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质检部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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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质检部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器械质检工作,提高质检部门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保障医疗器械的质量与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疗器械质检部门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疗器械质检部门应遵守国家有关医疗器械质检的法律法规,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开展质检工作。
第四条医疗器械质检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的检验、评估、监测等工作,保证医疗器械的质量与安全。
第五条医疗器械质检部门应当加强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沟通合作,及时反馈质检结果,提出合理建议,共同维护医疗器械市场秩序。
第六条医疗器械质检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检档案,保存质检记录、报告等资料,确保质检工作的可追溯性和规范性。
第七条医疗器械质检部门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参加相关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
第八条医疗器械质检部门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质检机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章质检工作
第九条医疗器械质检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的初次检验、例行检验、定期检验等工作,确保医疗器械质量的稳定和安全。
第十条医疗器械质检部门应当制定并执行质检工作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质检工作,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质检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医疗器械质检标准、方法、流程,确保质检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质检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的抽样检验,严格遵守抽样原则,保证检验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质检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定期对医疗器械进行检验和评定,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质检部门应当建立不合格产品的处理程序,及时向上级部门、生产企业等通报信息,协助处理,确保质检结果的及时公正。
第三章质检记录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质检部门应当详细记录质检过程中的各项数据和结果,建立质检档案,确保质检结果的可追溯性和真实性。
第十六条医疗器械质检部门应当及时向质检结果当事人通报检验结果,确保信息的透明和公正。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质检部门应当妥善保存质检记录、报告,确保信息的完整和保密。
第四章质检能力
第十八条医疗器械质检部门应当加强对质检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更新改造,保证质检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医疗器械质检部门应当积极引进和培养高素质的质检人员,提高质检工作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条医疗器械质检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检档案,保存质检记录、报告等资料,确保质检工作的可追溯性和规范性。
第二十一条医疗器械质检部门应当加强与国际标准组织、质检机构的合作交流,不断提高质检工作水平和国际影响力。
第五章质检考核
第二十二条医疗器械质检部门应当制定并执行质检考核制度,建立质检人员绩效评价机制,不断提高质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原有规定与本规章制度不一致的,以本规章制度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医疗器械质检部门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