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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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详细介绍
深圳发展银⾏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实施细则
第⼀章总则
第⼀条为进⼀步发挥我⾏特⾊产品的竞争⼒,根据总⾏《深圳发展银⾏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是指在卖⽅转让与我⾏的应收账款能够保持稳定的最低余额的情况下,保理授信的期限可以超过具体每笔应收账款的期限,并且不必因为授信发⽣时所依赖的应收账款到期⽽收回的特殊授信⽅式。
该类型授信主要适⽤于卖⽅与特定买⽅有长期、稳定、连续的供应关系⽽产⽣的融资需求。
第三条本业务模式仅适⽤于有追索权明保理。
第四条叙做“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时,适⽤于主体评级的受信企业,该项业务资产风险分类应在正常五级(含)以上;适⽤于⾃偿性贸易融资评级的受信企业,该项业务评级在A+级(含)以上。
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纳⼊全⾏统⼀的授信融资管理,根据企业主体资信、抗风险能⼒、收款记录和应收账款池结构安排和付款⼈的付款风险按规定进⾏审批。
第五条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的融资⽅式仅限于流动资⾦贷款、开⽴银⾏承兑汇票、商票保贴、开⽴信⽤证、开⽴保函等⽅式。
第六条为保障该项业务的顺利操作,各分⾏贸易融资审批机构应设⽴专职或兼职国内保理业务审批岗,并安排熟悉该项业务的专业⼈员重点参与该项业务的调查、审查和制度完善。
第⼆章融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的适⽤原则
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除须满⾜《深圳发展银⾏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版)第⼗三条规定的保理融资原则外,还需满⾜以下原则:(1)买卖双⽅均具有2年以上的连续经营纪录(包括股东或实际控制⼈的从业经验),且原则上应具有连续1年以上的交易关系;
(2)对于我⾏认可的买⽅,卖⽅同意将与之在⼀段时期内形成的应收账款全部转让给我⾏;
第⼋条关于账户开⽴的要求
1、国内保理回款专户
(1)、在我⾏叙做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要求在我⾏开⽴以卖⽅为户名的回款专户。
有多个买⽅的,应分别开⽴回款专户。
(2)、分⾏应取得客户资⾦划拨的授权。
(3)、回款专户不得提供⽀票、汇票、⽹银等⽀付⼿段,该账户的资⾦划出需经贸易融资部门同意。
2、保证⾦户
按照保证⾦账户管理规定对池融资项下的每笔授信开⽴保证⾦账户,核销后的回款资⾦应按授信到期时间的顺序划⼊单笔授信业务对应的保证⾦户,⽤于偿还授信敞⼝。
第三章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业务的基本操作流程第九条⽀⾏业务受理
1、⽀⾏接受卖⽅业务申请时,应要求卖⽅填写《深圳发展银⾏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
2、⽀⾏应在对卖⽅提出的业务需求和买卖双⽅的资信状况进⾏充分分析的基础上,向客户说明操作我⾏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的要求,明确买卖双⽅的配合意愿和实际操作的可⾏性,确定是否给予卖⽅申报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
第⼗条核定额度和签订合同
1、分⽀⾏受理卖⽅业务申请后,应按照《深圳发展银⾏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版)的规定进⾏审批,核定保理额度。
2、分⽀⾏应在办理本业务出账前,按照规定签订《深圳发展银⾏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应收账款池融资版)》(见附件2),并根据我⾏确定的融资⽐例以及授信额度的要求及相关授信使⽤⽅式填写相关授信合同;
3、保理总额度⾦额和对不同买⽅的分项额度⾦额不在合同中体现,相关保理额度、期限、回款账号、融资⽅式等基本内容以《深圳发展银⾏应收账款池业务通知书》(见附件3)通知卖⽅。
分项额度分别控制,不予串⽤。
4、《深圳发展银⾏应收账款池业务通知书》须经卖⽅签章确认,表⽰其已理解并接受我⾏应收账款池业务的安排。
第⼗⼀条应收账款的转让和通知⼿续
1、⽀⾏与卖⽅签订保理合同之后,卖⽅每次向我⾏转让应收账款需填制《深
圳发展银⾏应收账款转让明细表》(见附件4),列明拟转让的应收账款明细内容,同时将与明细表上列明的拟转让应收账款相对应的购销合同、货运单据(⾃⾏发运的必须提交买⽅货物收据)和商业发票(如已出具增值税发票或商业发票)提交⾄我⾏;
2、本业务⿎励采⽤《深圳发展银⾏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函》(见附件5)⼀次性通知,由卖⽅与我⾏联名向买⽅发出。
3、⼀次性通知适⽤《深圳发展银⾏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版)规定的七种通知送达⽅式。
4、我⾏对审查合格的应收账款出具《深圳发展银⾏应收账款融资核准书》(见附件6)送达卖⽅,未经核准的应收账款的不得融资。
5、实际操作中卖⽅向我⾏进⾏应收账款转让的间隔期原则上不允许超过45天,超过45天卖⽅仍未向我⾏办理新的应收账款转让⼿续且没有合理说明的,我⾏视同卖⽅主动放弃在我⾏继续使⽤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额度。
第⼗⼆条办理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出账
1、⽀⾏在收到客户递交的《深圳发展银⾏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业务融资申请书》(附件7)后,须按照规定填写《深圳发展银⾏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放款申请审批表》(见附件8)递交分⾏国内保理管理部门审批。
2、国内保理管理部门需要确认应收账款池和融资申请满⾜如下条件⽅可准予出账:
(1)、《深圳发展银⾏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业务融资申请书》中列⽰的应收账款内容须与《深圳发展银⾏应收账款融资核准书》⼀致;
(2)、应收账款池中的有效应收账款余额(不含已核销的应收账款、未按时回款被剔除的应收账款、超过买⽅限额的应收账款⾦额和经我⾏审核不纳⼊池融资的应收账款)、保理专户回款余额、融资⽐例和授信敞⼝之间的关系应满⾜以下计算公式:
(有效应收账款余额-保理专户回款余额)*融资⽐例+保理专户的回款余额≥授信敞⼝
授信敞⼝=授信余额-保证⾦
保证⾦=初始保证⾦+进⼊保证⾦户的应收账款回款
有效应收账款余额指应收账款池中未获付款及已获付款⽽未核销的应收账款,如果该部分应收账款实际余额超过我⾏核准的买⽅额度,则有效应收账款余额按照买⽅额度计算。
核销指我⾏减记应收账款的⾏为。
减记应收账款可由以下三种情况引起:
①回款专户中的款项转出归还融资或转⼊保证⾦户;
②回款专户中的款项经审查后转⼊卖⽅结算账户;
③池中应收账款因商业纠纷或其他原因被我⾏认为不合格⽽转出。
3、国内保理管理部门在《深圳发展银⾏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放款申请审批表》中对客户应收账款池、融资额度、融资⽐例、已融资⾦额和回款记录等出具审核意见。
4、放款中⼼凭经⽀⾏和分⾏国内保理管理部门签署的《深圳发展银⾏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放款申请审批表》办理出账。
第⼗三条回款资⾦处理及应收账款核销原则:
1、应收账款回款后,应与卖⽅对账,对已⽀付的应收账款逐笔核销。
对⽆法对账的,按相应买⽅应收账款到期时间先后的顺序逐笔⾜额核销靠前的应收账款。
2、回款资⾦应优先⽤于偿还授信或补⾜保证⾦;除⾮剩余的未到期应收账款⾜以覆盖授信敞⼝并且付款期早于授信到期⽇30天。
3、客户要求划转资⾦时,应填写《应收账款回款资⾦划转申请书》(见附件9-1),保理业务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填写《应收账款回款资⾦划转通知书》(见附件9-2)交⽀⾏划款。
4、单笔应收账款到期后30天之内仍未全部回款的情况下,应⽴即从应收账款池中剔除该笔不合格的应收账款,该笔被剔除的应收账款需被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取代或者由客户补⾜保证⾦,以维持授信敞⼝与应收账款的动态平衡。
第四章额度使⽤和台账管理
第⼗四条应收账款池管理台账是我⾏进⾏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和池融资的基础,每笔业务均须实⾏双⼈登记制度,台账登记⼈对台账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台账必须得到妥善安全的保管。
第⼗五条台账的种类。
对每个“国内应收账款池融资”客户单独建⽴客户台账。
每个客户台账包括六个表:
应收账款池表:按不同买⽅登记所有⼊池的合格的应收账款,并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应收账款的状态;计算池中有效应收账款的余额;
回款明细表:按不同买⽅的回款账号登记回款信息、核销信息;计算买⽅回款账户余额;
融资明细表:登记融资发放和还款情况;计算融资余额;
保证⾦明细表:登记保证⾦明细;计算保证⾦⾦额;
客户资⾦明细表:登记划回客户使⽤的资⾦的情况;
额度控制表:根据前五个表的情况,计算“当前可融资额度”。
第⼗六条台账的录⼊及更新
1、检索应收账款池表,如果有逾期的应收账款,则从池中剔除;
2、新的应收账款⼊池:按买⽅录⼊应收账款池表,状态为“正常”;
3、回款:按买⽅录⼊回款明细表;如果录⼊后,某买⽅回款专户余额⼤于等于其在应收账款池表中⽇期最靠前的某笔应收账款,则核销该笔应收账款;
4、核销:
(1)如果回款⾦额⼩于等于授信敞⼝,则在回款明细表登记核销信息、在应收账款池表更改对应核销应收账款信息、核销款进⼊保证⾦并在保证⾦明细表登记保证⾦存⼊信息;
(2)如果回款⾦额⼤于最近到期授信的敞⼝,则在回款明细表登记两笔核销信息:⼀笔⾦额为该笔敞⼝⾦额,⼊该笔授信保证⾦,步骤同(1);另⼀笔⾦额为(回款⾦额-该笔授信敞⼝),可根据客户要求划给客户使⽤,同时登记客户资⾦明细表;
5、融资:新的融资加⼊后,要符合以下要求:
(1)⾦额需满⾜公式:(有效应收账款余额-保理专户回款余额)*融资
⽐例+保理专户的回款余额≥授信敞⼝,即新的融资额不⼤于额度控
制表中“可融资额度”,登记融资明细表;否则客户需补充保证⾦。
(2)期限:原则上新申请出账的到期⽇应晚于池中最迟到期的有效应收账款的到期后30天。
6、每次台账有录⼊及更新时,必须双⼈录⼊复核,并检查台账的平衡性、是否有缺漏。
第⼗七条台账的管理及维护
1、应收账款管理员须定期通过核⼼账务系统核查保证⾦、回款专户余额,确保任何时点上池中有效应收账款余额与核定融资⽐例的乘积加上回款专户余额不⼩于融资敞⼝。
若核查结果与上述相反,即通知客户补充保证⾦账户。
2、每⽇核查应收账款的到期状况,及时将到期未回款的应收账款从有效的应收账款余额中剔除,及时更新应收账款管理台账。
单个买⽅应收账款到期未回款达到两次,应收账款管理员除应剔除对应应收账款外,如买卖双⽅未进⾏合理书⾯说明的,则剔除应收账款池中所有该买⽅的
应收账款并停⽌接受该买⽅的新的应收账款转让,应收账款余额不⾜覆盖授信敞⼝的,应要求卖⽅于3⽇内补⾜相应保证⾦;
应收账款管理员剔除的应收账款应通知卖⽅回购并取得卖⽅确认,卖⽅不予确认的,则停⽌额度下出账。
3、在融资期间,如出现应收账款逾期的情况,应收账款管理员通过⽀⾏向客户发出《深圳发展银⾏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风险提⽰函》(见附11),提⽰业务风险和了解情况。
4、应收账款管理⼈员每⽇监测应收账款池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于业务发⽣不稳定的客户或记录不良的客户及时向授信管理部门汇报,必要的情况下,可⽴即终⽌其业务并通知⽀⾏强⾏收贷。
5、如果当天台账有录⼊及更新,必须对台账备份。
应收账款管理⼈员还应对台账进⾏定期备份。
6、我⾏每⽉向卖⽅寄送有关应收账款发⽣及回款的明细对账单,对卖⽅的应收账款进⾏管理。
第五章保理费、账户管理费和融资利息费的收取第⼗⼋条保理费收取标准按照《深圳发展银⾏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版)执⾏。
分⾏也可按照应收账款笔数逐笔加收账户管理费,建议每笔⼈民币30元。
第⼗九条融资利息按照保理合同以及授信合同约定收取。
第六章国内保理业务的逾期催收
第⼆⼗条国内保理应收账款的付款宽限期⼀般设定为合同约定的应收账款到期时间或对某⼀买家的应收账款平均到期时间(买⽅实⾏定期结算时)加30天。
第⼆⼗⼀条应收账款到期⽽买⽅没有如期付款的,在宽限期内国内保理管理部门启动应收账款催收程序,具体步骤为:
1、在应收账款到期⽇当天通知⽀⾏,提⽰该笔应收账款在约定的到期⽇内尚未回款,要求⽀⾏客户经理向买卖双⽅了解回款的进度和相关情况后,向国内保理管理部门书⾯汇报。
2、应收账款到期⽇后⼀周之内,国内保理管理部门连同⽀⾏正式对买⽅发出书⾯的《应收账款催收通知书》(见附件10);应收账款到期⽇后30天之内,
向卖⽅发出《深圳发展银⾏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风险提⽰函》(见附件11),提⽰风险并进⼀步了解情况,并于当天从应收账款池中剔除该笔不合格的应收账款,该笔应收账款不再参与池融资。
3、如果应收账款池中的应收账款余额不⾜以覆盖已发放的授信敞⼝,要求卖⽅在三⽇内补⾜相应的保证⾦,否则,我⾏将⽴即停⽌该卖⽅在我⾏所有授信出账或宣布授信提前到期实⾏资产保全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条本实施细则下发之⽇起,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操作流程应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执⾏,《深圳发展银⾏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2006年版)不适⽤于本业务。
第⼆⼗三条各分⽀⾏根据本实施细则制订补充条款时不得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
附件:1. 《深圳发展银⾏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业务申请书》
2. 《深圳发展银⾏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应收账款池融资版)》
3. 《深圳发展银⾏应收账款池业务通知书》
4. 《深圳发展银⾏应收账款转让明细表》
5. 《深圳发展银⾏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函》
6. 《深圳发展银⾏应收账款融资核准书》
7. 《深圳发展银⾏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业务融资申请书》
8. 《深圳发展银⾏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单笔放款申请/审批表》
9-1. 《应收账款回款资⾦划转申请书》
9-2. 《应收账款回款资⾦划转通知书》
10. 《应收账款催收通知书》
11. 《深圳发展银⾏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风险提⽰函》
附件1
深圳发展银⾏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业务申请书
致:深圳发展银⾏分(⽀)⾏:
因我司拟向贵⾏申请叙做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有关资料如下:单位:万元
申请⼈保证申请书所陈述的各项内容及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
申请⼈盖章: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签字:
年⽉⽇
附件2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应收账款池融资版)
深圳发展银⾏
⼆○○七年七⽉
合同编号:深发保理字第号
□⾮额度内
□额度内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编号:
深发综字第号
甲⽅:深圳发展银⾏(保理商)
地址:
电话:传真:
负责⼈:职务:
⼄⽅:(卖⽅)
地址: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职务:
鉴于⼄⽅业务需求,就⼄⽅与商务合同买⽅之间的应收账款向甲⽅申请国内保理业务,经充分协商,本着⾃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达成本合同。
第⼀条定义
本合同中,除⾮⽂义另有所指,下列名词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1.保理:
本合同所称的保理是指甲⽅通过与⼄⽅协商受让⼄⽅与买⽅的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取得对买⽅收款的权利。
甲⽅受让应收账款的对价⽀付期限为应收账款到期后30天之内。
2.应收账款池额度:
指甲⽅对⼄⽅核准的可⽤于融资的应收账款总额。
在有效期内的任⼀时点,⼄⽅每次申请融资,甲⽅将考虑⼄⽅当时的资信状况,并通过对买⽅资信状况的严格审查,在不超过已核定的额度内,决定是否同意⼄⽅提出的申请;如同意,该次提取计算在应收账款池额度内。
⼄⽅向甲⽅转让的应收账款的余额超过该额度部分,甲⽅有权不提供融资。
3.买⽅:
指与⼄⽅签订商务合同的另⼀⽅。
4.商务合同:
指⼄⽅与各买⽅签订的由⼄⽅向买⽅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各项合同或协议的统称,或根据上下⽂义,指其中的任何⼀份合同或协议。
5.应收账款:
指⼄⽅与商务合同的买⽅之间的交易因采⽤赊销⽅式⽽产⽣的买⽅尚未清偿的债权。
其具体计算⽅法是⼄⽅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应向买⽅收取的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销售折扣等后的款项净额。
6.有效应收账款余额
有效应收账款余额是指应收账款池中未获付款、及已获付款⽽未核销的应收账款(不含已核销、因未按时回款被剔除、超过甲⽅核定的买⽅限额以及经我⾏审核不纳⼊池融资的应收账款)净额之和。
7.正常回收期:
指商务合同规定的应收账款的⽀付期限。
8.完整转让:
指在⼄⽅全⾯履⾏本合同和商务合同项下义务的前提下,甲⽅将在已核准的保理额度范围内收购⼄⽅在商务合同项下享有的全部或部分的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全部权利。
9. 融资⽐例:
指甲⽅提供⼄⽅融资⾦额与经核准的应收账款余额的⽐例,该⽐例由甲⽅根据⼄⽅资信情况、应收账款质量和买⽅付款情况核定。
10.融资款:
指甲⽅在根据本合同受让⼄⽅应收账款的前提下,向⼄⽅提供的资⾦融通款项。
融资⽅式为授信。
11.保理费及账户管理费:
保理费指甲⽅为⼄⽅提供本项服务⽽收取的费⽤,由甲⼄双⽅视保理业务的复杂程度和风险程度⽽定。
账户管理费指甲⽅因处理应收账款⽽向⼄⽅收取的费⽤。
12.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函:
指由甲⼄双⽅共同向买⽅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通知买⽅应收账款已经转让的事实,并通知买⽅付款⾄本合同规定回款账户的函件。
13.应收账款回款账户
⼄⽅应在甲⽅开⽴如下账户作为双⽅应收账款回款的专⽤账户,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后,相应买⽅⽀付的应收账款项下回款应付⾄如下账户:
①买⽅对应的应收账款回款账户为:
□回款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深圳发展银⾏分⾏⽀⾏/营业部
②买⽅对应的应收账款回款账户为:
□回款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深圳发展银⾏分⾏⽀⾏/营业部
③买⽅对应的应收账款回款账户为:
□回款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深圳发展银⾏分⾏⽀⾏/营业部
④买⽅对应的应收账款回款账户为:
□回款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深圳发展银⾏分⾏⽀⾏/营业部
⑤买⽅对应的应收账款回款账户为:
□回款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深圳发展银⾏分⾏⽀⾏/营业部
甲⼄双⽅明确如下:
(1)⼄⽅同意在应收账款转让给甲⽅后,接受甲⽅委托收取该应收账款项下款项,并以上述回款账户作为转让应收账款项下回款的唯⼀账户。
(2)上述回款账户仅作为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回款账户,该账户资⾦的转出须经甲⽅同意。
(3)⼄⽅承诺未经甲⽅同意不得撤销上述账户、不得使⽤⽹银和办理对外结算。
(4)双⽅同意,甲⽅有权随时扣收该账户中的资⾦⽤于偿还⼄⽅在甲⽅的融资或者将
该账户中的资⾦划转⾄⼄⽅在甲⽅开⽴的保证⾦账户(账户号为:),作为⼄⽅在甲⽅编号为深发综字第号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
包括进⼊上述回款账户的⾮来源⾃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款项。
(5)双⽅同意,该账户的资⾦未经甲⽅同意,⼄⽅不得以任何⽅式进⾏处置。
上述回款账户明确后,⼄⽅应⽴即书⾯通知买⽅更改或确认回款账户。
14.银⾏⼯作⽇:
指除国家法定节假⽇以外的银⾏正常营业的时间。
本合同未作定义或约定的词语,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惯例解释。
第⼆条追索权
本合同项下保理业务为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不论⼄⽅转让的应收账款是否在保理额度之内,甲⽅均不承担坏账风险。
当应收账款发⽣坏账时,⼄⽅须为买⽅的履约⾏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第三条应收账款池额度
1. 应收账款池额度⾦额、期限和融资⽐例以《深圳发展银⾏应收账款池业务通知书》记载的内容为准,该通知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2.业务合作过程中,⼄⽅可向甲⽅申请调整额度,经甲⽅审核同意后和⼄⽅重新签订《深圳发展银⾏应收账款池业务通知书》。
应收账款池额度以最新签订的通知书为准。
3.甲⽅在额度有效期内,有权单⽅⾯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调整、取消或中⽌保理额度或调整额度有效期。
4.额度有效期届满时,额度⾃动终⽌,未使⽤的额度⾃动失效;
第四条应收账款转让
1.⼄⽅必须将其与在《深圳发展银⾏应收账款池业务通知书》中列明的买⽅在⼀段时期内形成的所有应收账款全部转让给甲⽅,并不得转让、质押、抵押给任何第三⽅。
2.⼄⽅转让给甲⽅的所有应收账款,不管该应收账款是否核准融资,所产⽣的回款⼄⽅均同意优先⽤于偿还在甲⽅的融资。
3.甲⽅与⼄⽅的应收账款转让事项应签发《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函》⼀次性通知买⽅,并与买⽅明确以下内容:⼄⽅已与甲⽅签订了国内应收账款保理协议,根据协议,⼄⽅已经将商业发票⽇期标注为某年某⽉某⽇起(含该⽇)任何⽇期的所有应收账款全部转让给甲⽅。
基于转让,甲⽅已经成为买⽅的债权⼈,享有⼄⽅作为该应收账款债权⼈的所有权利和权益。
买⽅对该应收账款的付款应直接⽀付⾄甲⽅与⼄⽅约定的唯⼀指定付款账号,从⽽解除买⽅相应的债务。
甲、⼄双⽅签发《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函》的有效印鉴如下:
甲⽅的有效印鉴式样为:⼄⽅的有效印鉴式样为:
3.《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函》由甲、⼄双⽅签章后共同送达买⽅签收或由⼄⽅签章后交由甲⽅单独送达买⽅签收。
单笔应收账款转让时,甲⽅有权另⾏通过电话、传真等⽅式与买⽅进⾏确认。
4、⼄⽅每次向甲⽅办理单笔应收账款转让时,应向甲⽅提交《应收账款转让明细表》、商务合同、销售发票(增值税发票)、货运单据等⼄⽅履⾏合同的证明以及甲⽅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所有提交的资料均应加盖公章,并应对所提供的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5、⾃甲⽅认定的买⽅签收《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函》之⽇起,⽆论⼄⽅是否需要融资,⼄⽅均需按甲⽅相关规定将甲⽅认定的买⽅与⼄⽅贸易交易项下的所有应收账款全部转让给甲⽅;⼄⽅向甲⽅进⾏应收账款转让的间隔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45天,超过45天⼄⽅仍未向甲⽅办理新的应收账款转让⼿续且没有合理说明的,甲⽅视同⼄⽅主动放弃在甲⽅继续使⽤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额度。
6.⼄⽅向甲⽅转让的应收账款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有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
(2)商务合同合法有效且⼄⽅已按合同的约定全⾯履⾏了合同项下的义务,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
(3)⼄⽅与买⽅之间不存在商务合同执⾏的纠纷;
(4)⼄⽅未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任何第三⽅或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
(5)买⽅不是⼄⽅的附属机构、控股公司及其他关联企业;
(6)⽆法律禁⽌转让的情形,商务合同中⽆禁⽌转让的条款;
(7)不存在被第三⼈主张抵销、代位权等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的情形;
(8)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完整;
(9)双⽅约定的其他条件:
7.甲⽅审核单笔应收账款转让资料后,对其同意进⾏融资的应收账款,甲⽅向⼄⽅发出《应收账款融资核准书》。
第五条融资发放
1.⼄⽅需要办理融资时,可在额度内选择⼀次性出账和多次出账,确定使⽤⽅式、期限和利率,须填写《深圳发展银⾏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申请书》向甲⽅申请出账。
2.应收账款池中的有效应收账款余额⾜以覆盖甲⽅发放的授信敞⼝的情况下甲⽅将给予出账,否则不予出账。
3. 单笔应收账款到期后30天之内仍未全部回款的情况下,甲⽅将⽴即从应收账款池中剔除该笔不合格的应收账款,⼄⽅应补⾜相应的保证⾦或将新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
剔除该笔应收账款致使应收账款池中的有效应收账款余额不⾜以覆盖⼄⽅已发放的授信敞⼝,⽽⼄⽅未补⾜保证⾦或将新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时,甲⽅有权⽴即停⽌⼄⽅在甲⽅的所有授信出账,且⼄⽅须为买⽅的履约⾏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甲⽅有权从⼄⽅在甲⽅开⽴的账户中主动扣款或采取其他办法强⾏收款,直⾄全部收回甲⽅发放的融资本⾦、利息及相关费⽤为⽌。
4.若⼄⽅在甲⽅的应收账款池中的有效应收账款余额不⾜以覆盖甲⽅已发放的授信敞⼝时,⼄⽅同意在接到甲⽅通知后的三⼯作⽇内补⾜相应的保证⾦或将新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否则,甲⽅有权⽴即停⽌⼄⽅在甲⽅的所有授信出账,并从⼄⽅在甲⽅开⽴的账户中主动扣款或采取其它办法强⾏收款,直⾄全部收回甲⽅发放的融资本⾦、利息及相关费⽤为⽌。
5.⼄⽅承诺所有转让给甲⽅的应收账款产⽣的收⼊均可优先⽤于归还甲⽅的授信。
6.⼄⽅同意甲⽅随时以受让应收账款的对价抵销⼄⽅的授信清偿责任,⽆须单独通知⼄⽅。
第六条⼄⽅应⽀付保理费和账户管理费,具体约定以《深圳发展银⾏应收账款池业务通知书》为准。
第⼋条融资⽅式
本合同项下融资⽅式为授信,具体约定以《深圳发展银⾏应收账款池业务通知书》为准。
第九条⼄⽅未及时⾜额⽀付上述保理费或融资利息时,⼄⽅同意甲⽅有权从⼄⽅在深圳发展银⾏开⽴的账户中直接扣收上述费⽤。
第⼗条应收账款的回收
1.应收账款正常回收期到期前,⼄⽅应协助甲⽅督促买⽅按时付款⾄甲⽅回款账户。
2.不管买⽅是否收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如买⽅仍将应收账款⽀付给⼄⽅的,⼄⽅应及时通知甲⽅,并在收到买⽅款项后1个⼯作⽇内将款项划⾄甲⽅的回款账户,并通知买⽅在其后的付款时纠正。
⼄⽅授权甲⽅从其账户中直接扣划款项。
3.如甲⽅拟采取仲裁或诉讼程序向买⽅追索的,⼄⽅应积极协助甲⽅,包括但不限于:在甲⽅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就买⽅提出的抗辩理由提出相反的证据。
4.应收账款的到期追索
如买⽅超过正常回收期⽽未向甲⽅付款的,甲⽅有权要求⼄⽅补⾜相应的保证⾦或将新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或采取⾃认为合适的⽅式向⼄⽅追偿买⽅未⽀付的应收账款并开始计收罚息。
追偿的⽅式包括但不限于从⼄⽅在深圳发展银⾏开⽴的账户上扣款。
5.应收账款尾款的⽀付
甲⽅收到买⽅⽀付的应收账款款项后,有权将全部或者部分款项⽤于清偿⼄⽅在甲⽅的保理融资,甲⽅扣收到期的保理授信款项或将与未到期保理授信相对应的款项划⼊专⽤保证⾦账户后,再将余款划与⼄⽅。
第⼗⼀条甲⽅反索
1.正常回收期满出现以下情形,且甲⽅没有收到买⽅付款的,甲⽅可向⼄⽅提出反索,⼄⽅应在接到甲⽅书⾯反索通知后5个⼯作⽇内,向甲⽅⽀付包括但不限于保理融资款、融资费等:
(1)买⽅对⼄⽅基于商务合同履⾏的义务提出异议⽽造成买⽅对有关应收账款提出抗辩、反诉或抵销等争议,⼄⽅应及时通知甲⽅。
只要买⽅以此为由拒绝付款,甲⽅即有权认为交易纠纷已经发⽣,并向⼄⽅⾏使反索权;
(2)如果⼄⽅向甲⽅提供的应收账款清单中所列的应收账款与本协议定义的“应收账款”不相符,不论是否造成甲⽅的损失,甲⽅有权向⼄⽅⾏使反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