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新型民事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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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新型民事权利保护
发布时间:2021-11-28T11:04:36.112Z 来源:《论证与研究》2021年10期作者:徐兴军
[导读] 摘要:新型民事权利保护问题,是民事立法自身局限性与社会生活发展变动之间存在的矛盾所造成的。
新型民事权利是否具备保护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以及怎样进行保护,是司法机关长期关注的问题。
且该问题并不会凭借《民法典》的作用进行彻底的解决。
但是《民法典》中的各项条款规定,构成了新型民事权利保护的基本规范,为司法裁判正确顺利的解决新型民事权利保护问题,奠定了良好基础,指引了正确的方向。
基于此,文章对《民法典》与新型民事权利保护进行了分析和探究。
关键词:民法典;新型民事权利保护
《民法典》与新型民事权利保护
徐兴军
(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 276000)
摘要:新型民事权利保护问题,是民事立法自身局限性与社会生活发展变动之间存在的矛盾所造成的。
新型民事权利是否具备保护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以及怎样进行保护,是司法机关长期关注的问题。
且该问题并不会凭借《民法典》的作用进行彻底的解决。
但是《民法典》中的各项条款规定,构成了新型民事权利保护的基本规范,为司法裁判正确顺利的解决新型民事权利保护问题,奠定了良好基础,指引了正确的方向。
基于此,文章对《民法典》与新型民事权利保护进行了分析和探究。
关键词:民法典;新型民事权利保护
引言:
《民法典》的制定与通过,是一项具备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
且《民法典》在“国家治理体系”与“国家治理能力”两个现代化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其不仅有助于促进主体间关系平等,在约束公权、保障私权意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新时代背景下,新型民事权利的保护成为法学各界、立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等非常关注的问题,民法典在新型民事权利保护中能够发挥出怎样的作用,是我们非常关注的问题。
一、《民法典》一般权利规范作为新型民事权利保护之框架基础
新型民事权利的提出,从内容上看,与权利的一般规范之间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
在新型民事权利保护方面,民法典提出了以下可能的路径:首先,合法利益途径。
《民法典》总则提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之外,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及个人侵犯等内容。
其次,《民法典》中包括对民事权利与民事利益的保护任务,逐渐形成对“合法利益”保护的最终规范基础。
其次,是不违背善良风俗的习惯之途径。
《民法典》提出:在缺乏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将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作为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
这为以故意违背善良风俗侵犯新型民事权利类型的案件的救济,起到一定保护作用
另外是一般人格权的途径。
《民法典》对于一般人格权的规定较为特殊,同民法学说以及理论上的一般人格权存在一定差异。
我国《民法典》对于一般人格权具有宪法上基本权利的性质,其宣告本属于宪法基本权利性质的“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为民法典以司法的途径与方式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打下了规范基础。
最后,我国《民法典》在人格权编对总则编中,对一般人格权内涵做了扩展,为司法实践在自然人“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的概念下,拓展新型民事权利的司法保护经验起到一定借鉴作用。
《民法典》不仅能在新型民事权利保护依据上起到一定积极作用,对新型民事权利产生的依据提供起到了规范作用。
结合民法典实际,民事权利可基于四项基础出现,且在新型民事权利的行使过程中,《民法典》为司法裁判对新型民事权利的确认和规范其行使行为问题方面起到规范作用。
二、《民法典》的具体权利规范与新型民事权利保护
新型民事权利的保护,民法方面的具体权利规范,就是民法所规定的具体权利,能够为新型民事权利保护起到一定基础作用。
新型民事权利保护方面,《民法典》具体权利规范适用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某种既有权利成为保护其他领域但不限于新型民事权利的其他权利基础。
像宪法对于住宅不受侵犯的规定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范畴,司法实践中,会被更为广泛的解释而被适用于对隐私权的保护。
上世纪末,隐私权规范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法院将宪法中住宅不受侵犯的条款适用于所有权对象外,在隐私权的意义方面做了隐私面向的解释,去保护隐私权。
但宪法对于住宅的保护局限于形式,保护的主旨包括对个人领域中隐私利益的合理期待。
刑事裁决时,住宅不受侵犯存在被作为保护隐私权的规范基础。
且民法方面有关于相
邻权的规范,某些环境下,会被用作隐私权保护的规范基础。
所以《民法典》在物权编制住宅所有权条款和相邻关系规范时,可被用于特殊情形下的新型民事权利。
其次,某种权利的内涵进一步加深,外延进一步拓宽,更多的容纳了之前所可能包括但没有确认的新权利内容。
在发展的过程中,隐私权逐渐发展成为更具概括性的权利。
新时期,视频监控技术的进步,更多区域中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其可能诱发一系列侵犯隐私的案例。
《民法典》对“隐私”的定义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将一些行为纳入到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情形中,司法实践将私人视频监控设备拍摄他人住宅或他人活动的情形纳入到隐私权范围内,将个人住宅不受非法监视作为隐私权的细节性内容。
并创造性地提出具体情况下判定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的实体标准,这拓展了隐私权的内涵与外延,能够保护更多的人。
当前,隐私权依然是人格权领域以及整个民事立法和司法领域中,发展更快、形态多样且问题更加复杂的领域。
民法典在隐私权保护方面获得了较大进度,但是依然存在一定的局限,还需要积极进行探究和实践。
隐私保护的场景化为新型民事权利的保护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在隐私权中,存在有些可以归入隐私权并能够归入其他权利中的情况。
这需要结合具体的场景进行思考。
隐私权的保护当前朝着口袋化倾向发展,难以纳入其他具体人格权保护的对象更加倾向于纳入隐私权保护中去。
例如非营利目的而公开他人照片的行为,《民法典》发挥作用,其会被作为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进行救济。
《民法典》人格权编在具体人格权,尤其是肖像权、姓名权等方面,作出了新规定,为新型民事权利的保护起到一定参照作用,可将类似或接近的情形纳入到具体人格权的保护对象中去。
例如,deepfake技术所可能引起的侵害,从《民法典》的编纂人员角度去看,需放在肖像权保护中,被视作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但不排除其同时造成当事人名誉的影响,是否需给予名誉权保护可能是司法机关未来会面对的权利主张。
这一背景下,虽然是一个加害行为造成的损害,但一定要正确认识其所造成的肖像权损害和名誉权损害可能同时产生,必须要考虑给予肖像权损害的救济,并给予名誉权损害以救济。
从整体上看,《民法典》的权利体系以及权利规范,相较于传统的单行法在体系化方面优势十分明显,尤其是在《民法典》总则编和各分编之间,还有各分编之间所存在的体系化特性,为适用法学之体系解释方法,解决可能存在的具体权利规范以及冲突缺失现状,起到了体系化的作用。
并且《民法典》的具体权利规范在立法技术和规范设计方面,获得了一定进步,上述更为详细的规范供给,对于适用类推方法或解释方法、保护新型民事权利等,均起到一定的作用,具备一定的实践意义。
结语:
综上所述,新型民事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和永久性,受立法自身局限以及社会生活发展存在矛盾的影响。
新型民事权利是否存在保护的必要、怎样进行保护始终是人们关注的问题。
《民法典》与新型民事权利保护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其中的各项具体内容,形成了新型民事权利保护的一般性规范基础,为司法裁判妥善解决新型民事权利保护问题起到一定参考与指导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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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建文.《民法典》与新型民事权利保护[J].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1(0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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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国强.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定位[J].政法论丛,2016(05):17-24.。