电子数据;
2.录入关锁号,对集装箱货物施加关锁,在《出口转关申报单》上批注关锁号;
3.制作关封(内附经海关签注的《出口转关申报单》一式二联),并将转关数据传送至出境地海关。

(六)中转货物运抵出境地后,出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1.向启运地海关发送货物核销的电子回执;
2.调阅启运地海关传输的《出口转关申报单》数据;
3.核对关锁;
4.批注《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5.签发《出口中转通知书》,办理货物出境手续;
6.核销清洁舱单,反馈启运地海关。

一、进口转关申报单
(一)、转关运输申报单表头
1、报关单号:指转关运输申报单对应的报关单统一编号。

该项为只读项
2、申报单号:指转关运输申报单统一编号。

该项为只读项。

3、境内运输方式:输入转关货物的境内运输方式代码:1-监管、2-海运、3-铁路、4-汽车、5-空运 6-邮运 9-其它(如:自带)
4、境内运输工具编号: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汽车的,必须输
入运输工具海关10位编号,其它运输方式为空。

5、境内运输工具名称: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输入运输工具海关备案名称;境内运输方式为铁路的输车厢编号;如果没有运输工具海关10位编号的,输入境内运输工具实际名称。

6、境内运输工具航次: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的,必须输入船舶的实际航次。

其它境内运输方式为空。

7、承运单位编号: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汽车的,必须输入承运企业海关9位编号,其它运输方式为空。

8、承运单位名称: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输入承运企业海关备案名称。

其它运输方式可输入实际承运企业的名称。

9、申报单位编号:指申报单位海关注册的10位数编码。

该项为只读项,由系统从出口报关单表头中自动提取。

10、申报单位名称:指申报单位海关备案名称。

该项为只读项,由系统从出口报关单表头中自动提取。

11、转关方式: 1-提前报关。

该项为只读项,由系统自动填写。

12、集装箱总数:指自然箱总数,无集装箱的为“0”。

13、标箱数:无集装箱的为“0”。

该项为只读项。

14、空箱数:该项输入空箱个数。

无集装箱的为“0”。

15、总件数:指商品实际外包装总件数。

该项为只读项,由系统从表体自动累加回填。

16、总重量(kg)
指商品总重量。

有小数的,小数部分按1计算。

该项为只读项,由系统从表体自动累加回填。

17、预计运抵指运地日期:可输入预计运低指运地海关监管场所的日期。

注:进口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在指运地海关预录入表头时,无法确定的数据(件数、重量除外),可以为空,但在进境地海关转关审核前,申请人须按以上填制要求补录入电子数据。

(二)、转关运输申报单表体
1、进出境运输方式:
该项输入进境运输方式代码或名称。

如果没有人工填写,系统将自动从进口报关单表头中提取。

1-监管 2-海运 3-铁路 4-汽车 5-空运6-邮运 7-保税 8-保税 9-其它
2、序号:指当前提单在所有提单中的序号。

3、运输工具编号:海运:录船舶编号;铁路:录车厢编号;汽车:载货清单号;邮运:包裹单号
4、船舶名称:
海运:录进境船舶名称(英文船名,最长19位字符,包括字母之间的空隔,对超过19位的取最前19位),其它运输方式为空。

5、航次:海运录入进境船舶航次号码(最长6位字符,超过6位的取最后6位);铁路:进境日期(8位日期:年年年年月月日);空运:录总运单号(11位,中间不得以“-”连接。

(例:781-45678912,应录入78145678912);汽车、邮运为空。

6、提单号:
海运:录正本海运提单号(最长17位字符,超过17位的取最后17位);铁路:录运单号;空运:录分运单号(8位字符,无分运单为空)。

进出境运输方式为1、6、7、8、9的进口提前报关转关货物,为空(非报关单货物填海关单证号)。

7、进出境日期:可以免填。

8、件数:指提运单的件数。

该项为只读项,由系统从报关单中自动提取。

9、重量(kg):指提运单的重量。

由系统从报关单中自动提取。

10、商品项数:只读项。

由系统自动填写。

11、集装箱数:输入该提单项下集装箱自然箱数。

12、收(发)货人:可按提单上的收货人录入。

(三)、集装箱
1、集装箱号:输入集装箱号。

如果没有集装箱,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输“#”+“运输工具海关编号”;境内运输方式为铁路的输“#”+“车厢编号”。

2、提单(序号):输入集装箱对应的提单序号。

3、规格:输入集装箱规格: S40英尺及以上N20英尺L非集装箱。

4、封志(关锁)号:该项为只读项。

无需填写。

5、封志(关锁)个数:该项为只读项。

无需填写。

6、运输工具实际重量(车重)kg:
境内运输方式为公路的,输入运输工具库海关备案重量;其它境内运输方式为空。

7、境内运输工具名称:
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输入运输工具海关10位编号;境内运输方式为铁路的输车厢编号;如果没有运输工具海关10位编号的,输境内运输工具实际名称。

注:对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批准的非集装箱、监管运输工具运输,且不需施加关锁的,此栏可以为空。

(四)、商品与集装箱
1、商品序号:指该商品在进口报关单中的序号。

该项为只读项,由系统自动填写。

2、提单序号:输入该商品对应的提单序号。

3、商品名称:指该商品的名称(应与进口报关单中的商品名称相同)。

4、商品件数:输入该商品在集装箱中的包装件数。

5、集装箱号:指该商品对应的集装箱号。

6、商品毛重(kg):输入该商品在集装箱中的毛重。

第二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arrive logistics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报关单”或“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需要分别说明不同要求时,则分别采用以下用语:
1、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
用作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可将现行报关单放大后使用)。

2、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3、EDI报关单:指申报单位采用EDI方式向海关申报的电子报文形式的报关单及事后打印、补交备核的书面报关单。

4、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核实货物实际入、出境后按报关单格式提供的证明,用作企业向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办结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共47项)的填制规范如下:
一、录入编号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号,用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批准放行的报关单。

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

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计算机自动打印。

二、海关编号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

海关编号由各海关在接受申报环节确定,应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9位数码,其中前两位为分关(办事处)编号,第三位由各关自定义,后六位为顺序编号。

各直属海关对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应分别编号,并确保在同一公历内,能按进口和出口唯一地标识本关区的每一份报关单。

各直属海关的理单岗位可以对归档的报关单另行编制理单归档编号。

理单归档编号不得在部门以外用于报关单标识。

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口的口岸海关选择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必须在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或分册,下同)限定或指定的口岸与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不符的,应向合同备案主管海关办理《登记手册》的变更手续后填报。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其他未实际进
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四、备案号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等手续时,海关给予《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以下均简称《登记手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或其他有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除少量低价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登记手册》的外,必须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报《登记手册》的十二位编码。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登记手册》编号。

2、凡涉及减免税备案审批的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不得为空;
3、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备案号长度为12位,其中第1位是标记代码。

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必须与“贸易方式”及“征免性质”栏目相协调,例如: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征免性质也应当是来料加工,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应为“B”。

五、进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

本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须与相应的运输工具进境日期一致。

出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供海关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

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均免于填报。

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六、申报日期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日期。

预录入及EDI报关单填报向海关申报的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时,由审单关员按实际日期修改批注。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Created by arrive_logistics Page 1 of 5
日各2位。

七、经营单位经营单位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经营单位名称及经营单位编码。

经营单位编码为十位数字,指进出口企业在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企业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

特殊情况下确定经营单位原则如下:
1、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填报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

2、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或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的,填报代理方。

3、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

八、运输方式指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特殊情况下运输方式的填报原则如下:
1、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2、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填报。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4、无实际进出境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运输方式代码表》中的运输方式“0”(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和保税区退仓)、“1”(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7”(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8”(保税仓库转内销)或“9”(其他运输)。

九、运输工具名称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

本栏目填制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运输工具名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填报船舶呼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号+“/”+航次号)。

2、汽车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码+“/”+进出境日期(8位数字,即年年年年月月日日,下同)。

3、铁路运输填报车次(或车厢号)+“/”+进出境日期。

4、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进出境日期+“/”+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进出境日期。

6、进口转关运输填报转关标志“@”+转关运输申报单编号;出口转关运输只需填报转关运输标志“@”。

7、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管道、驮畜等。

8、无实际进出境的加工贸易报关单按以下要求填报: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及料件结转货物,应先办理结转进口报关,并在结转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转入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号,即“转入XX(关区代码)XXXXXXX(进口报关单号)”。

按转关运输货物办理结转手续的,按上列第6项规定填报。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在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进口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号。

上述规定以外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为空。

十、提运单号指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

本栏目填报的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填报进口提单号或出口运单号。

2、汽车运输免于填报。

3、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4、航空运输填报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免于填报。

6、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为空。

进出口转关运输免于填报。

十一、收货单位/发货单位收货单位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包括:
1、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发货单位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包括:
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收、发货单位的中文名称或其海关注册编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登记手册》的“货主单位”一致。

十二、贸易方式(监管方式)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海关规定的《贸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贸易方式。

加工贸易报关单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少量低值辅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种以内的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登记手册》的,辅料进口报关单填报“低值辅料”。

使用《登记手册》的,按《登记手册》上的贸易方式填报。

2、三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的料件或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进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

三资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全部使用国内料件的出口合同,成品出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

3、加工贸易料件结转或深加工结转货物,按批准的贸易方式填报。

4、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及按料件补办进口手续的转内销成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或进料)料件内销”;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
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或进料)成品减免”。

5、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因故退运进口及复出口以及复运出境的原进口料件退换后复运进口的,填报与《登记手册》备案相应的退运(复出)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

6、备料《登记手册》中的料件结转入加工出口《登记手册》的,进出口报关单均填报为“进料余料结转”。

7、保税工厂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根据《登记手册》填报相应的来料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

十三、征免性质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征、减、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

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或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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